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21-06-10 点击:

食品安全法15篇

食品安全法15篇

食品安全法(1)

《食品安全法》学法资料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一、食品与食品安全

(一食品

《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三食品安全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食品数量安全: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第二层: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

第三层:食品可持续安全: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并存,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法(2)

食品安全法先声
作者:
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08年第39期

        增加食品责令召回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同时,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增加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滥用问题严重,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中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二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增加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条款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3)

食品安全法(日本) 时间:2009-3-1 16:39:29

(2003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 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 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 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

第九条 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 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 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

(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

1.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

2.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

3.及于防止一切对人体有害的要素可为抑制突发事件,在紧急的场合下,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评价时。

•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

•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习惯和其他因素的同时,根据前条第1项或第2项之规定;根据对食品健康评价影响的结果制定法规。

(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

第十三条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现民意。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用必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

第十四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配备相应的体制,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事件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

第十五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

(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

第十七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

(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

第十八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重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 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

2.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

3.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

4.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

(所辖事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管理事务范围如下:

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

二、按下条规定,委员会应主动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

三、根据前项之规定参照所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结果并在认为必要时,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督促各有关大臣。

五、应对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的重要事项调查审议,在认为有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的领导陈述意见。

六、对从第二条到第五条所进行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的调查及研究。

七、应做计划使相关部门对从第二号起至第六号中所规定的事物,相互间互通情报及交换意见。

八、有关行政机构应对保证食品安全性;各有关部门相互间交换情况及交换意见的事物进行协调。

2.委员会遵照前期第2号的规定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其对食品健康评价的结果通知各有关大臣。

3.委员会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通知时,或根据第一项第3号;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时;应及时公布其有关通知事项或警示内容。

4.各有关大臣有义务将根据第1项第3号或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事项;所采取的对策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意见的听取)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大臣在下述场合,必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在认为符合委员会制定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号的条件时或各有关大臣认为已经符合同项第3号时,不在此限之内。

一、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2号法规(包括适用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时)规定。规定对人的健康无害时适用,据同法第四条之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禁止销售时;或据同条第四项的规定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时;据同法第五项第一项制定的厚生劳动省令,或者想废止时;据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或同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之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或据同法第十九条的十八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时。

二、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第一条之三的规定设定指定的特定农药,或者想变更时;另外包括适用于同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时。)所刊载的制定的标准或想变更时(不包括符合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号或第七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据第3条的规定在设定公定规格时,变更或想废止时。

四、据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第三条的规定设定国家标准,变更或者废止时;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号制定政令或废除不合时宜的立案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面或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登录或临时登录时;(包括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同法第33条的第6项时)据同法第33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要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变更登录或临时变更登录时;(包括适用于同法第33条之二第6项时)另外按照同法第十三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在对特定普通肥料的变更登录或临时登录,或者要取消其登录或取消临时登录时。

五、家禽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想废除立案时,在制定同法第四项第一项的呈报传染病的农村水产省令;或者废除省令时,还有同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要废除立案时。

六、(1953年法律第35号)根据为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质量改善的法律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在进行指定的饲料添加物时,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改正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在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另外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或想废除立案时。

七、根据牧场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号制定厚生劳动省令(1953年法律114号)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

八、根据水道法第四条第2项废除或(1957年法律177号)厚生劳动省令制定时(仅限于同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有关部分)。

九、药事法第十四条第1项(含适用于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场合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作为适用于以抢救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动物而使用为目的的医药品,医药以外的如医疗用具(以下称之为“动物用医药品等”)。在申请报批时,包括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第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进行适用于抢救同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用于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再审查时,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者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适用于抢救用的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的规定对动物用医药品等进行再评价时;或者根据同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想对动物用医药品等的运用进行报批认可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抢救,在制定同法第十四条第2号或第八十三条之五第一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或想废除省令时。

十、土壤的农业用地防止污染等的有关法律(1976年法律第139号)第二条第3项的政令或想废除同法第三条第1项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农用地土壤的污染而有可能导致有损人体健康,或生产出的农副产品而含有的某种物质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或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制定政令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于使用农业用地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或认为认定农副产品的生产而导致的;或认定为极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的地域的重要事件)。

十一、在制定鸡处理的事业的法规及有关检查鸡的法律(1990年法律第70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5项或第十九条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法规时。

十二、在根据食品卫生法及营养改善法的部分法律(1995年法律第101号)附则第二条之二第1项的规定想取消添加物的名称时。

十三、对ダィォキン类对策特别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号)第六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

十四、在制定中海绵状脑病对策特别措施法(平成2002年法律第70号)第七条第1项或第二项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时。

十五、前面各条法规未涉及的部分,以政令为准。

2.各有关大臣在前项法规(限于各有关大臣认为满足了第十一条第1项第3号的条件时)在确保该食品的安全性有关保障的措施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将其要点报告给委员会,而必须聆听委员会的意见。

3.除第1项规定的法规外,各有关大臣在认为有必要确认在关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措施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2003年法55、2003年法73、2003年法74、部分修订资料提出等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在对其所辖事物履行其职责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随时提供相关资料,表明意见,说明等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对其所辖事物进行调查时可委托独立行政法人、民法(1887年法律第89号)或根据第34条规定而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他民间团体、都道府县的试验研究机关或有学识经验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紧急时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在认为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产生重大的灾难时,或认为有必要对有可能产生的紧急事态进行健康评价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或检查。

2.国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试验研究机关,按前项规定在接到委员会的请求时,应立即着手实施对所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查、分析或检查。

3.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委员会对重大事件的发生,或认为有必要对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时,按1999年法律第18号第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请示各有关大臣,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或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83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法(1999年法律第192号)第十九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4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食品综合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6号)第十二条第1项或独立行政法人水产综合研究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91号)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协助调查。

(已新修正了2002年129号(2003年法48号)、(2002年法131号 (2003年法48号)

组织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由委员七人组成

2.委员会的3人为常务委员。

(委员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 委员当选需经两院的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条件是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的有识之士中产生。

3.委员任期结束时,产生人员不足时,又恰逢国会闭会和众议院解散而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忽略前项之规定,从同项中规定的具备当选委员资格人员中任命委员。

4.遇到上述情况时,也必须在任命后的第一次国会上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此时,如果所任命的委员不能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时,内阁总理大臣应立即将委员罢免。

(委员的任期)

第三十条 委员的任期为3年。不过增补委员的任期应以前任委员余下的任期为准。

2.委员可以连任。

3.委员的任期结束后,该委员有义务工作到接任的委员开始上任为止。

(委员的罢免)

第三十一条 内阁总理大臣认为由于委员的身体情况而不能顺利履行其职责时,或者认为委员在任职上有失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有不当行为时,在征得两院的同意后,有权罢免委员。

(委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不得泄漏在行使职务时所获取的秘密,在退职后也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允许在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中任职,不允许热衷于政治运动。

3.常务委员在任中,除非经过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外,不许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或经营营利事业,不可从事其他以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委员的酬劳)

第三十三条 委员的工资由其他的法律规定。

2.委员长代表委员会主持会议。

3.在委员长有事情时由事先指定的常务委员代理行使委员长的职务。

(会议)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由委员长召集

2.委员会如果会议没有委员长及3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时,不可以开会或通过议案。

3.委员会的议题须由过半数的人通过决定;可否过半获得通过时,委员长有权决定。

4.委员长出现事故时适用于第2项的规定,由前条第3项规定的委员行使委员长的职权。

(专门委员)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在对专门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时,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专门委员是从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3.为该专门事项调查审议结束的专门委员也随之解聘。

4.专门委员为常务。

(事务局)

第三十七条 为处理委员会的事物,可设委员会事务局。

2.事务局除事务局长外,也要配有所需的职员。

3.事务局长由委员长任命,管理局务。

(由政令委任)

第三十八条 除本章规定的事物外,委员会所从事的事项由政令制定。

见附则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规定实施日。不过,第二十九条第1项中有关已获取两院同意的部分,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初的委员的任命)

第二条 在本法律实施后最初被任命的委员会委员,在国会体会或由于众议院解散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适用于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检讨)

第八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的诸项法规应在审视国际动向和其他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探讨本法律的实施状况,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属其结果采取对应措施。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从何日开始实施,不过,下面所述的各项规定,由各条所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一、略

二、附则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起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令的委任)

第三十二条 除附则规定的之外,本法律实施所需的经过措施由政令制定。

附则见(2002年12月4日法律第129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12月4日法律第131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实施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过各号的有关规定,从各号规定之日起实施。

一及二略。

三、第2条(不包括第四号的修正规定)第6条(不包括第19条的修改规定)第八条(不包括第十号的修订规定)及第十条及附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21条至26、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九个月之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未法律之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六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见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145号)项的修订规定,附则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十一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订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改正规定及修正了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都确定的较晚。因此,第四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实施。

(2003年政令第26号令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修订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2003年7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4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了3个月的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2003年政令第27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下面的法律未实施

见修正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7月31日) 、(法律第96号)

修订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同2003年6月11日同第73号)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据第二条的规定随着改正的有关法律的部分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二,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的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8号中“包括在同法第23条中同样适用的场合”以下相同。将“医疗用具”改为“医疗机械”、“第14条之四的第一项”(包含同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准用时。以下相同)或适用根据同法第83条第1项的规定从新制定同法第十四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想获取动物用医疗药品等的许可时,重新修订。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及取消第23条”将“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修订为“第十四条之六第1项”将“第十四条第2项第2号”修订为“第十四条第2项第3号”。

附则见(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6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项的修改规定附则第7条、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及附则第11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改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修改规定中由于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的修正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一号所规定的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期的一个来不及的、据第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算一年后开始实施。

(修订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项所定日期 =2003年7月30日)

见食品卫生法等的一部分修订法律(2003年5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面各号刊登的修改规定除外。

一及二略。

三、第二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6条(下面各号所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8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及第10条及从附则第2条至第5条、第8条、第16条至第18条、第21条至第26条、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9个月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部分修订)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8条 第一项中“第二条第2项”改为“第四条第2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10号中“第四条第2号法律文书”改为“第7条第1项”将“第5条第1项修正为“第11条第1项”将第10条第1项改为第18条第1项,将“第29条第3项”改为“第62条第3项”将“第19条之十八第1项”改为“第50条第1项”,同项第6号中“第13条第1 项第3号”改为“第6条、第9条、第13条第1项第3号或第14条第6项第2号或第3号”,“第十四条第6项”改为“第十四条第7项同项第十号中”第十四条第5项修正为“第15条第4项第2号或第3号,同条第6项”。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24条第1项第1号中“如同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欲制定标准或规格时,同法第11条第三项规定已查清有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是何种物质时,该种物质在多大的量上可能人体造成危害的相关规定见修订后的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食品安全法(4)

新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变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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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变动对比(1)

2015-04-27 17:14:44 | 来源:包谷网 |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并变动了多项新的法规条款。为了使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以及所有涉及食品行业工作的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新版食安法,能更清楚新增与变动,更严谨、更科学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包谷网资讯频道将分期就2015年的新食品安全法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版之间的变动差别进行列举对比与解读,以便诸位快速阅读与理解。

本次为整体新增变化和第一章新增变化部分,更多变动对比解读,请关注包谷网资讯频道。

一 整体新增变化

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在2009版食品安全法的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条款下,增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二 第一章新增变化

以下左侧为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内容,右侧为2015年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

2.1第二条

第二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由“流通”改为“销售”。

2 增加第(五)款。

3 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2.2 第三条

第三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

2增加第三条款。

2.3 第四条

第四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增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款

2 删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增加“风险监测”

3 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由“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4 第五条

第五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提出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删除“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款。

2 增加“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款。

2.5 第六条

食品安全法(5)

新《食品安全法》详解 —— 食品企业的必修课

发布日期:2015-05-20 发布单位:法制处 阅读次数:582

来源:食品论坛 发表于 2015-5-19 08:23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陈兵 杨玥

与中国很多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相似,2009年2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从一开始即承载着特定的背景和期望。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给中国食品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作为众多措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事件发生后半年内迅速出台。实施了近四年后,食品安全法于2014年进入全面修订。历经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于今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此短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反映了中国复杂食品安全状况,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的强烈意志。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食品安全法》全局性统领食品监管法律体系。对于该领域的各个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包括食品生产者、销售方、运输方、和其他食品相关方),新法都将带来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食品行业市场主体的角度,为企业理解和应对新《食品安全法》提供思路和策略上的建议,同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影响程度,为企业梳理新法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企业应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

