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四川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发布时间:2019-04-0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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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8月,隶属于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单位性质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以下是小学作文网 分享的四川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四川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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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2号)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三)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公租房)。

  提取金额

  第四条 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经支付的房屋租赁费,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不超过每年租房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后公布),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金额=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第六条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的,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七条 非配偶缴存人共同承租同一商品房自住,可申请按各自占有租金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申请管理

  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申请办理两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九条 职工同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使用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提取材料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职工应出具个人单身声明原件(见附件);

  4、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5、承租商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租赁协议和公共住房管理有关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调查审核

  第十二条 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中心的相关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骗提套取资金追回前,暂停办理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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