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发布时间:2021-06-26 点击:

教育法7篇

教育法7篇

教育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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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C.国务院 ;

3.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B.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D.事业单位法人

5.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C.教书育人;

6.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D.不低于或者高于

7.学校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教师,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

8.在我国教育法系中,居于第一层次的法是---------。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机关为--------。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D.基础

12.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的原则,由高等学校的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A.服从学校发展需要;B.由教师自己申请C.学校规章制度确立;D.双方平等自愿

1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A.9年

14.受教育者有在----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D.学业成绩和品行

1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日内,作出处理。B.30;

16.世界上最早对教育进行立法,也是最早研究教育立法的国家是------。C.德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是----。A.宪法 ;

18.教育部门规章是由---------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D.教育部

19.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民族团结的教育。B.法制、国防;

20.国家举办的高校实行------------。C.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1.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关系。A.管理

22.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A.创新精神;

23.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A.准予毕业;

二. 填空题

1、《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 、平等互利 、 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 和 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4、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二,② 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 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5.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有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 )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6、《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7、根据我国的学位制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 )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由(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授予。

8、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由(教师申诉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 )、学生申诉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构成。

9. 教育法制化的要求主要有① 主体合法 ② 内容合法 ③ 程序合法 ④ 救济有道

三.名词解释题

1、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2、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3、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4、学生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5、依法治教原则: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6、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7、产教结合原则

8、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秦发起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教育权法律救济中的“救济主体法定”原则(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0、教育权法律救济中的“事后救济”原则(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1、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的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12、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13、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14、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15、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16、义务教育国家用法律形式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公关性。

27、学位证书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18、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

19、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

20. 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并得到全面的发展。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不可分开。

21.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2.教育申诉制度: 所谓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23.审判监督程序:

24依法治教原则 : 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制度领域的集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25.教育权法律救济 : 所谓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和被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26.学业证书 : 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27、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8、教育法: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

29、学位 :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五、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

教育法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发布的体现国家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含有一定的教育性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含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和执法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和根据。

2、 简述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①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③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义务。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同时,也就承担相应义务。

3、 简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普通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1. 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 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 颁发证书。

4、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

方针:主要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体现在:①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③ 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5.简述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概念: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可以归纳成五个部分: 教育根本法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主体法; 教育活动法 (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

6. 简述我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①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②制定教师法,旨在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③制定教师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7、简述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①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质条件《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8、简述教师法中确立的教师资格要素。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制定的职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① 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财产,职业等情。② 业务要素: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③ 思想品德素养要素: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④ 学历要素:《教师法》第11条规定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有相应学历。不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9. 简述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

10、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举证责任4不适用调解原则

11、简述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职业教育实施是职业教育活动的主要方面。职业教育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职业教育的质量高低,关系到我国整体教育体系的协调运行,也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贯彻执行。具体实施要遵循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技术知识外,还应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三,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四,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12.简述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特有的统帅教育法律体系,贯穿于教育法治始终的,渗透于教育法全过程的基本准则。

(1)依法治教的原则 (解释):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制度领域的集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原

13、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一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得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14、简述我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15、简述法律责任及其构成。

法律责任:(重点)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③损害结果: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损害结果可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也可是其他方面的损害。④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⑤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

16、简述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及聘任形式。

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形式

17、简述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①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 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 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18、简述建立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原则。

《教育职业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的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2.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19、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 (程序)

行政复议的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程序一般包括:申请(简答: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的方式;复议申请的期限),受理,审理(复议的中心阶段),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

20、简述我国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3鼓励保护原则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21、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及时性(迟到的正义等于不正义、准确性、便民性原则

22、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 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23.简述《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①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 知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4、简述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及其基本特点。

所谓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特点:一,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二,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三,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四,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25.简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一,事后救济的原则。含义: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二,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含义: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三,正当程序原则。含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26、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27、简述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一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得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28、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4)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基本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④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⑤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9、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程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30、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1、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侵犯其权益作出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构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点:(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制度。