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条款数量增加了50%。如此多的变化,企业应如何去繁取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我们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分清变化和继承。新法条文的改动甚多,但实际上,新法一方面有突破,另一方面是大量继承和吸纳已有的制度和规定(比如对新食品原料申请、剧毒农药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标签说明等等),并在继承中进行调整。因此,企业需要透过大量条文更改的背后,了解哪些修订是实质性变化,哪些修订是继承性吸纳。对于实质性变化,企业要根据就其带来的新义务、新要求采取新措施;而对于继承性条文修订,尽管没有产生新的义务要求,但由于新法采取了更严的法律责任体系,企业需要评估继承性条文是否带来责任的变化。

2.史上最严和风险评估。史上最严是对新法的一个标签式形容。新法大幅度加重了违法责任,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处罚责任,均体现了惩罚性的立法思路。对于整个食品行业企业而言,直接的影响是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尤其对于大型食品经营企业,有必要在加重责任的大背景下,系统对企业进行风险再评估。

3.更新企业防火墙。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从事的具体业务,更新企业的食品安全防火墙,防火墙更新应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新法中实质性变化而带来的新要求,如食品经营企业自查义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要求、经营者索证和记录保存新要求等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责任加重带来的风险领域。

4.关注持续的新变化。《食品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在引入很多变化和突破时,很多采用原则性规定,新法给予5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一方面是为食品行业主体提供适应和准备期,另一方面也在等待新的执行性条例的调整和到位,比如保健食品的备案制度等等。企业应当在准备的过程中,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变化。

新《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变化解读

1.大幅加重法律责任,健全责任机制

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法律责任、重罚治乱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加重法律责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除此之外,新法在严厉执法的同时还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新增首付责任制:新法规定民事赔偿实行首付责任制,在尊重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基础上,突出规定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推诿;首付责任制度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的深化。以上两法中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食品安全法》则在此基础上,在明确保护消费者索赔选择权利的基础上,从被索赔对象的角度规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避免生产经营者以其他方过错为由加重消费者索赔难度。

第三方连带责任:第三方主体如明知食品经营者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将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完善赔偿标准:新法规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费者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新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原法中已有规定,但三倍损失以及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则是基于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规定,这在产品价款较低但造成的损失较高时更能体现惩罚力度。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上调了数倍,最高可达货值的三十倍。低违法成本将成为历史,重罚将成为今后食品违法处罚的明显趋势。新法之下,如严格执法,国内企业的违法成本必将提高。

食品相关方责任:新法增加了对明知从事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的处罚,最高处罚金额可达二十万元。

人身处罚和资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违法的处罚金额外,新法强化了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在违法情况下,对违法个人施加人身性质或资格的处罚,包括:1)终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2)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3)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新法增加了规定:行政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及时移送行政部门。这一条款主要是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相衔接,也是加强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活动中的协作。

(4)新增食品经营者豁免条款

新法在严峻责任的同时,对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知情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豁免条款。直接规定豁免条款,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还是比较少见的,考虑到了中国复杂的食品安全环境。豁免条款的要点为:1)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即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生产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检查义务;3)需举证不知晓,证据要求必须充分;4)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5)仅免除行政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仍需没收,且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该条款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2.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新法将多部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体制转变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简称“食药监”)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实际上,这一变化是将2013年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落实并细化在法律层面,而食药监职能的整合在2014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食药监“一揽子”主导监管,其他部门包括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则发挥辅助监管作用。

3.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管

全过程监管强调从食品原料阶段至消费者购入之间各个环节的无缝管理,新法突出改动表现为:源头阶段首次延伸至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贮存和运输管理、渠道上增加网上销售的管理规则、生产和流通提出更多监管要求、以及将食品添加剂全面纳入《食品安全法》管辖范畴。

(1)源头阶段延伸至食用农产品。 新法首次明确将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管辖,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与食用农产品相关的要求,包括食用农产品检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投入品记录制度等等。新法特别指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无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新法还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管《食品安全法》原则上规定了新法在销售等方面优先适用,但是由于两部法律存在许多交叉之处,如何进一步协调管理仍有待观察。

(2)食品贮存和运输直接纳入监管环节。新法明确将贮存、运输、装卸作为六大适用经营行为之一,尽管修订前,《食品安全法》也涉及了食品的运输和贮存环节,但新法的规定更加全面和细致,并首次规定了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同样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要求)和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3)生产、流通环节的新要求。新法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加更多的要求,包括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尽管大部分上述要求在修订前早有规定,如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投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检验的要求、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记录要求和保留进货或者销售票据的要求,但新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或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新要求包括:

新法第四十七条新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对于原有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原规定是在建立记录和保留凭证两项中选择其一即可,但是,新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并保存凭证。

对于原有生产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新法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使得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局限于原来的硬性规定二年。

(4)增加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规定。流通环节中的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实际上是吸纳了2014年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网络交易的相关规定。在吸纳已有制度的同时,新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实名登记制度和第三方平台审查经营者许可证的义务,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遵守该制度的连带责任。该新增义务加重了第三方平台的审查义务,体现了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更严格的经营者自我审查要求。新法还规定,未履行审查许可证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该项义务在实践中更具执行力。

(5)全面强化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新法在很多涉及食品的规定中加强了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显示了对食品添加剂全面监管的特征,体现了对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的重视,相当程度上,将食品管理规范类推至食品添加剂范畴。

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食品添加剂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相关限量规定。

第三十四条明确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了违法生产和经营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除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及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外,并处五万元至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之前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现在新法将违法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处罚直接在新法中列明,使得今后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有据。

客观讲,大量新增的规定更多体现了系统整合食品添加剂的现有规定,是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重要条款的重申或细化。

(6)餐饮服务环节。新法增设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在新法出台之前,这一领域主要通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来进行规范。从增设义务的角度来看,新法中的规范并没有在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有显著性的突破,而更多的是从立法角度,以《食品安全法》全程监管、统一监管。但从责任角度来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责任有所加重。新法明确规定,该种违法情形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在新法中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规范也是对全过程监管这一理念的贯彻,体现了从“菜篮子”到“餐桌”的监管。

4.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与修订前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专门设立了特殊食品一节,集中规定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法律要求,在吸纳该领域的已有很多规定的同时,也引入了一些变化和突破,如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相结合制度、扩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范围等。

(1)保健食品

新法吸收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广告法》中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新的变化包括:区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新增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这三个方面。

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度。新法将现有的保健食品统一注册制度改变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制度(向国家食药监注册)。根据新法,注册制适用于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以及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而备案则适用于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初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向国家食药监备案)以及其他保健食品(省级食药监备案)。

保健食品注册以及备案在行业内早已争论多年,新《食品安全法》就此终于做出了重大修订。鉴于现有保健食品注册程序冗长、文件要求繁多,实行相对简化的备案制会对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带来重大影响。从现有的原则性规定来看,相比注册制,备案制无需技术审批环节,文件要求也有所精简。

由于新法目前仅作原则性规定,可以预期的是,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实行了近十年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在近期内予以修改,以更加明确注册制和备案制各自适用的范围和程序。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制度。新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药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这是对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呼应和进一步明确。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仍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罚。

新法中也增加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要求,如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要求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必须声明“不得替代药物”是新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广告法》的规定相呼应。

保健功能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新法中规定,由国务院食药监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更详细的两个目录将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市场,也是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关注的动态。

现阶段,保健食品原料使用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发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这两个名单中只列举了物品名称,并没有规定其对应的功能。而可声称的保健功能主要依据2000年《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我们预计相关部门会在上述通知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详细的目录清单,以便操作。

(2)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法在条文上增加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配方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且重申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上述规定实际上呼应和深化了近年来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系列新规定,包括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于2013年底颁布的《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2014年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婴幼儿乳粉的配方在上述文件中实行的是备案制,现在新法将这一制度变更为注册制,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对企业提交的乳粉配方进行审查,且企业在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交能够表明配方的科学性、安全性的相关材料。这表明国家对婴幼儿乳粉的配方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企业在设计配方时也应当对其科学性和安全性更加注意。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只规定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而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委托、贴牌”生产。实际上,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乳粉的规定在实践中被很多企业认为是不合理,因为这种生产方式其实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作法。现在新法没有明确禁止“委托、贴牌”生产,是否意味着这一生产方式将会放开,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新法的另一个新变化是将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制度扩展到了所有婴幼儿配方食品,而不再局限于婴幼儿乳粉制品。

(3)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

新法对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的修改主要是通过吸收《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对其他相关规定(包括《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中的条款(如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要求等)进行细化,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其中比较突出的包括:

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可由境外出口商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以替代原法规定的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

该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当地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显然比提供安全性评估资料更加简便,也更方便操作,从而能够加快缺乏国内食品标准的产品取得许可的过程,也能够为卫生部门制定新的标准提供参考。

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此条规定要求了进口商建立审核体系,着重审核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如何审核上述内容,对于食品进口企业提出新要求。

5.关于继承性修订

除了上述带有实质性变化的修订外,新《食品安全法》用大量的修订篇幅吸纳已有的分布在其他下位法律、条例或相关性法规中的内容,引起较大关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这些修改基本没有增加 太多的法律义务,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或有调整,或显示出监管层面的关注。

(1)剧毒农药的使用

新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但是该规定在2001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新法中增加了违反该规定情况下可对相关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

(2)转基因食品标识

新法第六十九条新增了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要求,但该要求非常概括,仅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识”。实际上,转基因生物的标识早在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2002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应当如何标识也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十六条也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本次新法则强调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显著”。

(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法还加入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要求,虽然该制度和要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已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但在新法中写入该条体现了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的理念。

(4)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新法新增了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是对2012年由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中的进口商备案制度以及备案信息公布制度的提炼和重申。

结语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颁布是中央政府誓言建立最严食品监管体系的第一步,对于大量的食品企业而言,更严厉的法律机制和执行体系,虽然意味着更多的合规性要求和压力,但从另一方面,也赋予了食品行业走向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更好平台,从这个角度,理解新《食品安全法》既是要求,也是机遇。

食品安全法(6)

新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版变动对比(1)

2015-04-27 17:14:44 | 来源:包谷网 |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并变动了多项新的法规条款。为了使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以及所有涉及食品行业工作的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新版食安法,能更清楚新增与变动,更严谨、更科学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包谷网资讯频道将分期就2015年的新食品安全法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版之间的变动差别进行列举对比与解读,以便诸位快速阅读与理解。

本次为整体新增变化和第一章新增变化部分,更多变动对比解读,请关注包谷网资讯频道。

一 整体新增变化

2015新版食品安全法在2009版食品安全法的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条款下,增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二 第一章新增变化

以下左侧为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内容,右侧为2015年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

2.1第二条

第二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由“流通”改为“销售”。

2 增加第(五)款。

3 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

2.2 第三条

第三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诚信自律,”。

2增加第三条款。

2.3 第四条

第四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增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款

2 删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增加“风险监测”

3 由“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由“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为“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2.4 第五条

第五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提出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删除“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款。

2 增加“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款。

2.5 第六条

第六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款。

2 删除“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增加“和其他有关部门”。

2.6 第七条

第七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增加“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督促”。增加“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款。

2.7 第八条

第八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款。

2 增加“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款。

2.8 第九条

第九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增加“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款。

2.9 第十条

第十条新旧版对比

变化详解:

1 把“食品生产经营中”改为“食品安全”把“有权”改为“依法”。

2 增加“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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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7)

《食品安全法》第六章 释 义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和通关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进口食品数量和货值逐年递增,主要进口食品品种涉及植物油、水产品、谷物、食糖、乳制品、酒、烟草等。进口食品来自马来西亚、俄罗斯、美国、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40多个国家,总体来讲,中国进口食品的质量较平稳。但是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国内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有必要加强对进口食品监管,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本款规定,对由境外输入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与我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适用同一标准,这一规定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本款中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唯一性,必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是进口食品的最低要求,进口商与境外供货方签定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得约定低于此标准,但是合同可以约定高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条款。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明确进口食品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的过渡期,仍适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机构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对于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界定和职责分工,赋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职能,完善了进口食品的政府监管体系,保证了进口食品各环节的监管衔接。是本法明确理顺食品各环节监管部门,建立有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立法原意的充分体现。第二,第二款明确了进口食品必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且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通关。这是对现行通关模式的一种改变。检验检疫机构只有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通关证明,明确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口食品通关证明的时间节点在检验合格之后,这不同于我国目前对于大部分进口商品先报检签发通关证明,海关放行后再实施检验的通关流程,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执行本条款之规定,承担起进口食品安全检验监管职能,对于进口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签发通关证明,并采取相应措施,拒不合格食品于国门之外。第三,本条款同时对海关作了义务性规定,对于进口食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对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的,不准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释义】 本条是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近些年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作的管理规定。由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输出国(地区)不断扩大,不少境外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在我国是初次进口销售,我国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些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虽然我国内存在相类似的产品,但有些也尚未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条规定对上述产品设置了安全性评估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本条规定了三个责任主体。

