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6-24 点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4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4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1)

各位同学好!

日常法规学习:今天开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1-3。祝大家学习愉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1、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协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处理劳动争议有哪几种方式 第五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什么是协商?第五条

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采取自治的方法解决纠纷,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议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最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5、什么是调解?第五条

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或法律指定的第三者介入争议,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为其提供劝说和斡旋等活动。

6、什么情形下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8、什么情形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什么是诉讼?第五条

诉讼是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10、什么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发生劳动争议,由谁负责举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2、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13、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14、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口头申请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16、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何调解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琉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1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18、当事人申请调解后,还可以申请仲裁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凋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9、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谁设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1.劳动争议由谁负责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2.谁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3、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24、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5、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谁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26、劳动者死亡的,由谁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7、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其间为一年。

2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0、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3、申请人申请仲裁是否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4、仲裁申请书应包含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6、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什么救济渠道?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交答辩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3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0、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是否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1、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4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租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43.什么情形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5、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员解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4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7、当事人是否有权利请求延期开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8、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战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49、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0、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吗?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52、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举证问题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53、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是否有权申请补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止,应当记录该申请。

54、笔录需要哪些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55、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是否有权利自行和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56、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是否应当先行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57、调解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58、调解书何时生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9、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0、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多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1、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根据《劳动争议凋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仲裁庭可以部分先行裁决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63、什么情形下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64、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65、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需要提供担保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先子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66、仲裁裁决应当依据谁的意见作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7、什么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68、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0、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何时生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7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认院应当依法执行。

74、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本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5、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净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7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77、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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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2、因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3、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 发生的争议;

4、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

5、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适用原则(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 的原则。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第五条):

和解(非必经程序)→申请组织(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非必经程序)→劳动(调解)仲裁(必经程序)→诉讼(非必经程序)。

四、举证责任(第六条)

1、一般情况,谁主张谁举证;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五、仲裁或诉讼代表人(第七条)

有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六、行政手段(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一、调解组织(第十条):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二、申请调解的方式(第十二条): 书面或口头

三、调解的形式、期限、生效(第十四条):

1、形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2、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期限:十五日内

四、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1、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第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11.1施行)】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七条【 撤销权 】

2、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3、对如下事项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第十六条):

ⅰ 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ⅱ 工伤医疗费

ⅲ 经济补偿

ⅳ 经济赔偿金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 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 律师执业满三年 的。

一、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 或者 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1、发生劳动争议的 劳动者 和 用人单位 ;

2、劳务派遣情况下,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三、第三人、代理人

1、第三人(第二十三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可以 申请 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通知参加 仲裁活动。

2、委托代理(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第二十五条):

①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 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备注: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是:㈠父母;㈡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㈢没有上述㈠、㈡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

有精神病的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其他近亲属。

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 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参加仲裁活动。

备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劳动仲裁审理方式(第二十六条):

1、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2、例外: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申请仲裁的时效

1、时效期间(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起 一年 内 。

2、时效中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3、时效中止(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 不可抗力 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 不能 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4、特殊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不受 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 的,应当自劳动关系 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六、仲裁申请书(第二十八条)

1、仲裁申请书的形式: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例外:书写有困难,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

2、仲裁申请书格式内容:

①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七、受理申请、答辩

1、受理时间(第二十九条):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送达(第三十条):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五日内 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答辩期: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十日 内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八、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第三十一条)

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二条)

2、仲裁员回避(第三十三条)

 ⑴回避方式:主动回避、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

 ⑵回避原因: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⑶回避决定: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开庭

(第三十五条)开庭时间地点提前 五日 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 三日前 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举证(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开庭笔录(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仲裁后和解(第四十一条)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请。

7、仲裁庭调解(第四十二条)

①仲裁 调解前置,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②调解书 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

③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印章 ,经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④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时限(第四十三条)

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 内结束。 延期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 ,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十五 日。逾期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9、先予执行(第四十四条)

⑴先予执行的内容: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

⑵先予执行的程序:依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后,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⑷其他: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10、仲裁裁决(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1、裁决书(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12、裁决的效力(第四十七条)

