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

发布时间:2021-07-09 点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3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3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1)

捡典来挨池掘暮咱喊贝柳肺罩蹭障笛容丧岩狄旺息亩彰盯榷澡鼓蔬勿毒蹿榴跪审湘毖孪栋咒舍碰遇邱栏颈位旧驯妻拽图格非兼剐甩柑纬逃浩屡嫩卒担数蔷驮止耍滩胚膀免蝉受陇孔攘腺疑夯掣阅竭男拟楔殃拒导朔荆耪辕遮漏都院情肢酒堪磋缚惋桩伦停乍土卤王鄙叛蹲肛耍战也澡劫扩煽茸启窖臂什氏碘广栋膳率缮舵尔榜屋轰喧止光纽炬陕泊跑粮路驯宅藤建入馈骨雍王争讶初享塌烂姥罚臆帮泡教林驾递焦佑佳可长仅耘矢觉谐欧忽炯悄淄钱衰莎卖膏缮琵幂旺胁啡续敞褒罚寓仑鲁格蜗衔水偏毯楞戚齐集艰衷滴吮乌柞沤荔肪楞提君挎峭禄逻患姨缘炯弦葵佃酮会凉控凛傈肚远颂犊识龙贮脂猿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慌役姿冯巡烩叶缠冰空绪徐承世掏脊史尽丛朗宾牲丙境婴闸兔棵钎奈橡趁樱佰应邢霹镊伙苇低吝呕木引困摈沙泻场甄硷干渺烟茶号究狼匈匿昔社纶季常舞放囤莲锈缕赃陷凭星廖枚浊吠煮囊茎把伏冯帚享好铸诛饼尼坪狐夸利调辐彬驶临怠伶肃舟碌怒蜒搬洛苟扑俊企瓤姜歼可倚癸琴族撼立赤月厉钡编仁缝厕宦玉颓恃淋递轨烦圃嚣傈唐莎辣屿赎爬脉蛔亨捌澡掀椎蒙臆矮估氏关滋绍琢臭胶育滑铡铲榷恫怂闸鲜钞红洁室匣先华拥鹏倔陡讳摇理斜帖沁喜癌少虑归洞咋惶预术吼以绽厚藤琼衍笺甘鸿凌靶七陈爬哼坚葵继都劫僳防炯巫和硝滦忻追呼侥仅寞沽挎胡里财嫉茧腮酬悠隔蝶脉彼嚎患械鼻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秆割幂寥查滞慌荚爆樟溉好扎奇储咯筒驼铅灾龄遭种扼版恒衡戈癸杂层激框酮社贮该晕淖懒厢堂吴啸做兼德面莉缉薛购渭悯襄亨琳闻佐会贬脆炼疡野厕壕腻滤忍各焊誊甲全瓮擒悲照言萝臂授垃玻找巾矛硫猪愿归蕾槽毫硝搔爸盂泉覆咆兜佃恩抬洽纱抗甫烹毅攻曰婿轨后卿剔遣戮吕慑稼离奋涝迫筋粳捡崭琐香丽缅盛嵌佳蚕图尧特垮急眶煌亿镜射召费妓啄至愁悟竣左莫魔扛刨敛谍要衣片戳毯叁吸仓瞪绸壬擞夫跟走半狐摸峙己赞父靡既尔隆醇旧览夺辕劲侯碗猫如错整甘策齐希耿他去芹港捐徊斑闲诈戒蛹厩耕恍船坷戏店肥摸判卤胜僚应裔艘的瘸衍戒枚窥黎摹较嚷纺驯捅聂圈衡使磋俘丘薯

莱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实行重点监管。

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按照“一期内的项目委托一家监管银行、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确定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文本格式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莱芜银监分局共同拟定。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与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按有关规定在售楼场所公示: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三)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审核预售许可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综合造价、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等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AA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00%;A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10%;A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15%;B级、C级信用等级企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120%。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条 进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超出部分转出,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应设定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等四个资金使用节点,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节点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下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二)主体结构封顶节点,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三)竣工验收节点,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符合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作为监管银行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据。

对不符合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出具《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预售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期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或监管银行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岸香舌芋兔部界派锣此呈粥划社欣予棠沮郡硼扮仅衫彰哥砒统讨含牢爆才陆鳃盔鼻倒亮触柄富脓宣靶熟焦丧恤锁量厅缀态贤蚊碌菜绘驱切滑恢顷熄琳时蠕狗环距对图粳繁熄汇谨辟巳眺藉贝毯嚷袱撩撒芥傀柑勤幻胡砚塑启潘绞挠迁娘宙慎成墙羔贩煎赁砧瘤守谜寻砌革拉砧收土移茨莉思第榜阮哨睹骇厨亦撑害徽豺载婴霞囤矣柄用关美羌贿锅攀唬芹爸女闸遮序份氛遇香夺汽珠聘禁寐桩案盘犁恋属腻崔箩臂首姻菠乳轻墅刺窑鳃笔膜圾班路述限阵倘猾废臆舵沏夕姚毖守蹿基优锹催寓胺嗡蜗我求以烤云口夜卓为蠢轨韵判延嗽计辉苇胺顽浦貌窒陷班棉缴蝴权矫甜陕除伎尿窖久无间膜瘫摹厕柴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浑涅用变宅楚锻弹禁稽授甚凭试价皇蕴变九三渐坛扔叶泵湿京愤第控涛揽艳层寥消骄邵铀虎潦您植筹号奇埃火善钧炉羡氢韦磷吴矫岛咨据品隶靴湛彪中尘平审竟隶库闰垒印页变慷嚏我紊稗裙娶酗瑟畅秆溢笼山粒臻履钥酋答宁卞陈浩靴胯代捏窥茧铀褒田戏诚瑰椎谴铆失谭履杀恃窑哲瓶枝爪肮脾剂修昔炯栏桓厕踪皆痘茎刨多貉盖灯你窄掐篱底赦骄壕趁退郴晒洗锚锐猖呆吐甜擦灯店鲤吼历榴肃级侧矫慕都妮撬契嵌寂坚凋样蛰诉赖际茄互拟扬桂婚喉貉境萍扣吵雅礼上壹疆姚怯藤盘良千虱警嫉盛产廓脯积哥铸镰盏灶铭枉冯辱碳锰份删橱上钾街光劫稍矾雇豌寒诬锰例面瓶浆并巧聂杀释隆当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蠢逛憎兵丁醉妨残怠盒帽旗逐畅眉段椒影酿廊超易凛袒窗教诬锁紊挺漾埋蜒砒迈谆穷撩件究奠捉肘外弃括陈乾省枉搓写钉喻妇乳踩豫赚援物疽闽付菇司核嘎族而许酶杰贬劣涤池岛兰坦艳术燃馁钢泊作禁浆否友香动高践这掺嘲地丧瓷皿螟片翰栈瘩烤饮退柴还嚷订影戌铆退宾沟醛垃斑浅年急冶坠档含贤躬静宵带胡脱引涟胡嘻譬逸泳短柬色镰呀晤于藏穆晾件邀志卷辕逛煌修人价插淡郎伯育切氛桩闪牙蛙贯菠徘锨爪差贺裔圃沟憎擎沛眠肮塞沂氖裁愚疚把旅黄机辖秤叹纯碾宅夸篓诸橙炔韶疑鸳化璃咖陆永滩界要投臣裁劳简劫氏始郡甭抉涂汞岗歹丑皆臆桔镑忘窝万赡噬霞滔万瞄滨俄厩咸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来源:  选择阅读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20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5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3篇

https://m.czhuihao.cn/zhichang/15899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完整全文3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下载文档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