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我国现有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品种、现有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品种,并及时公布上述三种的品种名录。其次,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前应当根据进口商的申请,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境检验检疫时的依据。

二是进口商。进口商应当对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录,对将要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判定,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在进口报检前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持许可文件及相关报检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其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口商可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声明进口的食品符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录,对进口商报检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审查,不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接受报检并实施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通关证明;对已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予许可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验项目、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通关证明;对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但未经评估或者评估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予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报检,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进口食品安全严重事故风险预警或控制制度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的品种、数量日趋增加,伴随而来的是进口食品的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加。近些年来,国外相继发生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如“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二恶英事件”、大肠杆菌中毒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重任,根据本法的规定,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主管部门的国家质检总局承担对进口食品相应的风险预警、控制职能。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需要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一是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是指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引发社会公众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在该种情形中,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虽然暂时并未直接影响到我国,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经信息收集、确认、整理、分析,认为可能会输入我国境内或造成其他影响,应当采取风险预警。

二是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本款规定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发现后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举报,经核实确认的;国外相关机构、组织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涉及我国进口食品的。

本条规定,遇到上述两种情况,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两种措施,即风险预警措施或者控制措施。风险预警措施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向国内相关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向社会发布的风险警示通告;对进口食品有针对性地加强检验和监测。本条所指的控制措施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分析认为有重大风险的进口食品依法采取的限制性手段,如对危险程度高的进口食品加严监管,包括加大抽检比例、增加检测项目、实施口岸扣留等;对发现问题的食品暂停进口、封存、销毁、退运或作无害化处理;对已进口食品发现问题,且进口商拒不主动召回其产品的责令召回等。

本条还规定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就食品安全问题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义务和职责。按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通报的双方主体分别为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法对负责食品安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建立食品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则是为了更好地信息共享,发挥有效监管合力,形成“分中有合”的全面监管一盘棋格局。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并控制事态的扩大,本法其他有关条款对上述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采取的措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一定直接从事食品出口,大量的出口食品行为是由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出口商来从事的,规范出口商的行为对确保进口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考虑到现代商业活动特别是跨境商业活动中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代理行为非常频繁,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对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也不可或缺,因此本条对代理商也提出备案要求。这里的代理商既包括境外接受委托的代理商,也包括我国境内接受境外委托的代理商。本条规定出口商和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首先,备案的主体是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其次,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第三,关于备案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行规定。

本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本条规定的注册管理本质上即行政许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许可。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予以注册后,其生产的食品方可向我国出口。取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不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注册资格。

对于以上规定的经备案的进口食品的出口商品或者其代理商以及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应当定期公布,保证全社会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便于进口食品经营者选择合法渠道进口食品开展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经营损失;便于广大消费者选择合法渠道进口的食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安全;也便于调动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参与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形成立体化、多层面、复合性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释义】 本条是对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关于用语的定义,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必须符合本法规定。

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规范十分必要,是为了确保其内容能反映产品的真实状况,从而使消费者在了解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防止因标签、说明书标示不明或者虚假宣传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对于有效保护我国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利益有积极的作用。

按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的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法第四十二条对标签标明事项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八条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还应当符合以下特殊规定:

一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由于是在我国境外生产,其标签、说明书的说明文字采用的可能是预包装食品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文字或通用文字,而未采用我国境内的官方文字。为保障我国境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能够通过产品本身直接、明确的知道所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产品信息,本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入我国境内市场,应当有中文标签,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二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货物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定义,是指依照该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由于食品原材料的特殊性,来自不同原产地的食品,在食品特性和品质上可能存在差异,为使我国境内消费者能够确切的知道该产品的真实产地,本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在我国境内的代理。由于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在我国境内没有地址,为便利普通消费者实现对产品的追偿权利等,同时也为了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在我国境内经营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括境内代理商的基本信息。

三是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确定性进行检验,对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在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注明。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释义】 本条是对进口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为完善进口食品的追溯链条,增强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本法在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备案的基础上,在本条规定了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要求进口商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是对进口食品进入我国境内市场进行追溯的必要环节,是对进口食品采取控制措施的基础。由于进口食品来自我国境外,进口商是进口食品在我国境内的最初生产经营者,因此,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对进口食品在我国境内追溯的起点或终点。

本条规定的进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国内收货人,以及进口食品的境内代理商。国内收货人指外贸合同约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为合同的买方。境内代理商指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根据本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对食品的进口情况和销售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由于进口食品在生产经营环节上与在我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差异,本条针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环节,对有关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单独规定。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该规定与在我国境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的规定相同。

进口商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出口食品监督、抽检、通关放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的规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且经济发展外贸依存度较高,对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是我国长期以来一项重要管制措施,出口食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出口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进口国家和地区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安全,也关乎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已有出口食品市场的稳固,更关乎国内食品出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人口就业,是中国政治地位和“中国制造”的形象。因此,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对出口食品实施强制性监督、抽检和海关凭证通关放行的做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出口食品的法定检验和通关制度。

按照我国现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管理制度,出口法定检验的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签发货物通关证明,海关凭检验检疫通关证明验放,简称为“先检验后放行”。本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食品监管的职能分工和流程,即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和抽查并签发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当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的基本流程包括受理报检、取制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签证放行等环节。每批次出口货物都必须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外贸单据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出口食品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实验室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口货物通关单;货主凭出口货物通关单向海关报关;海关查验货物、检验检疫通关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通关。由于我国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通关制度,对产地和出境口岸属于不同业务辖区的出口食品,货主还必须在产地报检,取得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后,再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合格后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用于海关通关。

本条第一款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检验和管理方式确定为监督和抽查,既符合WTO/TBT(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也是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成果的肯定。我国入世后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按照WTO /TBT规定,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定义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明确“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改变了传统的进出口商品批批现场检查、取样、检验的做法。本法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和抽查,是对合格评定活动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也是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法律授权。依照本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出口食品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监督方式和抽查比例。该模式既能保证出口食品安全和质量,又能减轻不必要的行政执法成本,也为深化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础。商检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关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管,本条第二款作了规定。理解时需要把握两个要点:

一是备案的必要性。虽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种植、养殖管理则由农业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实施管理,但是由于出口食品是进入国际市场的,输入国家或地区对食品的安全质量要求与我国对该食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检验检疫部门必须了解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以及所需原料的种植、养殖过程,才能使监督、抽查工作有的放矢。因此,本法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的管理措施,这样既能保证出口食品安全质量,又能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二是备案的范围和主体。本条规定的备案范围既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也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因为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情况决定出口食品质量,对这些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了解出口食品的种养殖和生产加工过程,确保口岸监督和抽查工作有的放矢。按照本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家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而具体的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因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如何分工,备案工作的具体程序,以及备案与出口食品监督、抽查的关系等事项还需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规章予以细化和明确。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以及进出口食品企业信用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有收集、汇总和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与义务。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资讯发达的社会,准确、及时地占有掌握信息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食品安全法》已经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基于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重大国际影响,在本款又专门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通报制度。理解本款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应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的工作中,掌握了大量的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这是任何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比拟的。因此,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能够确保信息通报的全面、准确与及时。

其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全系统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网络,畅通信息渠道,收集、甄别、筛选、汇总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共设有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布点多、面积广。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开发统一的信息收集电子平台,加快信息传递速度,提高信息收集效率。同时,在电子平台中设置分级负责制度,即分支局对其办事处所报信息、直属局对其分支局所报信息分别负责甄别、筛选,总局再对直属局所报信息进行分析汇总,最终形成对外通报信息。

第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收集到的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等。“相关部门”主要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这些部门应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政策,改进监管措施,不断提高食品监管的有效性。“相关机构”是指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社会团体和组织对食品安全有着一定的社会引导、监督功能,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可以为其作出相关决定提供借鉴。“企业”主要是指与通报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进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它们或者是信息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或者是与直接对象从事同一行业。这些企业掌握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对质量事故进行及时纠错,可以对国外最新标准进行准确应对,也可以对风险预警作出快速反应,确保在市场经济中作出正确选择,确保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本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建立进出口食品企业信用制度。法治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没有完备的法制体系和健全的信用体系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在信用体系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企业信用是最为关键和最具影响力的,它不仅关系着企业个体或某一行业的良性发展,还直接影响着交易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出口食品企业的信用更是关系到国家形象与声誉。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屡屡发生一些企业为谋求利润,采取欺诈、造假、隐瞒真相等不诚信的经营手段。去年发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由于个别奶粉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奶制品甚至食品市场的信心,奶制品行业的发展严重受挫。究其原因,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成建立,失信企业得不到应有惩罚,守信企业则因为经营成本高、利润空间少而逐渐被淘汰。信用缺乏导致的信用危机,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如果仍旧依靠市场自律来维护信用体系是不足以约束企业的,这必然要求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推动建设信用体系。本条款对进出口食品企业信誉记录的建立、公布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对建立进出口食品企业信用体系的有益尝试。理解该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的部门。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同,建立进出口食品企业信用体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利用统一的网络平台,及时收集进出口食品企业的信誉记录,统一公布、统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信用体系。

二是信用体系的范围。信用体系针对的对象是指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信誉记录则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两个方面。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企业不同的信誉记录,划分不同的信用等级,以便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是建立与信用等级相适应的分类管理制度。政府部门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奖惩机制和监管措施,是建立信用体系的最重要功能之一。信用只有在市场经济中以价值形态的方式表现,才能真正发挥它的调节机制。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信用危机,最大原因是政府部门没有针对信用等级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加大失信成本,致使失信的成本远小于所获利润,失信企业得不到应有惩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信誉记录,采取不同监督方式和抽检比例。对记录良好、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其便捷措施和优惠待遇,方便快速通关;对记录不良、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则应当加严监管,增加检查频率与检验批次,取消或限制已取得的各种便捷措施和优惠待遇。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设定宽严适度的奖惩机制与监管措施,真正建立起进出口食品企业信用体系,让诚实守信者获利,让违约失信者担责。

食品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全文共十章154条。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一)食品的概念: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 无害,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预防为主:各项工作要关口前移,不要等到发生问题再查处、追责,而要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防止小问题积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为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

(1)企业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4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 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监管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3)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7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4条第3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 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

风险监测、风险评估 、 风险管理 、 风险交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已经出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尚未显现

监测是评估的基础;监测与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率的科学依据;风险监测和评估,表现了一个理念的变化。

《食品安全法》第21条第1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监管面大量广

2亿多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者

1000多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数10万种食品

监管对象的特点

生产经营者的类别

食品种类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特点

(3)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09第1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3.全程控制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制度。

源头阶段延伸至农产品

对出口食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商业信誉、政治形象)

《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1款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 (地区) 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4.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是指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企业的主体责任

地方政府负总责

部门的监管责任

消费者协会的监督

媒体的宣传监督

行业协会的自律

一是规定有奖举报制度

食品安全有时面临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双失灵”,必须寻求第三方力量,即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在这方面,需要借鉴西方的“吹哨人”制度,即内部人爆料制度,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吹响哨声,从而大幅降低监管成本,对违法企业起到堡垒从内部攻破的作用。 美国举报人可以分到赔偿款的15%-25%(司法部门起诉); 25%-30% (自己起诉)。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四是规定新闻媒体履行宣传监督义务

3、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的概念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4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主体责任的内涵:

1.守法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2.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

国际通行规则。日本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4、完善了监管机制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各部委的监管职责

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大政策措施;

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

3.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4.牵头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及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6.参与标准制定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2.对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审批;

3.对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 使用洗涤剂、 消毒剂, 或者出厂的餐具、 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实施监管(126条);

4.牵头标准制定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管理

农业部门的职责

1.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 参与标准制定

食品中兽药残留

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2)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第109条第2款),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食品安全法》第109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 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4)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5)实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做出评议和考核。

(6)强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厘清部门工作职责,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

《条例》严格贯彻习总书记对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党政同责”及“三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确立的社会共治原则。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负总责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2.综合治理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府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教育、预防、惩罚违法犯罪,达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可以通过资金扶持等多项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