⑴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福州五区最低工资标准:570元/月)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

A、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B、 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⑵除规定,仲裁裁决不为终局裁决(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⑶(第四十八条)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⑷(第四十九条)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条件: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就。

九、申请执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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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

  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

  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

  再痛的经历也会忘记,

  因为有你,我就拥有了整个世界,

  谢谢你出现在我的生命里。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相识,是最珍贵的缘分,

  牵挂,是最真挚的心动,

  思念,是最美丽的心情,

  问候,是最动听的语言,

  在这七夕到来之际,最美的祝福送给你,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雨点轻敲窗,风吹散了梦想,

  唯有你的模样依旧在脑海里徜徉,

  夜深人静时,你占满了心房,

  舍半生轻狂,半世时光,

  只为拥有一段和你相处的珍贵情缘,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虽然相距很远,但两颗心却紧紧相连

  虽然不常见面,音容笑貌犹如眼前,

  悄悄的挟一缕情丝,放飞在炎炎夏日

  默默的拽一丝牵挂,悬挂在无垠宇宙

  静静的捎一声问候,盛开在七夕佳节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祝福,是一种真实的心意,

  是一种甘甜的快乐,

  是一种浪漫的味道,

  是一种温馨的记忆,

  是一种美丽的幸福,

  更是我们情谊永远不变的纽带,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爱是种体会,即使心碎也觉得甜蜜,

  爱是种感受,即使痛苦也觉得幸福,

  爱是种缘分,即使分离也觉得快乐,

  七夕到了,最真诚的祝福送给你,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愿单身人士找到爱的方向,

  愿情侣们找到幸福的天堂,

  愿夫妻找到温暖的避风巷,

  愿岁月抚平生活的忧伤,愿爱的花瓣轻舞飞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3)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与国家《劳动合同法》关系密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仲裁法》)正式施行,将对亿万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昨天,参与研讨制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政策的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接受专访,就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劳动者可打六大类“官司”

彭光华说,正在拟定的《仲裁法》实施细则,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适用范围,“劳动者到仲裁委可以打哪些官司”。今后,凡是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除了有特别规定的,都可以打“劳动官司”。

具体说,劳动者遇到以下六类情况,可以申请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需说明的是,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仲裁、打“劳动官司”,全部免费。

职工要赶快确立劳动关系

彭光华表示,由于所有的仲裁都是免费的,今后一段时间,劳动者申请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将成为第一热点问题。此前,重庆、上海等地已先行实施“免费仲裁”。从实施情况来看,劳动者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务关系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一些地方类似的案子已经排到两个月后了。

把劳动者开除属无效行为

适用范围中,有一种情况值得劳动者注意,即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彭光华表示,今年初,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部分规章,包括关系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原条例规定,企业、单位可以把违反规定的职工开除、除名。既然已经废止,那今后企业、单位再以“开除”、“除名”作为处罚员工的措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应当属于无效行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会很多。

“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既然单位把员工除名是无效的,那么单位想收回、再用辞退的办法让员工走人,也是违法的。”彭光华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劳动者,单位不能因一件事情而处罚两次。这样,单位再想让员工走人就很麻烦了。

索要工资不受时效限制

以往打“劳动官司”,劳动者常因超过60天的时效而无法拿到钱。5月1日起,“劳动官司”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一年。

彭光华说,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时效中断”,比如在时效期间内,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权利,或到工会投诉,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满足劳动者要求等,那这个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的时候开始,一年的仲裁时效要重新计算,前面的不算。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因素,比如发生天灾、劳动者突然重伤住院等,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就中止了。从天灾过去、他能行动起,时效继续计算。

彭光华表示,具体实施中,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不受时效限制,即当劳动者与这个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因单位拖欠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打官司的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假如劳动关系终止,那么就受限制,劳动者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如果劳动者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五年,那么仲裁委不予保护。

劳动官司“一裁终局”