32、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法规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3)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3、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则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师的职务制度包括:

1、职务设置。设置分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等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2)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是对教师知识基础、理论水平的要求。(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这是对教师能力的要求。(4)承担相应的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34、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35、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

(1)聘任是一种法律行为(2)聘任双方地位平等(3)聘任关系契约化

36、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论述题(1题20分)

1. 试述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以及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所谓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和被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基本原则:一,事后救济的原则。含义: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二,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含义: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三,正当程序原则。含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2. 试论依法制国与依法制教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是不可分割的: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地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地要有效地治理教育。

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的最深切的体现。依法治国需要千千万万各方面的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自然离不开现代化、法制化的教育,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有十分重要作用。

3、试述我国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我国教育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社会伦理道德直接产生于社会生活过程之中,表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这些社会道德观念、准则和规范在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观念对立法目的的确定、法律价值取向的选择以及法律规范的设计等都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教育法的运作和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得到普及;教育法的顺利运作和高效实现也意味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

4、如何认识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本质?

性质: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方针:主要是培养适应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生产劳动者,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革命的接班人。体现在:①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③ 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5、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本质?

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律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

教育法的本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教育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它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在教育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二、教育法又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活动的特有规律。

教育法的本质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6、试述教育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 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的任何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制化要做到:① 主体合法 ② 内容合法 ③ 程序合法 ④ 救济有道

7.论述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2起诉不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举证责任4不适用调解原则

案例

1、张某获得过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大学教师,但他平时做事较马虎。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直到下班电还没来,张某离开实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实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实验室,电炉一直烧着,最后引发火灾,烧废学校价值100多万元的设备,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2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教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教师?说出法律依据。

答:不能。因为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和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是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1)身份条件——中国公民;(2)思想条件——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3)学历——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4)能力条件——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但根据我国《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张某符合上述条件,所以该校不能聘用张某为教师。

2、述析教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200多名教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5个月之久,教师们多次到教育局反映,要求按月发放工资,仍然无结果。无奈,只好把教育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教育局限期发还所有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何在?

答: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某高校是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请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分析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长 周 济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的规定可以理解,目的为强化学风建设,但是该淘汰制度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应当修改或废止。

4、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

问: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

答:P183.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因为梅某没有录取,所以无须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只需给金某行政处分或解聘。

教育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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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 ),又是全民国防教育强劲的助推剂,不仅能为全民国防教育打牢坚实的基础,还能有力地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向前发展。

A.社会的国防教育 B.学校的国防教育

C.国防的教育保障 D.军队的国防教育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 )。

A.提供便利 B.限时优惠

C.实行优惠 D.免费开放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在( )列支。

A.本单位预算经费内 B.其它预算经费中

C.财政预算中 D.本单位教育经费中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国家机关公务员( ),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A.培训 B.考核

C.晋级 D.筛选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 )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A.国防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央军事委员会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 )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A.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 B.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

C.课堂教育与思想教育 D.教育计划与培训计划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国家( )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A.允许 B.禁止

C.提倡 D.鼓励

正确答案:D  

8、(单选题)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工作。

A.军事教育 B.政治教育

C.国防教育 D.思想教育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的学校是指( )。

A.高等学校 B.初级中学

C.高级中学 D.小学

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的组织是( )。

A.国防教育基金组织 B.各级党委

C.各级人民政府 D.其他社会组织

正确答案:A  

11、(多选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重点是( )。

A.基干民兵 B.第一类预备役人员

C.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役人员 D.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

正确答案:ABCD  

12、(多选题)军事机关应当协助组织学生军事训练的学校是( )。

A.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 B.高等学校

C.初级中学 D.高级中学

正确答案:ABD  

13、(多选题)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A.指导 B.检查

C.组织 D.协调

正确答案:ABCD  

14、(多选题)经批准的军营,在( )可以向社会开放。

A.建军节 B.国防教育日

C.国家安全日 D.国庆节

正确答案:ABD  

15、(多选题)命名国防教育基地的批准机关是( )。

A.自治区人民政府 B.盟人民政府

C.省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C  

16、(多选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A.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B.有显着的社会教育效果