综合治理来源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批准目录

《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4.纳入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

《条例》第二十九条 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5.事故调查

《条例》第三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置。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 信息统计与报告

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协助执法

宣传教育

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信息统计与报告、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食品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案例: 《天津独流调料造假窝点聚集 大量假冒劣质调料流向全国》新京报 2017年1与16日

瓜子加工企业用过的八角、花椒、小茴香,回收后晾干、粉碎,简单加工灌装,一包王守义十三香就炮制成功了。

工业用盐、色素、食品添加剂加上自来水一勾兑,贴上标签就是一瓶李锦记牌或海天牌的酱油。

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的一些普通民宅里,每天生产着大量假冒名牌调料,雀巢、太太乐、王守义、家乐、海天、李锦记等市场知名品牌几乎无一幸免。这些假冒劣质调料,通过物流配送或送货上门的方式,流向北京、上海、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四川、黑龙江、新疆等地。

去年11月底,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线索进入独流镇,对这个厂家眼中的“北方调料造假中心”进行调查,发现此地聚集的造假窝点多达四五十家,每年产值以亿元计,造假历史更是长达十多年。

天津问责调料造假事件

天津市有关部门当天迅速组成联合调查处置组,静海区委、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独流镇28个行政村进行了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排查期间,公安机关打掉制假售假团伙3个,发现并依法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制假窝点7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其中马某某、邢某某、丁某某等主犯全部落网。

2月17日,官方通报称,天津静海区独流镇制售假冒品牌调料问题,充分暴露出属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牢固,食品安全责任不落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经营问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责成静海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对15名责任人予以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2人,天津静海区副区长陈颜忠被“行政记大过”,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静海区副区长张炳柱被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静海区独流镇党委书记岳继东被撤销党内职务,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振良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
陈颜忠,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静海区副区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炳柱,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副区长,自2016年12月开始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岳继东,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刘振良,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王建金,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副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闫开文,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郝会连,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王铁梁,2016年7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党委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继江,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王丹,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孔卫东,2016年6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李向华,2015年11月至今任静海区独流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科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

《条例》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3.对进入确定区域的食品摊贩进行确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4.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

《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

5.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案例:2015年陕西镇巴一村民家中摆嫁女宴
宴席后68人腹泻高烧入院

2015年8月13日上午,汉中市镇巴县渔渡镇小寨村龙洞河小组村民游远寿在自己家中举办嫁女宴席,下午3点半左右,参加宴席的68人出现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经市县两级紧急救治,8月19日,人员已全部康复出院,无死亡病例。经省市卫计部门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为沙门氏细菌性食物感染。这起农村家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既是一起卫生不达标的食源性感染事故,也是一起县、镇食药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责任事故。

县、镇两级未严格落实《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陕食药监发[2014]73号)。

自去年73号文件下发后,镇巴县、镇未对村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组织学习和培训,村协管员、信息员和农村家宴厨师不知道文件基本程序和要求;渔渡镇基层监管所未按要求对农村家宴厨师全部进行备案,对厨师的健康证审查不严格,“8.13”农村家宴的厨师没有进行备案,健康证已过期。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未按规定对农村家宴进行报告。村信息员蒲应安在已知村民游远寿将举办嫁女宴席的情况下,没有向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8.13”农村家宴出现多人呕吐、腹泻、发烧等症状,村信息员蒲应安、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黄文斌在已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上级食药监管部门报告。镇巴县渔渡镇市场监管所未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应急事件。

  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应急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镇巴县渔渡镇市场监管所在事发3天后才上报。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渔渡镇市场监管所监管职责不到位。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后,并没有做到“食品药品监管为首要职责”的职能定位,人员分工不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弱化。渔渡镇市场监管所成立后,镇政府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责任,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仍独立运行,未实现有效整合,食品药品监管专干由过去的8人减少为2人,食药监管工作明显削弱。

  事发后,陕西省食安办责成汉中市食安办严肃查处此次事件,对失职渎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汉中市食安办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组成事故责任小组,赴县镇深入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汉中市食安办对镇巴县市场监管局管理不善、就事件的缓报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镇巴县监察局对渔渡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行政约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对渔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临时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临时负责人及监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收回渔渡镇小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黄文斌上半年工作报酬300元,收回信息员蒲应安上半年信息费230元。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 接收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

《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管理,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职责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与安全相关)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下沉执法重心,基本上由县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

《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人大审议增加款项。

城市管理依照行政部门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只负责秩序、废弃物清洁等的管理,不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其管理依据不是本《条例》,而是其他法规。

本条例主要规范食品安全,不对食品摊贩是否遵守城市管理进行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基本未参与立法过程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7)其他相关部门(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和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8)市级食安委和食药监部门职责权限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纳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计划、督查)

第三十七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

第四条县(市、区)食安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农村自办宴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第十二条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情况。

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举办宴席。

第十五条一次性就餐超过1000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商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偏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组织当地村委会(社区)开展农村自办宴席备案、技术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第二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备案和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订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的,要立即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帮助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4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1.“四个最严”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实施监管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2.“新三严”

2017年1月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这些年,党和政府下了很大气力抓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必须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习近平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食品安全法(9)

2015年《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D)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包括(D )。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    

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B)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

A.食品添加剂  B.食品污染  C.食品有害物质残留  

4、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D)。 

A.食品卫生许可   B.食品生产许可   C.食品流通许可   D.餐饮服务许可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A)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B)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7、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C )  A.鼓励性标准   B.引导性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自愿性标准   

8、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B)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A.60度   B.70度   C.80度   D.100度   

9、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B),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1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C)个月。  A.一  B.三  C.六  D.十二  

11.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B)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12.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D)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13.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C),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14.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B)之日起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15.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A)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16.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C)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终身   B.五年  C.十年      

【判断题】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T)   

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T)  

3.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F)  

4.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药品。 (F)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T)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T)  

7.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只需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即可。(F)  

8.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T)  

9. 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F)  

10.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T)

2015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9分)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

A、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3、(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卫生部 B、质检总局 C、国务院

二、判断题(每题5分,共55分)

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3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

4 只要生产的产品质量好,无需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标签。( )

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7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

8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所规定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0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1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参考答案】:

一、选择1、C 2、A 3、C

二、判断

1、√ 2、√ 3、√ 4、√ 5、× 6、√ 7、× 8、√ 9、×10、√ 11、√

2015版食品安全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30*1=30分)

1.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C)上,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具体部署。会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A.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B.十八届三中全会C.中央农村工作会议D.中央政法工作会议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A)起施行。A.2015年10月1日B.2015年1月1日C.2015年6月1日D.2015年12月31日

3.投诉或咨询食品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C)A.12315B.12306C.12331D.12333

4.(A)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食品生产经营者C.消费者D.食品企业

5.(B)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市场监督管理局D.食品安全委员会

6.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D)。A.刑满一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刑满二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C.刑满三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D.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A);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B.处50万元以上罚款C.处10万元以下罚款

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A)。A.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B.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C.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C),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A.检验制度B.登记制度

C.食品安全追溯体系D.信用档案

10.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A)。

A.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B.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C.2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D.半年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1.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A)。A.食品安全责任保险B.食品生产保险C.风险保险D.三个都选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B),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A.审核B.实名登记

C.许可证D.税务登记证明

13.国家建立(B)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实名登记B.食品召回C.下架D.销毁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A)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消费者组织B.行业组织C.广告商D.经销商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B)。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A.可以免检 B.不得免检

C.可根据企业分类级别确定是否免检D.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免检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A)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A.快速B.现场C.委托D.实验

1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依法给予处罚。A.食品药品监管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工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

1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A)责任。

A.连带B.担保C.保险D.调解

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B)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5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

20.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除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B)。A.培训证明B.产品合格证明文件C.健康证D.上岗证

21.在餐饮服务单位谁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C)。A.厨师B.管理人员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D.服务员

22.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持有(A)。A.健康证明B.操作证C.上岗证D.资格证

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哪类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

A.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B.心脏病C.高血压D.高血脂

24.食品安全的五大要点有(D)。A.保持清洁、生熟分开、做熟B.保持食物的安全温度C.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材料D.以上都选

25.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下列哪种文字标识(C)。A.英文B.日文C.中文D.其他文字

26.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了标明普通食品标签要求的相关内容,还应当标明(A)。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B.适用人群C.使用说明D.注意事项

2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C),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草药材的物质。A.天然物质B.添加剂C.药品D.化学物质

28.“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按照要求从宽到严排序,正确的是(B)。A.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B.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C.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D.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

29.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表示的含义是(A)。A.质量安全B.符合标准C.认证标志D.以上都是

30.关于保健食品,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B)

A.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B.保健食品的广告可以利用电视节目、名人效应,进行夸大宣传

C.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

D.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二、多项选择题(25*2=50分)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ABCD)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C.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D.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2.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ABCD)。

A.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B.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C.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D.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3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从事(AC)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A.食品生产B.食品销售C.餐饮服务D.销售食用农产品

34.《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的要求是(ABCD)。A.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C.加强食品检验工作D.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ABCD )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A.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B.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运输和交付控制

36.生产(ABCD )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A.保健食品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C.婴幼儿配方食品D.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ACD )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 B.食品腐败变质C.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D.食品污染

38.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ABCD )。

A.立即停止生产B.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D.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39.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ABCD )。

A.使用范围 B.用量C.使用方法 D.“食品添加剂”字样

4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A )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A.生物性 B.化学性 C.物理性 D.辐射性

4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ABCD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A.名称、规格、数量 B.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C.进货日期 D.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2.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AD )。

A.虚假内容 B.疾病预防的内容 C.生产许可证编号 D.治疗功能的内容

43.集中交易市场的(ABC ),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A.开办者 B.柜台出租者C.展销会举办者 D.监督管理部门

44.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 BCD)。

  A.立即停止进口B.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C.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D.接到通报的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某食品不安全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AB )。

  A.采取措施使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B.通过各种途径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C.当场销毁相关食品 D.研究改进生产工艺方法

46.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的是(ABD )。

  A.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B.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

  D.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47.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ABCD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B.事故调查处理 C.风险监测 D.风险评估

48.县级以上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BCD)。

  A.税务登记证 B.许可颁发C.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D.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ABCD )。

  A.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B.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C.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D.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0.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ABCD )等民事责任。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赔偿损失 D.赔礼道歉

  51.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BCD ),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A.入网保证金 B.真实名称C.地址 D.有效联系方式

  52.违反本法规定,(AC )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A.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B.房屋出租者C.柜台出租者 D.展销会的举办者

  53.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ABCD )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A.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B.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C.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D.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

  54.(ABCD )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A.学校 B.托幼机构C.养老机构 D.建筑工地

  5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ABCD )。

  A.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B.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C.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D.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判断题(20*1=20分)

  56.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57.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58.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59.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60.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6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62.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并明示补救措施。 (√ )

  63.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64.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5.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6.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68.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69.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

  70.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不需要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7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2.明知从事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73.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74.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75.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食品安全法试题

1、单项选择题(共90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法试题(带答案)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3、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B)。

A、需说明结论B、最终检验结论C、供执法机构参考结论D、自行选择结论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C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检验机构 C、抽样检验的部门

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B )。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B、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8、食品检验实行( 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19、(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法》试题库 (2009年)

一、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A)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A、2009年6月1日  B、2009年6月28日  C、2009年8月1日 

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C)。 

A、公众身体健康  B、公众生命安全  C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A、2  2  B、3  3  C、5  5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C)倍的赔偿金。

A、3  B、5  C、10 

5、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B)元以上(B)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1000  10000  B、2000  20000  C、3000  30000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A)。

A、免检  B、不定期抽检  C、定期抽检 

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B)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3  5  B、5  10  C、5  5 

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C)。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9、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A)。

 A、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10、(C)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卫生部    B、质检总局   C、国务院 

1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A)应当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年 B、每两年  C、每半年 

12、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C),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A、疾病预防  B、治疗功能  C、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1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C)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A、虚假  B、夸大  C、虚假、夸大 

1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B)责任。

A、相同  B、连带  C、基本相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C)条。 

A、10章101条  B、10章106条  C、10章104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 B、范围内 C、境内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A)。

 A、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  B、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C、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8、(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  C、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9、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B)统一公布。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20、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C)。

A、进行行政处罚   B、责令限期整改   C、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1、(A)有权利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消费者

 22、(B)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食品安全调研报告  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23、食品安全标准是(C)执行的标准。A 、鼓励  B、引导  C、强制 