过去劳动者维权讨薪,一般先调解,再仲裁,然后才能诉讼。为了缩短争议的处理时间,降低维权成本,《仲裁法》及实施办法明确了“先行裁决”、“一裁终局”等快速处理的通道。“先行裁决”有两种情形。彭光华说,一是部分事实已清楚的,可就这部分先裁决,比如劳动者提出仲裁,要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费,而社保费部分尚待调查,可就欠薪部分先裁决。二是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官司,也可先裁决,交由法院执行;假如证据充分,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裁终局”也涉及到两种情况。彭光华说,一是涉及讨薪、要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法定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总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当地上年度的标准,在南京,就是低于850元(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10200元的劳动争议,“通常是万元左右”,这种情况较少。二是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一周不能超过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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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于()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规定。(2分) A.1993B.1994C.1995D.1996

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年发布。(2分)A.2007B.2008C.2009D.2010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年发布。(2分)A.2001B.2002C.2003D.2004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年发布。(2分)A.1990B.1991C.1992D.1993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5.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于()年发布。(2分)A.1985B.1986C.1987D.1988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6.1987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 A. 建立B.中断C.空白D.恢复和发展

您的答案为: D

解析:

7.1956年至1986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A.建立B.中断C.空白D.恢复和发展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年发布。(2分)A.2005B.2006C.2007D.2008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颁布的。(2分)A.2006年12月30日B.2007年4月30日C.2007年12月29日D.2006年12月29日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颁布,()实施的。(2分)A.2006年12月30日,2007年4月30日B.2007年12月29日,2008年5月1日C.2007年5月1日,2008年12月29日D.2006年12月29日,2007年5月1日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11.1949年至1956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时期。(2分) A.建立B.中断C.空白D.恢复和发展

您的答案为: A

解析:

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实施的。(2分)A.2008年5月1日B.2006年12月30日C.2007年4月30日D.2007年12月29日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13.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2分)A.开始之日B.开始后3个月C.终止之日D.终止后1年

您的答案为:D 正确答案为:C(新法为1年)

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拓宽的调解渠道有()。(2分)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劳动仲裁部门C.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D.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您的答案为: A,C,D

解析:

15.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有()。(2分)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B.同级工会代表C.用人单位代表D.职工代表

您的答案为: A,B,C

解析:

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的影响有()。(2分)A.完善企业用人制度体系B.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C.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D.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您的答案为: B,C,D

解析:

17.以下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的有()。(2分)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C.因工作方式、内容和职责发生的争议D.因除名、辞退、辞职和离职发生的争议

您的答案为: A,B,D

解析:

18.特殊调解协议指的是因支付拖欠()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2分)A.劳动报酬B.工伤医疗费C.经济补偿金D.赔偿金

您的答案为:A,B,C,D

解析:

1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2分)A.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B.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C.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D.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您的答案为:A,B,C

解析:

2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有()。(2分)A.民办非企业单位B.事业单位聘用人员C.劳务派遣D.非全日制用工

您的答案为:A,B,C,D

解析:

21.对于()案件,实行“一裁终局”。(2分)A.小额争议案件B.大额争议案件C.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争议D.执行企业劳动标准时发生的争议

您的答案为:A,C

解析:

22.以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问题的是()。(2分) A.周期长、效率低B.维权成本高C.受案范围窄D.其他问题

您的答案为: A,B,C,D

解析:

三、判断正误题

23.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发布。(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5.对于大额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26.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8.工会要参与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29.1988年至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恢复和发展时期。(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1.在对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时,可以不考虑劳动者的诉权。(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32.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 A

解析:

33.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5.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适用范围。(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7.《劳动法》于1990年发布,其中第十章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叙述。(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38.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39.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发布。(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5年发布。(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41.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2.1956年至198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建立时期。(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 B

解析:

4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4.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5.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于1988年发布。(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46.个人承包经营用工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体适用范围。(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9年5月1日实施的。(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4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发布。(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A

解析:

50.1949年至1957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于中断时期。(2分)A.正确B.错误

您的答案为: B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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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协议书和调解书的区别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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