C.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D.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正确答案:ABCD  

17、(多选题)国防教育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 ),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A.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 B.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

C.激发爱国热情 D.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正确答案:ABCD  

18、(多选题)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应结合( )。

A.军事训练 B.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

C.执行勤务 D.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

正确答案:ABCD  

19、(多选题)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 )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A.协调 B.规划

C.组织 D.指导

正确答案:ABCD  

20、(多选题)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 )。

A.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B.分类组织实施

C.内容按排灵活 D.纳入培训计划

正确答案:AD  

21、(判断题)对基干民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4次国防教育课。

正确答案:对  

22、(判断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我国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方面的秘密以及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

正确答案:对  

26、(判断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基础。

正确答案:错  

27、(判断题)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正确答案:对  

28、(判断题)国防教育应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是解放军、武警官兵。

正确答案:对  

29、(判断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正确答案:对  

30、(判断题)国家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正确答案:错  

1、(单选题)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 )。

A.权利和职责 B.权利和义务

C.权力和义务 D.权利和责任

正确答案:B  

2、(单选题)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 )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A.教育计划与培训计划 B.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

C.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 D.课堂教育与思想教育

正确答案:B  

3、(单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A.监督 B.协助

C.支持 D.领导

正确答案:D  

4、(单选题)依法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的组织是( )。

A.国防教育基金组织 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党委 D.其他社会组织

正确答案:A  

5、(单选题)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防部

C.国务院 D.中央军事委员会

正确答案:C  

6、(单选题)依照《国防教育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国防教育方针的是( )。

A.长期坚持 B.讲求实效

C.全民参与 D.协作共进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 )。

A.限时优惠 B.提供便利

C.实行优惠 D.免费开放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在( )列支。

A.本单位教育经费中 B.其它预算经费中

C.本单位预算经费内 D.财政预算中

正确答案:C  

8、(单选题)国家( )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A.允许 B.鼓励

C.提倡 D.禁止

正确答案:B  

9、(单选题)《国防教育法》 的直接立法依据是( ) 。

A.行政法、国防法 B.国防法、教育法

C.宪法、国防法 D.宪法、行政法

正确答案:B  

10、(单选题)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的学校是指( )。

A.高等学校 B.小学

C.初级中学 D.高级中学

正确答案:A  

3、(单选题)国家(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

A.鼓励 B.倡导

C.不提倡 D.表彰

正确答案:A  

4、(单选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决定每年九月的( )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A.第四个星期六 B.第一个星期六

C.第二个星期六 D.第三个星期六

正确答案:D  

10、(单选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在( )列支。

A.本单位预算经费内 B.其它预算经费中

C.本单位教育经费中 D.财政预算中

正确答案:A

11、(多选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 )。

A.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设施 B.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

C.选派军事教员 D.其他便利条件

正确答案:ABCD  

12、(多选题)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

A.给予批评教育 B.责令限期归还

C.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CD  

13、(多选题)实践证明,民政部门把国防教育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是实现国防教育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对加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密切“( )”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A.心连心 B.共命运

C.同呼吸 D.手牵手

正确答案:ABC  

14、(多选题)国防教育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 )和大、中、小学生。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

C.各级领导干部 D.普通群众

正确答案:ABCD  

15、(多选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 )。

A.给予行政处分 B.给予批评教育

C.追究刑事责任 D.责令限期改正

正确答案:BD  

16、(多选题)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

A.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B.追究刑事责任

C.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D.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正确答案:CD  

17、(多选题)命名国防教育基地的批准机关是( )。

A.自治区人民政府 B.盟人民政府

C.省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C  

18、(多选题)经批准的军营,在( )可以向社会开放。

A.建军节 B.国庆节

C.国家安全日 D.国防教育日

正确答案:ABD  

19、(多选题)全民国防教育着眼于( )。

A.维护国家安全、 统一 B.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C.维护国家发展利益 D.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正确答案:AD  