2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C)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A、独立采集、使用和发布  B、向公众公布  C、相互通报 

25、食品检验实行(C)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2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B)。

A、行政责任  B、社会责任  C、民事责任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B)。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缴纳罚款、罚金

 28、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C)倍罚款。A、3  B、5  C、10

 29、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B)备案。 

A、卫生部门 B、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0、进口商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年。A、二年 B、三年 C、五年 

31、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B)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2、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C)。

A、食品卫生法 B、产品质量法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C)。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卫生行政部门  

34、国家建立(A),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 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

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A)负责制定、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3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B)制定。 

A、国务院农业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质量检验部门

37、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C)。

A、矿泉水标准要求 B、纯净水标准要求 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B)。

A、可降价销售 B、不能销售 C、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39、对于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主动召回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C)。 A、当众销毁 B、要求召回 C、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

40、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B)。

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B、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C、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A)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 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42、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环境无害 C、对人体安全、无害

4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B)报告。

A、县级质量监督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4、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A)的规定给予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C)后方可出厂销售。

A、强制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 C、出厂检验合格

46、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 C、培训证明

47、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由(A)确定和修订。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8、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

A、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B、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C、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49、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B)。

A、免费抽检 B、购买抽取的样品 C、仅收取检验费

50、.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A)的处分。 A.撤职或者开除 B、记过 C、记大过

2、判断题

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法(10)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章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实行“QS”认证的28大类食品目录如下:1.白酒:白酒。2.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3.大米:大米。4.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5.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6.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7.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肉丸、肉饼),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8.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乳菌、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9.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10.调味品:糖(白沙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味精。11: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热风干方便面。:12.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13.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14.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15.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16.膨化食品: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17.糖果: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8.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19.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20.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21.黄酒:黄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22.酱腌菜:酱腌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23.蜜饯: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24.炒货食品:烘炒类、油炸类。25.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26.可可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27.焙炒咖啡:炒咖啡豆、咖啡粉。28.水产加工: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冰鱼糜制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了保健食品的功能名单,共有27项:增强免疫、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耐缺氧能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涉嫌夸大、虚假宣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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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

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第一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的制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经广泛调研分析,决定将急需加强管理的品种及科研基础较好的品种列入首批目录,今后将进一步按照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公布其它品种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

第一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

破壁只能作为技术,不能作为剂型

食品安全法(11)

.事件名称:双汇瘦肉精事件
爆发时间:2011年3月15日
爆发源:瘦肉精
具体事件:2011年3•15特别行动中,央视曝光了双汇“瘦肉精”养猪一事。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瘦肉精有着较强的毒性,长期使用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诱发恶性肿瘤。
2.事件名称:雨润烤鸭问题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病变淋巴和脓包
具体事件:2011年5月19日,合肥雨润火腿被疑掺过期肉;7月2日,渭南市政府公布调查结果,“问题肉”中确有病变淋巴和脓包;8月3日,雨润“老北京烤鸭”被检出菌落总数实测值达到标准值的13倍。
3.事件名称:“塑化剂”风波:多行业被波及
爆发时间:2011年5月24日
爆发源: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
具体事件:2011年5月24日,台湾地区有关方面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发现台湾“昱伸香料有限公司”制售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含有化学成分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该“起云剂”已用于部分饮料等产品的生产加工。
4.事件名称:进口奶粉死虫活虫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
爆发源:死虫、活虫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青岛一消费者在美素奶粉中发现活虫,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证明活虫国籍才能赔偿。11月,西安一消费者称在雅培奶粉中发现甲虫,雅培回应未开封奶粉出现固体异物块或小虫的几率为零。
5.事件名称:全聚德违规肉
爆发时间:2011年7月18日
爆发源:“无证驴肉”
具体事件:2011年7月18日,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曝光上半年14家违法企业名单,其中,全聚德、亿客隆、华联超市、东兴楼等知名企业上榜。方庄全聚德店因“无证驴肉”被处罚款1000元。
6.事件名称: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9日
爆发源:稀土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立顿”铁观音稀土超标3倍多。稀土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好坏取决于其浓度的高低,过量摄入将对人体造成危害。
7.事件名称:速冻食品病菌门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9日
爆发源:金黄色葡萄球菌
具体事件:2011年10月19日“思念”三鲜水饺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7日,三全白菜猪肉水饺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11月17日,湾仔码头上汤小云吞也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三大冷冻食品品牌陷“细菌门”。
8.事件名称:可口可乐中毒
爆发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爆发源:农药残留
具体事件: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民饮用可口可乐美汁源草莓味果粒奶优中毒1死1昏迷。可口可乐公司三次声明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对产品留样检测显示,所有指标合格。。
9.事件名称:牛肉膏事件:猪肉变的牛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添加剂超量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合肥、南京等多地的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食品添加剂在一定安全剂量内食用,并无危害,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10.事件名称:京津翼地沟油机械化规模生产
爆发时间:2011年6月底
爆发源:地沟油
具体事件:2011年6月底,“新华视点”初步揭开了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的黑幕。调查发现天津、河北甚至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庞大并以小包装的形式进入超市。
11.事件名称:浙江检出20万克“问题血燕”
爆发时间:2011年8月
爆发源:亚硝酸盐
具体事件:2011年8月,浙工商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例行抽检中发现,血燕中亚硝酸盐的含量严重超标350倍之多,这些血燕产品多从广东、厦门等地进入,主要源自马来西亚等国家。
12. 事件名称:染色馒头:食入多量危害健康
爆发时间:2011年4月初
爆发源:香精,色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初,有媒体 爆出在上海市浦东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高庄馒头、玉米馒头和黑米馒头。这些馒头都 是回收馒头中加香精和色素加工而成。
13.事件名称:沈阳查获25吨“毒豆芽”
爆发时间:2011年4月
爆发源: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
具体事件:2011年4月,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端掉6个黄豆芽黑加工点,查获掺入非食品添加剂豆芽25余吨,据了解,这些豆芽中被检测出亚硝酸钠、尿素、恩诺沙星、6-苄基腺嘌呤激素等有害物质。
14.事件名称:北京惊现美容猪蹄
爆发时间:2011年10月17日
爆发源:火碱、双氧水
具体事件:10月17日,通州工商分局联合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查扣八里桥市场肉类交易厅部分在售猪蹄,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据了解,八里桥市场有部分商户使用火碱、双氧水等化工原料泡制猪蹄。
15.事件名称:内部员工爆到期产品回炉黑幕
爆发时间:2011年4月12日
爆发源:回炉面包
具体事件:2011年4月12日,广州甜心客面包店内部员工爆料称他工作的地方将过期产品回炉继续销售,“再生面包”在厂里是公开的秘密。面包回炉再造已有3年历史,而公司迄今未接到过吃面包导致食物中毒的投诉。
16.事件名称:南京查处鸭血黑作坊
爆发时间:2011年12月
爆发源:膨大剂
具体事件:12月,据有关媒体的报道,在南京六合大厂丁家山路上,藏匿着一处黑作坊非法生产鸭血。仅三四斤原料,加入添加剂后即可生产多达20斤的鸭血,“膨大”近5倍。
相关评论
17.事件名称:重庆查处5个制销潲水油窝点
爆发时间:2011年5月5日
爆发源:潲水油
具体事件: 5日16时许,根据举报群众提供的线索及区公安局前期摸排走访的情况,南川局公安局刑侦、经侦、派出所共计30余警力,会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大观镇、河图乡一举端掉5个制售潲水油窝点,共查获潲水油56桶约2吨,扣押正在运送潲水油的货车一辆。
18.事件名称:东莞地下作坊日销上万黑粽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9日
爆发源:黑作坊
具体事件:5月19日上午,髙埗镇综合执法部门的巡逻人员发现这个地下作坊,查获了6000多个待售的粽子。“按道理被查封后,不敢再开的,哪知后面几天还是天天出货,而且是量越来越大”,有居民说。据称,被查处的第二天,地下作坊就复工了,相关部门只好再一次进行查处。
19.事件名称:广东中山出现毒“红薯粉”
爆发时间:2011年4月23日
爆发源:墨汁、石蜡
具体事件:2011年4月23日中山市质监局根据市民投诉捣毁了一大型“墨汁石蜡红薯粉”生产工厂,昨日稽查人员联合警方抓捕工厂老板罗某父子。截至昨日共在金叶市场查获265袋问题粉丝。
20.事件名称:香精包子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5日
爆发源:香精
具体事件: 2011年9月15日北京查封多家打着“蒸功夫”旗号添加香精的包子铺。据了解,这些包子铺并不是北京蒸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绝大部分都是一些安徽安庆老乡经营的假“蒸功夫”。他们非法使用香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蒸功夫方面表示,他们早就想打假了,一直屡劝未果!
21.事件名称:暗访市场带淋巴“血脖肉”
爆发时间:2011年5月17日
爆发源:血脖肉
具体事件: 一些市民喜欢在路边的小摊上买包子当早餐吃,可谁会想到这种肉包子的馅料有可能是未剔淋巴的“血脖肉”呢?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报料,西安不少生肉市场上,“血脖肉”正在热销。
22.事件名称:肯德基炸薯条油7天一换
爆发时间:2011年8月17日
爆发源:炸薯条
具体事件:肯德基内部员工称,肯德基炸制薯条的油是7天换一次,炸鸡用油是4到5天换一次。“盛油的机器只有到了深夜才停,一整天不停地炸。炸薯条的油到后来都变黑了,炸鸡的油最后是土黄色的。”这位员工说,每天晚上,都会有工作人员把这些油中的油渣滤掉,第二天继续使用。
23.事件名称:俏江南南京店陷“回锅油”
爆发时间:2011年9月19日
爆发源:回锅油
具体事件:地沟油问题格外引人关注。“俏江南”南京店也卷入了地沟油风波。该店大堂经理称,“水煮鱼的油都是给员工自己用了。”
24. 事件名称:山西老陈醋95%为醋精勾兑
爆发时间:2011年8月8日
爆发源:醋精
具体事件:有媒体称,全国每年消费330万吨左右的食醋,其中90%左右为勾兑醋。当记者就这一传言向业内人士求证时,山西醋产业协会副会长王建忠透露了更惊人的消息:市场上销售的真正意义上的山西老陈醋不足5%,也就是说,消费者平常喝的基本都是醋精勾兑的。
25.“阜阳奶粉”事件
2004年4月前,大量营养素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从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安徽阜阳市发生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的恶性事件。
在阜阳个别市场及商家销售劣质奶粉行为披露后,阜阳政府组织工商、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顿。
经调查,40个生产厂家中有7家标称的企业不存在,2家企业协议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厂名厂址,2家企业已被注销。
从阜阳奶粉事件看,奶粉等食品监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比如负责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县级政府没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地区,市场准入门槛低,市场经济自我制约能力弱,食品行业的注册程序、信息发布马虎,都给监管造成难度。
26.“苏丹红”事件
2005年3月2日与3月3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进行检测时,首次发现“苏丹红一号”。
从3月5日开始,“苏丹红”用于食品的情况不断被广东、云南、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的工商、质检部门检出。
而同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局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被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的品牌食品。
实际上,早在1996年,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就明令禁止使用苏丹红。但由于缺少检测技术和统一安全标准,无法解决宏观的评估问题。
27.“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6月30日,《河南商报》发表一篇题为《食品安全再拉警报 孔雀石绿毒浸鲜鱼》的报道,用于水产品养殖、可导致人体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制剂——孔雀石绿被发现污染水产品。
而同年6月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在英国一家知名的超市连锁店出售的鲑鱼体内发现名为“孔雀石绿”的成分。
事实上,早在该年3月,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检疫队就曾在渝中区西三街水产交易市场查获600多只含有致癌药物孔雀石绿的甲鱼。
2002年我国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是,仍有渔民在防治水霉病等病害中使用“孔雀石绿”,个别运输商用“孔雀石绿”对运输水体消毒。
业内人士表示,“孔雀石绿”事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针对类似于“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危险品的市场监管问题。
7月7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查处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兽医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8.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10月13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全球禁用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为题报道称,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含有致癌物质,有害物质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我国一些超市的生鲜产品,如蔬菜、水果及熟食包装大量采用PVC保鲜膜,LG、三菱、三荣这3大品牌占据了国内市场近80%的份额,它们主要是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产品。
早在1992年,欧洲就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材料,日本也在2000年禁止使用PVC作为食品包装物。世界包装组织理事会发布的资料表明,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欧洲各国已全面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而我国尚未禁止生产PVC保鲜膜,对食品级聚氯乙烯成品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由卫生部颁布的,以致依据该标准,日韩等企业的PVC保鲜膜仍然是合格产品。
29.禽流感疫情
2005年上半年,青海境内的候鸟群出现禽流感案例。10月份以后,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辽宁、新疆等地都出现疫情。
10月13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要求对禽流感地区的家禽进行大规模扑杀,实行严格的隔离措施,同时实施广泛的疫苗注射等措施。
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防止禽流感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1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召开市场防控禽流感指挥部会议,讨论并修改《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加大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力度。
30.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6年11月12日,由河北某禽蛋加工厂生产的一些“红心咸鸭蛋”在北京被查出含有苏丹红IV号。14日,北京食品办又检出六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
经调查,这些自称野生鸭下的“红心”鸭蛋,是在鸭饲料中掺了苏丹红,才出现“红心”。
“红心”蛋问题出现在农产品[12.31 -0.08% 股吧 研报]生产源头——鸭子的饲养上。“红心”鸭蛋的出现暴露出农户的经营问题,同时蛋制品缺少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而相关质检部门对“红心”蛋等农副产品质量抽检出现漏洞,生产管理缺位。而《食品卫生法》不能覆盖食品产销全过程,留下诸多的执法空隙。
2006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召开《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蛋产地环境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首部蛋制品国家标准出台。
同时,北京食品办考虑制定蛋制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必须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才能上市。
31.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10日,陕甘宁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
早在2008年3月,已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直到9月才作为问题开始处理。预警机制的失灵,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重大问题之一。针对这一漏洞,《食品安全法》强调相关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强化举报与检验、风险评估、召回等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
“三鹿问题奶粉”是在原奶收购过程中添加了三聚氰胺所致。但长期以来,作为原奶收购环节的奶站一直是监管盲区。针对这一现象,《食品安全法》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管”。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撤销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乳粉、乳粉、灭菌奶免检产品资格和名牌产品称号;9月18日,宣布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奶粉事件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有缺陷。此外,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食品安全标准有交叉,又有空白,有的同一产品有几个标准,不易执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月20日,伊利、蒙牛、光明等21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负责人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集体对社会郑重承诺,将承担起责任、严格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法(12)

食品安全法(日本)

(2003年5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 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 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 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

3.除前2项规定外,食品相关人从业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据基本理念,有义务配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确保食品安全性所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的作用)

第九条 消费者应加深对确保食品安全性有关知识的理解;同时,对所采取的措施发表自己的见解,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十条 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应从法制上或财政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本法的实施。

 

 

第二章 法规制定的基本方针

 

(食品影响健康评估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制定有关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措施时,应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生物学的、化学的或物理的要素或状态,食品本身含有的或加入到食品中有可能带来损害的物质,在摄取该食品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进行“食品影响健康评估”(以下称之为“食品健康影响评估”,不过此评价仅限于下述记载的场合)。

1.1.在已明确会给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时;

    2.已明确了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内容及程度;

    3.及于防止一切对人体有害的要素可为抑制突发事件,在紧急的场合下,事先来不及对食品健康影响进行评价时。

·在出现前项第3项所记载的突发事件时,在事后应迅速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

·在对前2项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估时,应依据事件发生时所达到的检测水准和已掌握的科学知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在制定本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的饮食生活状况等因素,并依据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的结果。

第十二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防止由于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在照顾到国民的饮食习惯和其他因素的同时,根据前条第1项或第2项之规定;根据对食品健康评价影响的结果制定法规。

(促进情报及意见的交换)

第十三条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而制定食品安全时,制定的政策法规应充分体现民意。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力争公正、透明。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应采用必要的手段、搜集相关情报,并给予相关人员互相交换情报,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

(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相关体制的配备)

第十四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防止摄取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须配备相应的体制,用于防范危害产生或有可能产生紧急事态时的对策及应付突发事件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相互要加强联系)

第十五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

(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

第十七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

(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

第十八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重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  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

2.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

3.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

4.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

(所辖事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管理事务范围如下:

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

二、按下条规定,委员会应主动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

三、根据前项之规定参照所进行的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结果并在认为必要时,监督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内阁总理大臣督促各有关大臣。

五、应对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而制定的法规的重要事项调查审议,在认为有必要时,向相关行政机构的领导陈述意见。

六、对从第二条到第五条所进行的有关事务进行科学的调查及研究。

七、应做计划使相关部门对从第二号起至第六号中所规定的事物,相互间互通情报及交换意见。

八、有关行政机构应对保证食品安全性;各有关部门相互间交换情况及交换意见的事物进行协调。

2.委员会遵照前期第2号的规定进行食品健康影响评价时;应及时将其对食品健康评价的结果通知各有关大臣。

3.委员会根据前项的规定进行通知时,或根据第一项第3号;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时;应及时公布其有关通知事项或警示内容。

4.各有关大臣有义务将根据第1项第3号或第4号的规定进行警示事项;所采取的对策报告给委员会。

(委员会意见的听取)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大臣在下述场合,必须听取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在认为符合委员会制定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号的条件时或各有关大臣认为已经符合同项第3号时,不在此限之内。

一、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2号法规(包括适用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时)规定。规定对人的健康无害时适用,据同法第四条之二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禁止销售时;或据同条第四项的规定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时;据同法第五项第一项制定的厚生劳动省令,或者想废止时;据同法第六条的规定认定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或同法第十条第十一项(包括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适用的场合)之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或据同法第十九条的十八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时。

二、农药取缔法(1948年法律第82号)第一条之三的规定设定指定的特定农药,或者想变更时;另外包括适用于同法第三条第二项(同法第十五条之二第六项时。)所刊载的制定的标准或想变更时(不包括符合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六号或第七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据第3条的规定在设定公定规格时,变更或想废止时。

四、据肥料取缔法(1950年法律第127号)第三条的规定设定国家标准,变更或者废止时;同法第四条第一项第1号制定政令或废除不合时宜的立案时;据同法第七条第一面或第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登录或临时登录时;(包括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同法第33条的第6项时)据同法第33条之二第二项的规定要对特定普通肥料进行变更登录或临时变更登录时;(包括适用于同法第33条之二第6项时)另外按照同法第十三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在对特定普通肥料的变更登录或临时登录,或者要取消其登录或取消临时登录时。

五、家禽传染病预防法(1951年法律第166号)第二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想废除立案时,在制定同法第四项第一项的呈报传染病的农村水产省令;或者废除省令时,还有同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政令的制定或者要废除立案时。

六、(1953年法律第35号)根据为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及质量改善的法律第二条第3项的规定在进行指定的饲料添加物时,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制定标准或规格时,改正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在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另外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制定或想废除立案时。

七、根据牧场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号制定厚生劳动省令(1953年法律114号)或者废除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十四条第六项制定政令或者废除立案时。

八、根据水道法第四条第2项废除或(1957年法律177号)厚生劳动省令制定时(仅限于同条第1项第1号至第3号规定的有关部分)。

九、药事法第十四条第1项(含适用于同法第二十三条的场合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作为适用于以抢救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的动物而使用为目的的医药品,医药以外的如医疗用具(以下称之为“动物用医药品等”)。在申请报批时,包括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第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进行适用于抢救同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用于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再审查时,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也适用于同法第十九条之四及二十三条。以下相同)或者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适用于抢救用的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一项的规定对动物用医药品等进行再评价时;或者根据同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一项的规定想对动物用医药品等的运用进行报批认可时,还有根据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抢救,在制定同法第十四条第2号或第八十三条之五第一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或想废除省令时。

十、土壤的农业用地防止污染等的有关法律(1976年法律第139号)第二条第3项的政令或想废除同法第三条第1项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农用地土壤的污染而有可能导致有损人体健康,或生产出的农副产品而含有的某种物质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或根据同法第三条第一项制定政令或废除立案时(仅限于由于使用农业用地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或认为认定农副产品的生产而导致的;或认定为极有可能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的地域的重要事件)。

十一、在制定鸡处理的事业的法规及有关检查鸡的法律(1990年法律第70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5项或第十九条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法规时。

十二、在根据食品卫生法及营养改善法的部分法律(1995年法律第101号)附则第二条之二第1项的规定想取消添加物的名称时。

十三、对ダィォキン类对策特别措施法(1999年法律第105号)第六条第一项的政令的制定或废除立案时。

十四、在制定中海绵状脑病对策特别措施法(平成2002年法律第70号)第七条第1项或第二项的厚生劳动省令;或废除时。

十五、前面各条法规未涉及的部分,以政令为准。

2.各有关大臣在前项法规(限于各有关大臣认为满足了第十一条第1项第3号的条件时)在确保该食品的安全性有关保障的措施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将其要点报告给委员会,而必须聆听委员会的意见。

3.除第1项规定的法规外,各有关大臣在认为有必要确认在关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措施时,听取委员会的意见。(2003年法55、2003年法73、2003年法74、部分修订资料提出等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在对其所辖事物履行其职责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随时提供相关资料,表明意见,说明等给予必要的协助。

(委托调查)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在认为有必要对其所辖事物进行调查时可委托独立行政法人、民法(1887年法律第89号)或根据第34条规定而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他民间团体、都道府县的试验研究机关或有学识经验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

(紧急时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在认为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产生重大的灾难时,或认为有必要对有可能产生的紧急事态进行健康评价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或检查。

2.国家有关的行政机关的试验研究机关,按前项规定在接到委员会的请求时,应立即着手实施对所要求的事项进行调查、分析或检查。

3.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委员会对重大事件的发生,或认为有必要对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时,按1999年法律第18号第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请示各有关大臣,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或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83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法(1999年法律第192号)第十九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4号)第十二条第1项,独立行政法人食品综合研究所法(1999年法律第196号)第十二条第1项或独立行政法人水产综合研究中心法(1999年法律第191号)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请求协助调查。

(已新修正了2002年129号(2003年法48号)、(2002年法131号 (2003年法48号)

组织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由委员七人组成

2.委员会的3人为常务委员。

(委员的任命)

第二十九条  委员当选需经两院的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条件是对确保食品的安全性的有识之士中产生。

3.委员任期结束时,产生人员不足时,又恰逢国会闭会和众议院解散而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忽略前项之规定,从同项中规定的具备当选委员资格人员中任命委员。

4.遇到上述情况时,也必须在任命后的第一次国会上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此时,如果所任命的委员不能得到参、众两院事后的认可时,内阁总理大臣应立即将委员罢免。

(委员的任期)

第三十条  委员的任期为3年。不过增补委员的任期应以前任委员余下的任期为准。

2.委员可以连任。

3.委员的任期结束后,该委员有义务工作到接任的委员开始上任为止。

(委员的罢免)

第三十一条  内阁总理大臣认为由于委员的身体情况而不能顺利履行其职责时,或者认为委员在任职上有失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有不当行为时,在征得两院的同意后,有权罢免委员。

(委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不得泄漏在行使职务时所获取的秘密,在退职后也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2.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允许在政党、其他的政治团体中任职,不允许热衷于政治运动。

3.常务委员在任中,除非经过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外,不许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或经营营利事业,不可从事其他以金钱上的利益为目的的业务。

(委员的酬劳)

第三十三条  委员的工资由其他的法律规定。

2.委员长代表委员会主持会议。

3.在委员长有事情时由事先指定的常务委员代理行使委员长的职务。

(会议)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由委员长召集

2.委员会如果会议没有委员长及3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时,不可以开会或通过议案。

3.委员会的议题须由过半数的人通过决定;可否过半获得通过时,委员长有权决定。

4.委员长出现事故时适用于第2项的规定,由前条第3项规定的委员行使委员长的职权。

(专门委员)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在对专门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时,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2.2.专门委员是从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3.为该专门事项调查审议结束的专门委员也随之解聘。

4.专门委员为常务。

(事务局)

第三十七条  为处理委员会的事物,可设委员会事务局。

2.事务局除事务局长外,也要配有所需的职员。

3.事务局长由委员长任命,管理局务。

(由政令委任)

第三十八条  除本章规定的事物外,委员会所从事的事项由政令制定。

 

见附则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规定实施日。不过,第二十九条第1项中有关已获取两院同意的部分,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初的委员的任命)

第二条  在本法律实施后最初被任命的委员会委员,在国会体会或由于众议院解散不能得到两院批准时,适用于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检讨)

第八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采取的诸项法规应在审视国际动向和其他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探讨本法律的实施状况,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属其结果采取对应措施。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从何日开始实施,不过,下面所述的各项规定,由各条所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一、略