20、(多选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重点是( )。

A.第一类预备役人员 B.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

C.基干民兵 D.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役人员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基础。

正确答案: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1、(单选题)《国防教育法》 的直接立法依据是( ) 。

A.行政法、国防法

B.国防法、教育法

C.宪法、国防法

D.宪法、行政法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C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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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国家( )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A.提倡

B.允许

C.禁止

D.鼓励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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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 )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A.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

B.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

C.课堂教育与思想教育

D.教育计划与培训计划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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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A.监督

B.领导

C.支持

D.协助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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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领导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

D.国防部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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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依照《国防教育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国防教育方针的是( )。

A.讲求实效

B.长期坚持

C.全民参与

D.协作共进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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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在( )列支。

A.财政预算中

B.本单位教育经费中

C.本单位预算经费内

D.其它预算经费中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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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 )。

A.权力和义务

B.权利和职责

C.权利和义务

D.权利和责任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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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选题)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的学校是指( )。

A.初级中学

B.高等学校

C.小学

D.高级中学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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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选题)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 )。

A.实行优惠

B.免费开放

C.提供便利

D.限时优惠

正确答案:B 

11、(多选题)国防教育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 ),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A.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

B.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

C.激发爱国热情

D.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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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选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 )。

A.其他便利条件

B.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设施

C.选派军事教员

D.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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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选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重点是( )。

A.基干民兵

B.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役人员

C.第一类预备役人员

D.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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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多选题)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应结合( )。

A.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

B.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

C.执行勤务

D.军事训练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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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多选题)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 )。

A.纳入培训计划

B.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C.内容按排灵活

D.分类组织实施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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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多选题)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A.协调

B.检查

C.指导

D.组织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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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多选题)经批准的军营,在( )可以向社会开放。

A.建军节

B.国防教育日

C.国家安全日

D.国庆节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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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多选题)军事机关应当协助组织学生军事训练的学校是( )。

A.初级中学

B.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

C.高级中学

D.高等学校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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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多选题)命名国防教育基地的批准机关是( )。

A.省人民政府

B.自治区人民政府

C.盟人民政府

D.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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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选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机关( )。

A.责令限期改正

B.给予批评教育

C.给予行政处分

D.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 

21、(判断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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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判断题)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保守国防方面的秘密以及支持国防建设等方面。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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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判断题)国家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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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判断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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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判断题)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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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判断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基础。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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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判断题)对基干民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4次国防教育课。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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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判断题)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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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判断题)国防教育应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是解放军、武警官兵。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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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判断题)我国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每一个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教育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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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教育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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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脑多媒体教学是课堂教学中一种崭新的教学模式,是辅助教学的一种手段。多媒体教学系统提供的图形、声音、语言等交互界面及其交互操作,便于创造丰富多彩的教学情境,能对学生产生多种感官的综合刺激,提高学习兴趣,从而极大地提高学习效果,为学生酿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关键词:多媒体 美术教学 应用

历史的航船进入了世纪之交的时代,我们的时代被称之为信息时代、多媒体时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电脑多媒体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艺术教育领域。电脑多媒体教学,是课堂教学中一种崭新的教学模式,是辅助教学的一种手段。在美术课中实施电脑多媒体教学,应视为一种努力方向。因为这是一种科学与艺术相结合的教学手段。只要教师拥有一台多媒体电脑,鼠标一点,学生身在课堂,却能打破时间、空间、地域的界限,驰骋中外古今,在绘画空间尽情翱翔。