二、附则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起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令的委任)

第三十二条  除附则规定的之外,本法律实施所需的经过措施由政令制定。

 

附则见(2002年12月4日法律第129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12月4日法律第131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施行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从实施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过各号的有关规定,从各号规定之日起实施。

一及二略。

三、第2条(不包括第四号的修正规定)第6条(不包括第19条的修改规定)第八条(不包括第十号的修订规定)及第十条及附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21条至26、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九个月之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下达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未法律之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六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见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145号)项的修订规定,附则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及附则第十一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订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改正规定及修正了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都确定的较晚。因此,第四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实施。

(2003年政令第26号令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修订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号规定日=2003年7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4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了3个月的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2003年政令第27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下面的法律未实施

见修正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7月31日) 、(法律第96号)

修订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同2003年6月11日同第73号)

 

附则见(2002年7月31日法律第96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据第二条的规定随着改正的有关法律的部分修订)

第二十五条之二,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的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删除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8号中“包括在同法第23条中同样适用的场合”以下相同。将“医疗用具”改为“医疗机械”、“第14条之四的第一项”(包含同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准用时。以下相同)或适用根据同法第83条第1项的规定从新制定同法第十四条之三第1项的规定想获取动物用医疗药品等的许可时,重新修订。同法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及取消第23条”将“第十四条之五第1项”修订为“第十四条之六第1项”将“第十四条第2项第2号”修订为“第十四条第2项第3号”。

 

附则见(2003年5月23日法律第48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附则见(2003年6月11日法律第73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第二条的规定及附则第6条中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另表第一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项的修改规定附则第7条、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及附则第11条中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24条第1项第8号的修改规定及同法附则第4条的修改规定中由于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的修正法律(2003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一号所规定的日期或本法律的实施日期的一个来不及的、据第4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算一年后开始实施。

(修订药事法及采血及供血中介业取缔法的部分法律(2002年法律第96号)附则第一条第1项所定日期 =2003年7月30日)

见食品卫生法等的一部分修订法律(2003年5月30日)

 

附则见(2003年5月30日法律第55号)

(实施期日)

第一条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在3个月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期。不过,下面各号刊登的修改规定除外。

一及二略。

三、第二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6条(下面各号所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第8条(下面各号刊登的修订规定除外)及第10条及从附则第2条至第5条、第8条、第16条至第18条、第21条至第26条、第31条、第33条及第35条的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在不超过9个月范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

四、略。

五、第3条及附则第34条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由政令制定实施日。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部分修订)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8条  第一项中“第二条第2项”改为“第四条第2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第10号中“第四条第2号法律文书”改为“第7条第1项”将“第5条第1项修正为“第11条第1项”将第10条第1项改为第18条第1项,将“第29条第3项”改为“第62条第3项”将“第19条之十八第1项”改为“第50条第1项”,同项第6号中“第13条第1 项第3号”改为“第6条、第9条、第13条第1项第3号或第14条第6项第2号或第3号”,“第十四条第6项”改为“第十四条第7项同项第十号中”第十四条第5项修正为“第15条第4项第2号或第3号,同条第6项”。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一部分进行了如下修正。

第24条第1项第1号中“如同法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欲制定标准或规格时,同法第11条第三项规定已查清有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因素是何种物质时,该种物质在多大的量上可能人体造成危害的相关规定见修订后的同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13)

以下主体对食品中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B)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食品检验机构

D.食品行业协会

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法(D)。

A. 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B. 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D. 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以下关于标签表述不正确的是?(D)

A.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B. 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D. 标签应当突出表明功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有关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如尚未变质可正常销售 B. 如尚未变质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C.可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后继续销售 D.按照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保持,并进行登记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清理

多选题

1、根据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BC)

A.经领导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缩小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规定距离

B.必须有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C.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水卫生标准

D.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是?(ABCD)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B.在缺碘地区生产经营不含碘的食品

C.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D.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

3、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哪些相关材料?(ACD)

A.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使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B.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

C.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D.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CD)

A.中药饮片 B.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C.中成药 D.中药材

5、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ABD)

A.《食品安全法》 B.《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药品管理法》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6、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BC)

A.《食品安全法》 B.《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C.《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以下哪些属于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强制性要求?(ABD)

A.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D.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ACD)

A.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B.患有高血压疾病的人员

C.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D.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9、下列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ABC)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B.原料检验、半产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C.运输和交付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10、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12、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B.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C.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不得收取费用

D.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1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下列哪些内容?(ABD)

A.食品名称、规格、数量 B.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食品的保质期

14、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企业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该标准

B.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C.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生产企业的检验员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检验,认为合格后即可出厂或销售

D.如生产企业已经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依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5、下列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是?(BCD)

A.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B.进货查验 C.进货查验记录 D.食品销售记录

1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D)

A.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B.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食用方法、注意事项

D.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17、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下列哪些内容?(ABCD)

A.食品的名称

B. 食品保质期

C.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D.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8、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ABCD)

A.保持相关检验记录凭证 B.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

C.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D.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

19、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BCD)

A.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物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B.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C.保持相关凭证

D.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AC)

A.对入网食品经营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都要提供许可证并审查其许可证

C.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决定是否继续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

21、因下列哪种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BCD)

A.食品保质期 B.食品标签 C.食品说明书 D.食品标志

22、民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某品牌的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采取的措施包括?(ABCD)

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饼干 B.通知该品牌饼干生产商和消费者

C.如由于超市自身原因导致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召回

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以下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D)

A.重新加工 B. 重新包装 C.无害化处理 D.销毁

2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下列哪种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AC)

A.婴幼儿辅助食品 B.牛奶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D.豆浆

25、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哪些内容?(ACD)

A.名称 B.生产许可证编号 C.保质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6、对于转基因食品,下列表述错误的是?(BC)

A.国家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B.国家鼓励但不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

C.转基因食品无须进行特别标示

D.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27、以下属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是?(ACD)

A.生产许可证编号B.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C.成分或者配料表 D.贮存条件

28、根据有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CD)

A.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应当有标签 B.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C.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夸大,不得涉及任何功能

D.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29、以下食品经营者的哪些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BC)

A.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要求销售食品

B.如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常识和惯例不符,按照常识和惯例销售食品

C.当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按照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D.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说明销售食品

3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属于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是?(ABC)

A.虚假内容

B.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内容

C.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

D.主要营养成分和含量

31、食品生产经营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哪些要求?(ABC)

A.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价格、包装、贮存等场所

C.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实施

D.具有专职的食品安全转移技术人员

32、A县B食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某月,B公司为客户加工皮肚4000个(规格为250g/个),客户收货后发现存在异味,随即退货。经检验,该皮肚甲醛含量超标,原因是新购进的真空塑料包装袋不合格,对皮肚造成了污染。B食品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AC)

A.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B.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C.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D.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3、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

A.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C.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D.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4、根据有关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D)
A.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B.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D.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5、下列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是?
(BD)
A.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环节控制
B.原料生产控制
C.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D.销售渠道控制

36、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与报告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C)
A.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如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C.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D.如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继续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潜在风险消除

37、可能无法提供合格证明,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食品生产者可以采购的是?(AD)

A.五谷杂粮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添加剂

D.食品原料

3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以下哪些内容?(AB)

A.检验合格证号 B. 销售日期 C.食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D. 售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下列哪些食品?(AB)

A.变质食品 B.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滞销食品 D. 以上都是

39、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ABCD)

A.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B.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C.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情况

D.召回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哪些事项?(ACD)

A.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 生产日期

B.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C.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保质期

4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 )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AB)

A.外包装 B.容器 C. 运输工具 D.标签

下列如无法提供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的是?(BD)

A.食用农产品 B.食品相关产品 C.食品原料 D.食品添加剂

判断题

1、直接入口的食品可不用小包装但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2、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3、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可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销售。(×)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些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应被视为加入中药材。(×)

6、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8、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确保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必要的费用。(×)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年度检查制度。(√)

1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以及销售渠道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持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15、食品的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如生产企业已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16、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可再次销售。(×)

1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持相关凭证。(×)

18、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9、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载明本产品特有的对某种疾病的预防功能。(×)

2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时,可按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23、

食品安全法(14)

食品安全法培训

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重要意义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理念。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只有准确把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价值理念,才能科学地认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在监管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形成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诚信守法、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实际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是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对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食品监管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four) to focus on deep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this year,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Commission of civilization to continue to build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as the pre conditions and the need for civilized city evaluationCheck the contents, not minors"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evaluation results below 85, directly participating qualified urban civilization, cancel. To further intensify its efforts,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completes promptly related archival material declaration and field work to improve and ensure the minor thought morality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get good grades. County Education Bureau and other departments should adhere to the knowledge education guided by socialist core value view,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mpus culture influence, do a home tutor, improve school, family, social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To widely carried out by virtue of youth, I grew up with good tradition family and other youth thought The theme of moral education, guide teenager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 outlook, outlook on life, values, to strengthen the campus surrounding order rectification, and strive to provide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法规亮点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加工、餐饮保障领域的一件大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比先前的《食品卫生法》具有八大亮点。

亮点一:加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保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

亮点二: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亮点三: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亮点四:强化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使用、滥用严重影响着食品质量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亮点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宣传,经常请明星代言广告宣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宣传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该产品生产经营者均是连带责任。

亮点六:保健食品管理有说法。《食品安全法》对保健品将实行严格的监管,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亮点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制度、行为基本准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标签、食(four) to focus on deep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this year,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Commission of civilization to continue to build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as the pre conditions and the need for civilized city evaluationCheck the contents, not minors"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evaluation results below 85, directly participating qualified urban civilization, cancel. To further intensify its efforts,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completes promptly related archival material declaration and field work to improve and ensure the minor thought morality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get good grades. County Education Bureau and other departments should adhere to the knowledge education guided by socialist core value view,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mpus culture influence, do a home tutor, improve school, family, social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To widely carried out by virtue of youth, I grew up with good tradition family and other youth thought The theme of moral education, guide teenager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 outlook, outlook on life, values, to strengthen the campus surrounding order rectification, and strive to provide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召回及食品广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并以法律形式强制执行。

亮点八: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将会受到货值金额5-1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后,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不同程度的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four) to focus on deep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this year,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Commission of civilization to continue to build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as the pre conditions and the need for civilized city evaluationCheck the contents, not minors"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evaluation results below 85, directly participating qualified urban civilization, cancel. To further intensify its efforts,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completes promptly related archival material declaration and field work to improve and ensure the minor thought morality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get good grades. County Education Bureau and other departments should adhere to the knowledge education guided by socialist core value view,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mpus culture influence, do a home tutor, improve school, family, social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To widely carried out by virtue of youth, I grew up with good tradition family and other youth thought The theme of moral education, guide teenager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 outlook, outlook on life, values, to strengthen the campus surrounding order rectification, and strive to provide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出口食品检验的依据

1(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 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

(four) to focus on deep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this year,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Commission of civilization to continue to build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as the pre conditions and the need for civilized city evaluationCheck the contents, not minors"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evaluation results below 85, directly participating qualified urban civilization, cancel. To further intensify its efforts,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completes promptly related archival material declaration and field work to improve and ensure the minor thought morality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get good grades. County Education Bureau and other departments should adhere to the knowledge education guided by socialist core value view,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mpus culture influence, do a home tutor, improve school, family, social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To widely carried out by virtue of youth, I grew up with good tradition family and other youth thought The theme of moral education, guide teenager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 outlook, outlook on life, values, to strengthen the campus surrounding order rectification, and strive to provide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出口食品检验的程序

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four) to focus on deep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this year, the central and provincial Commission of civilization to continue to build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as the pre conditions and the need for civilized city evaluationCheck the contents, not minors"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evaluation results below 85, directly participating qualified urban civilization, cancel. To further intensify its efforts,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moral construction of minors, completes promptly related archival material declaration and field work to improve and ensure the minor thought morality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get good grades. County Education Bureau and other departments should adhere to the knowledge education guided by socialist core value view, give full play to the campus culture influence, do a home tutor, improve school, family, social combination of education system. To widely carried out by virtue of youth, I grew up with good tradition family and other youth thought The theme of moral education, guide teenagers to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 outlook, outlook on life, values, to strengthen the campus surrounding order rectification, and strive to provide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 for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

食品安全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老法章数 10

章条数

104 条

新法章数 10

章条数

154 条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原

因:一是环境因素导致的食品污染日益加重;二是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成为

食品安全的心腹之患;三是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 “一超两非)”等问题仍较

突出;四是制假售假仍然猖獗,如“山寨食品、”“傍名牌”食品、不合格“辣,条”