一、多媒体教学是现代美术教育的新路子

1、吸引学生目光

传统的教学手段和设施由于其局限性,往往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会影响教学的效果。而多媒体教学手段则在教学中大展身手,使教学具体、生动、形象,弥补了传统方法的不足。多媒体信息,特别是图像、动画、影像、声音使教材更为生动形象;使得凝固在教材中的静态美升华为动态美,即将教材中蕴含的意境美、音乐美、艺术美充分表现出来,同时刺激学生的生理感观,激发学生的各种积极心理因素,调动审美主体的心理功能活动,从而产生强烈的美感效应,因而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真正使学生爱学、乐学。

2、提高学生的兴趣

美术不同于其他学科,他必须在课堂教学中给学生积累足够的表象,以开拓学生的形象思维,才能让学生轻松的进行创作。在美术课堂教学中,灵活地运用多媒体教学,能迅速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有效地在学生头脑中形成表象,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也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学生的思维也会异常活跃起来,课堂的气氛跟着高涨起来。而且在美术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特点和学生的心理特征,遵循趣味性和针对性的原则,创设情境,直观的教学手段可将学生的创造力充分发挥。

2、多媒体教学直观、生动、形象,提高教学效果

1、多媒体教学降低教学难度,增强学生自信

对于一些比较抽象、枯燥的概念,利用投影仪辅助讲解,就可以很快的把学生的目光吸引住,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加深对新知识的理解,增强记忆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目的。譬如,在教第四册“相似形组合画”时,它的作业要求是任选一种树形组合成一幅画,那如何让小朋友理解“一种树形”呢?教师可以利用投影仪,放一张有一片树林的画面,再问这片大森林的由来......使学生产生好奇,达到课堂目标。

2、多媒体直观的教学提高学生创造欲

譬如把存有美术欣赏资料数据的光盘装进光驱,当你欣赏经典著作时,鼠标一点,某个画家的代表作及其生平介绍就会出现在你的眼前,不但可以窥见作品的全貌,还可以放大局部进行观察,电脑多媒体教学演示直观、生动、形象,图形、文字、声音相结合,学生易于接受、乐于接受,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打破了“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多媒体教学可以改变“教师一言堂”的局面,增强学生参与性。通过学生自主参与,他们对学习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并积极的参与进去,又能得到及时的反馈,享受成功的喜悦,这样的学习必定能事半功倍。

3、多媒体教学可以启发学生创造思维,提高学生多方面能力。

美术欣赏教学,内容博大精深,跨越古今中外,以前的美术欣赏课,需要大量的挂图和画图纸等资料,还有言不尽意的感觉。所以欣赏课一直被美术老师认为不好教,学生听着乏味。“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先生的责任不在于教,而在于教学生学。”现在运用多媒体教学,创设情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掌握新知识。使学生能放宽心去创造,表达自己心中所设计的画面,使学生放开眼界,提高创造欲。因此,在美术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特点和学生的心理特征,遵循趣味性和针对性的原则,创设情境。 多媒体的声、形结合,常常能把学生带入美的氛围,多媒体在教学上大大强化了美术教学的视听效果,降低了教学的难度,让学生在美的熏陶增强了自信下,激发出创造力。

4、结语

多媒体可以将形、色、动、静溶为一体,突破时空限制,调动学习积极性,使学生积极主动愉快地参与教学活动。教学实践证明,在美术课教学中,引入多媒体教学,可创造生动、活泼、愉悦、高效地课堂学习氛围,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和质量,促进教学改革向一个更科学、与日俱增先进的方向发展。把传统的教学形式和多媒体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让美术课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教育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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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201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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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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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

1、制度化教育阶段开始于:近代。

2、各国的学校教育系统基本形成于:19世纪末。

3、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9年或9年以上。

4、“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启发教学法的最早倡导者是:孔子。

5、“建国君民,教学为先”提示了教育的重要性和:教育与政治的关系。

6、建国初期,对我国教育理论体系影响较大的苏联教育家是:凯洛夫。

7、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

8、古代中国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六艺,它包括:礼、乐、射、御、书、数。

9、在古代印度,能够享受最好教育的是当时的最高种姓:婆罗门。

10、制度化教育或正规教育形成的主要标志是形成近代的:学校教育系统。

11、中国的科举制度开始于:隋唐时期。

12、战国后期,我国出现的具有世界影响的教育文献是:《学记》。

13、在古希腊,最早提出发现法的大教育家是:苏格拉底。

14、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教育代表作是:《理想国》。

15、在人类教育史上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学说的教育思想家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16、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萌芽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夸美纽斯的《大教育学论》。(首先提出普及教育思想的教育家及其著作)

17、强调教育学的心理学和伦理学基础,奠定了科学教育学基础的教育家是:赫尔巴特。

18、资产阶级传统教育学的代表人物是:赫尔巴特。

19、20世纪初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代表人物和作品是:杜威《民本主义与教育》。

20、主张教师应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以儿童中心主义著称的美国教育家是:杜威。实用主义

21、制度化的教育是指具有:层次结构和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

22、普通教育主要是指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23、职业教育是以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以(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学校教育。

24、英国教育家洛克将那种既有贵族气派,又有资产阶级创业精神和才干,还有强健的体魄的人称之为(绅士)。

25、教育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根本特征,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是指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26、规定着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系统,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企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制度中(学校教育制度)。

27、西欧中世纪早期的教会学校主要学习神学和七艺,七艺包括(修词、音乐、算术、几何、文法、天文、辨证法)

28、中国近代制度化教育兴起的标志是清朝末年的(“废科举,兴学校”)。

29、中国近代完备的学制系统产生于1902年的“壬寅学制”以及1903年的(“癸卯学制”)。

30、宋代以后,作为教学的基本教材和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四书五经)。

31、欧洲中世纪用于对普通贫民子弟传授宗教及读写知识的教会学校中(教区学校)。

32、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孔子的教育思想主要反映在他的言行记载〈论语〉中。

33、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教育规律)的科学。

34、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家有意大利的(维多里诺)、法国的蒙田和(拉伯雷)等。

35、主张让儿童顺其自然,甚至摆脱社会影响而发展的教育家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

36、苏格拉底的问答法分为三步,第一步称为苏格拉底讽刺,第二步叫定义,第三步是助产术。

37、古代埃及教育的一大特征是“以僧为师”,“以吏为师”。

38、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的教育代表作是《林哈德和葛笃德》。

39、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爱弥儿》一书中。

40、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的教育代表作《普通教育学》标志着教育学成为一门规范的学科。

41、杜威是20世纪初(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代表人物,其代表作是《民本主义与教育》。

42、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教育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生产力。

43、一定社会条件下,决定教育领导权的社会因素是:政治经济制度。

44、美国人力资本理论的代表者舒尔茨认为,教育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是:33%。

45、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具有双重文化属性,即传递和深化文化与:构成文化本体。

46、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称为:学校文化。

47、校园文化的核心是学校的:精神或观念文化。

48、一定社会条件下,制约教育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最直接的社会因素是:政治经济制度。

49、教育的发展受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但教育又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特征。

50、科学知识再生产的最主要的途径是(学校教育)。51、科学技术对教育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对教育发展的(动力作用),而且还能为教育的发展指明方向、预示结果。

52、学校教育进行的科学知识的再生产,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高效率)的再生产。

53、学校物质文化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环境文化),二是(设施文化)。

54、学校精神文化可分为如下四种基本成分:(一是认知成分,二是情感成分,三是价值成分,四是理想成分。)

55、学校的组织和制度文化有三种主要的表达方式:(一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组织形态,二是规章制度,三是角色规范。)

56、美国生物社会学家威尔逊认为决定人的一切行为的本质力量是:基因复制。

57、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认为,人的发展完全是由环境决定的。这是一种:外铄论观点。

58、内发论者一般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的:自身的内在需要。

60、美国心理学家格塞尔认为对人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成熟机制。

61、遗传素质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作用是:提供物质前提。

62、个体发展过程中,在一定年龄阶段所形成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质的特征称为:年龄特征。