售卖病死猪肉等;

第一章 总 则

基本概念

1、食品生产加工:简称食品生产。

2、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简称食品相关产品。

4、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先进理念: 1、预防为主、2、风险管理、3、全程控制、4、


2


社会共治、 5、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学习重点: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安全指标)作为监督、执法、判定的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

1、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2、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

3、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

4、是食品安全与不安全的判定依据;

5、是对食品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6、是对合法与非法界限的界定。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 26 条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

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


3


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食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要承担民事、行政和刑

事责任。

重要标准

1、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3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2013

2、食品标签相关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第 33 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然后,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项:对场所的要求;

第二项:对设施、设备的要求;第三项:对人员和制度的要求;

第四项: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第五项:对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第 34 条 禁止性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

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5


品。第三、四、十、十三项和一、二、六项中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为新法增加内容。

滥用最严重的五种食品添加剂:防腐剂 ——苯甲酸、苯甲酸钠多用于

酱油、酱类、蜜饯;漂白剂----双乙酸钠、亚硫酸盐多用于竹笋、腐竹、粉丝、

银耳、海蜇;着色剂——柠檬黄等多用于馒头、 蛋糕;甜味剂----糖精钠等多

用于白酒、冷饮、饮料、果冻、冰棍;香精香料 ----草莓、芒果、蓝莓多用于

饮料、牛奶、糕点 。

第 35 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规定: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两证”并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

经营许可证》(含食品销售和餐饮)

第 42 条 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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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追溯相关规定:第 50 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 51 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

第 50 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 53 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


7


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

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追溯制度:未做强制规定内容:1、记录和

保存的形式。只要如实记录相关事项并保存相应期限,能够保证食品可追溯

即可。2、采用信息化手段。信息化更便捷、更规范、更易于查询,但成本高。

国家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 3、政府主导,企业是

主体。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作用: 1、迅速查清产品流向。 2、迅速下架、封

存问题产品。3、快速召回问题产品。 4、控制食品安全事故。5、减少造成的

危害。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4、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5、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6、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


7、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8、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10、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1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 33 条 食品生产经验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其中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旧法: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 44 条 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

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规定了食

药监部门的抽查考核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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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条 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 53 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 54 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餐饮业原料控制要求:第 55 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

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源头控制:食材采购标

准、采购措施详细记录,原料产地、数量、包装要求、索证(原料合格证、

动物检疫证)等。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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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

现有本法第 34 条第 6 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即腐败变质、油脂

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上述为义务行规定:感官检查即可发现。

第 56 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 57 条: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

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

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

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

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

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新增内容:集中用餐单位: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学校、工地等。就餐服务:一是内部食堂;二是从供餐单位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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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集中用餐单位用餐人员相对集中,数量大,是发生食源性疾病、食物中

毒的多发地之一,同时部分就餐人群属于敏感人群,特别是学校、托幼机构、

托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场所人员,更容易受到食源性疾病的感染。因此,应

加强对其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就餐人员的生体健康。

第 58 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 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 109条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新增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餐饮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餐饮监督量化分级应积极导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理论

和 HACCP 控制体系。通过对餐饮环节找准具体的安全风险, 确定关键控制点(CCP),并制定高风险隐患控制标准和科学管理程序, 确定改正措施,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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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环节不安全隐患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引导餐饮企业实施风险管理:第 48 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

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

平。根据风险大小明确高风险餐饮单位,开展量化等级评定和格式化检查等,

这对食物中毒的预防起了很好的作用。目前,餐饮业量化等级评定主要是确

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因此,应根据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强调食

物中毒关键环节和关键项目监管,并及时跟踪复查,督促整改,提高监管效

率。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加工交叉污染、熟食专间卫生管理、盛器工

用具混用、熟食专间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等。

第 111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食药监、质监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 111条 释义 监督检查措施:分为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一)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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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

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上为行政检查措施。 (四)查

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上为行政强制措施。

第 111条 具体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2、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与食品安全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关物品;查封:张贴封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扣押:将上述物品运到另外的场所扣留。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防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第 112条 快速检测: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

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 87 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

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 87 条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2011年 6 月 30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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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第 88 条申请复

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

检验的食药监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食用农产品快速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在

4 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 113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主要记录: 1、许可颁发;2、日常监督检查结果;3、违法行为查处; 4、认证机构认证情况; 5、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范、引导和督促

功能。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发挥对企业的威慑和激励双重功能。

根据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检查频

次,加强监管。对长期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违法行为情

节严重的企业采取信用提示、警示和公示,进行惩处。

第 114条 对企业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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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食药监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

品安全信用档案。责任约谈:警示和责任告诫,具有威慑性。不听着可招致

后续调查、检查、启动处罚程序,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第 117条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约谈:县级以上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约谈 ----法定的责任约谈事由:上述规定。法定

的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的效力和后果:属于一种行政层级监督。

警示和告诫,甚至是下达命令。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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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了惩处力度,解决故意违法犯罪成本过低问题。必须加大行政

处罚力度,提高处罚下线额度,切实解决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隔靴挠

痒、不疼不痒、屡罚屡犯的不理局面。否则,那些违法者就会重操旧业、东

山再起。不能震慑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怕轻陪、”“不怕轻罚、“”不怕轻判”的嚣张

气焰。从目前的执法实践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然存在,整个社会对加大

违法行为成本、严厉惩处违法行为方面有强烈的社会需求。新法通过法律制

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

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很

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对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最

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1、刑事责任追究优先于行政处罚:新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

个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对非法添加化学

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情况,判断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

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

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

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

2、违法犯罪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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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

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3、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原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

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款,但是怕被关起来,

怕被抓起来。第 123 条规定: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社会各界强烈质疑原法罚款数额太低。在

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如对添加药品的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原法规定

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 10 倍的罚款,但是新法规定最高可处罚货值 30 倍,

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第 123 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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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

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

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

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

品。

5、对非法提供场所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

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租房者自己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你租了房子,

你知道这种违法行为的话,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也要对他进行处罚。第 122

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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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 123 条

第二款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无证生产处罚力度加大:第 122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 1、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对

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 2、货值金额 ---即非法生产经营的“市值金额。”第

一款罚款数额以固定额度和货值金额的倍数相结合,科学合理有弹性。物品

+罚款。第二款无违法所得,为固定罚款额度。 3、处罚力度加大 ---将起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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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00元提高至 50000元。4、连带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

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明知

别人在干违法的事,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等于有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

的“合意,”强调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可提高各

主体法律意识,从外围源头打击违法行为。

7、对反复违法行为增设处罚规定:针对在一年中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

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第 134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

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

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阻挠执法、拒检等处罚措施:第 133 条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

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食品经营免责条款:第 136 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

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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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 147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

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第 148 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

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

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

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12、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 10 倍价款惩罚性的

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 3 倍赔偿金

的惩罚性赔偿。第 148 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

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

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

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二、主要条文解读和释义

第 123 条:对八类最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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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行为 1、第 1 款前 5 项对应第 34 条规定的 13

种禁止行为中最恶劣的,第 1 款第 6 项对应第 38 条,法律责任最严厉。 2、

第二款为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3、第 3 款对应第 49 条对农

业投入品的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

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

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前 5

项对应第 34 条规定的 13 种禁止行为中最恶劣的,法律责任最严厉。(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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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对应第 38 条,法律责任最严厉。明知从事前款规定

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

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

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第 3 款对应第 49 条对农业投入品

的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

的给予拘留。

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 1、处罚种类 (1)财产罚: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2)资格罚:吊

销许可证。(3)人身罚:拘留。资格罚、人身罚比财产罚更为严厉。本条应

特别提醒之处:例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主要考虑食品生产经营未发行为复杂多样,一律没收工具、设备过于

严厉;生产企业使用同一种、设备往往生产多种产品,某个食品品种或者某

个批次产品不合格就没收工具、设备实际上也难以执行。因此,法律上采取“并

可以”的表述。实际上是给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的“裁量权。”裁量权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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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注意视违法行为的情形,科学规范执法,违法情节

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并处拘留等行政处罚,行驶好法律赋予的“裁

量权”。2、关于最高货值金额处罚倍数原法为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新法为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提高了 3 倍。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的立法态度。 3、

关于行政拘留第一款中的“六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适用“拘留”的行政处

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业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行政拘留。需要拘留

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连带责任同 122条。(三)关于刑

事责任本条的违法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符合刑法第 143条、第 144

条规定的犯罪要件,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 149条 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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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3.虚假广告罪。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

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143 条规定,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

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处 2 年

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处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

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非法经营罪。 7.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 124 条对 11 类较为恶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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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 1、第一款前 5 项对应第 34 条中

性质较为恶劣的。 2、明知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3、对应第 49

条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

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前 5 项是将 34 条中性质较为恶劣的

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对应第 76 条、第 77 条、第 80 条、第 81 条、第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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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落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

责任。(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

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应第 81 条第 5 款的规定。(八)利用新的食

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对应第

37 条的规定。(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应第 63 条第 5 款的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对应第 34 条第 13 项的规定。这是兜底法律责任条款。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对应第 37 条的规定。

法律责任:(一)关于行政处罚, 1、执法主:体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

为由食药监;第 3 款执法主体为质监部门。 2、处罚种类(1)财产罚。没收

财物和罚款。(2)资格罚:吊销许可证。3、与第 123条的区别:一是处罚幅

度轻。二是没有人身罚:拘留。(二)关于刑事责任本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本条处罚,防止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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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第 34 条、37 条、75-77条、80-82条、刑法第 143条、144 条等。

第 125 条对 4 类较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第 33 条第 7 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应第 34 条第 11 项。(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对应第 69 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应第 50 条、第 55

条第 7 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

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标签违法行

为适用较轻的法律责任,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法律责任(一)

关于行政处罚 1、执法主体:食药监部门。 2、处罚种类( 1)财产罚。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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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和罚款。(2)资格罚: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与第 123

条、124 条的区别:一是处罚幅度轻。二是没有人身罚:拘留。并处 5000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要比原法“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还是加重了,但这是新法第 3 个以货值金额的倍数计算

的罚款幅度,也是以货值金额倍数计算的最轻罚款幅度。在吊销许可证的资

格罚前面,增加了“责令停产停业”的过渡性行政处罚手段。这表示本条款规

定了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也不是立即吊销许可证。而是先责令停产停

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再决定是否加重行政处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当原则”。即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较轻,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

影响食品安全性,不会误导消费者,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程度

的容忍,适用更轻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自觉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

的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标签、说明书是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载体。

第 126 条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进行检验;对应第 50 条第一款、第 52 条、第 81 条的规定。(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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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

考核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对应第 44 条的规定。(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

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应第 50 条、第 51 条、第

53 条、第 59 条、第 60 条的规定。(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方案;对应第 102 条第 4 款的规定。(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

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

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对应第 33 条第一款第 5 项、第

56 条的规定。(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对应第 45 条的规定。(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对应第 68

条、第 72 条的规定。(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对应第 76 条、第 77 条第 2 款、第 82 条第 3 款的规定。(九)婴幼儿配方食

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对应第 81 条第 3 款的规定。(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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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对应第 83

条的规定。(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或

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对应第 47 条的规定。(十二)学

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对应第 57 条的规定。(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

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对应第 46 条、第 55 条第 1 款的

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应第 65 条的规定。执法

主体:食药监部门,(一)---(十三)以及上述条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

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

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对应第

58 条的规定。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对应第 65 条的规定。执法主体:质量监督部门。

第 128 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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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

证。对应第 103 条的规定。执法主体:有关主管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

第 130 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应第 61 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

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

部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指依法应当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者未取

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违法。第 35

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 64 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

任。第 64 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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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 131 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

连带责任。对应第 62 条的规定。第 62 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

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

络交易平台服务。“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执法主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发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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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条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应第 33 条第 1 款

第 6 项、第 54 条的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指食药监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吊销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 133 条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

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对应第 15 条第 2 款、第 108 条、第 115条第 2 款的

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指食药监部门、质量监督等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8 条、第 50 条,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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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134 条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屡次违法加重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不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第 136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

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由生产者造

成的。参考了相关法律:《产品质量法》第 55 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81 条: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一是履行了进货查验

等义务。第 53 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

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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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二是有充分证

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

必须拿出充分证据,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权威检验报告等。

如果消费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

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追根溯源,

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一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二是不能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即,造

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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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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