63、个体身心发展的某一方面机能和能力最适宜于形成的时期称为:关键期。

64、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性本能是最基本的自然本能,是推动人的发展的潜在的、无意识的、最根本的动因。内发论的观点。

65、人的身心发展包括两个面:(一是生理的发展,二是心理的发展。)

66、人的心理发展是人的发展的重要内容,包括(认知和意向)两个方面的发展。

67、关于身心发展的动因问题,主要存在着内发论、外铄论、多因素相互作用论等不同的解释。

68、从活动水平的角度看,个体的实践活动由生理、心理和社会三种不同层次和内容的活动构成。

69、19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著名的“白板说”,强调外部的力量决定了人的发展状况。

70、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认为,个体认知发展依次经历了感知运算水平、前运算水平、具体运算水平、形式运算水平的发展过程。

71、美国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研究证明,人的道德认知的发展经历了从前世俗水平到世俗水平,再到后世俗水平的发展过程。

72、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叫做:培养目标。

73、教育目的可以发挥下列哪几种作用?: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

74、我国制定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

75、毛泽东提出新中国第一个教育方针是在:1957年。

76、素质教育的时代特征是:培养创新精神。

77、美育最高层次的任务,在能力方面表现为:创造美。

78、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79、国家对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人的总的要求就是(教育目的)。

80、美育是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观),发展他们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81、教育目的的层次包括(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师的教学目标)。

82、智育是授予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与学习有关的(非认知因素)的教育。

83、体育是授予学生有关身体健康的知识、技能,发展他们的体力,增强他们的(自我保健认识)和体质,培养参加体育活动的需要和习惯,增强其(意志力)的教育。

84、劳动技术教育是引导学生掌握劳动技术知识和技能,形成劳动(观点)和(习惯)的教育。

85、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确定的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不包括:无差别原则。

86、学生所享有的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指的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87、一般来说,教师所扮演的职业角色不包括:服务者角色。

88、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旨在保障青少年、儿童佥权益的《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1989年。

89、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其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90、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

91、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其主观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他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有个人的(独立意志)。

92、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所确定的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93、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中小学生的身份定位是: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种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94、作为权利主体,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95、教师职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专门)职业。

96、一名教师是否能较好地履行教师角色,根本上还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

97、教师所需具备的专业素养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素养和教育专业素养)。

9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概念作了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教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9、在教师的聘用上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教师资格制度)。

100、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与学上构成(授受)关系。

教育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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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

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

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

4、简答教育法学的特征。

答:(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答:(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6、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答:(1)教育法的理论。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3)法律责任与救济。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7、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

答: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法学与教育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都是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

8、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的本质特征。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9、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渊源?

答: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制定一切法的法源。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法律。它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

10、学校教育权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教育权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的权利;(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我国主要对哪些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答:(1)对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作出了法律保障;(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4)对有违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5)对流动人中子女受教育权作出了法律保障。

12、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

13、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

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14、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

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15、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关系之间有什么联系?

答: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16、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什么?

答: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有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17、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1)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5)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18、什么是教育法的解释?为什么要进行教育法的解释?

答: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9、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

答: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20、简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答:(1)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人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2)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制度。

21、简答目前我国教育评估制度的类型。

答:我国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优选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

22、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3、简述教师考核的基本内容。

答:(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就。

24、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主要有哪些?

答:(1)自身的原因。如:生性活泼好动、容易冲动、好奇心强、性的需求逐渐增加、需求与获得需求的方法矛盾等;(2)学校教育的原因。如: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个别教师的素质较差、错误引导;辍学人数增加,使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以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没有引起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等;(3)社会的因素。如:家庭影响、传媒影响、不良交往等。

25、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

答: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即(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3)学校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

26、目前我国学校实行哪些内部领导体制?

答: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校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民办学校中实行)。

27、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主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8、我国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9、如何理解学生获得公平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各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

30、未成年学生犯罪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答:(1)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2)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3)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4)未成年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5)对未成年学生的重新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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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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