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

发布时间:2021-06-13 点击:

计划生育政策15篇

计划生育政策15篇

计划生育政策(1)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放一次性奖励6000元。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不低于30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三是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县级财政承担。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四是家庭成员在享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政策的基础上,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减免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剩余50%,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一是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二是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三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四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五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每人每年领取生产扶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

 14、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报考县级高中的,由各县区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5、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加快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保障、救助、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既要积极创新特惠政策,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叠加计生特惠政策的“加法”,优先优厚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生产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又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实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的“减法”,让违法生育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增强其制约性。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征地补偿等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计划生育政策(2)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提高人均经济水平、节约国家 和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大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实时国情进行调整和完善,下面 就 最新的计划生育法全文,华律 带您一起仔细阅读。

  新计划生育政策如下

  1、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全面二孩政策何时实施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所以,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

  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2、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3、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以北京为例:

  1、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4 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二孩准生证 1、未孕前去申请 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孩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

  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

  1、把握好时间 二孩的生育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是25到28岁之间,当一个孩子年满四岁时,就要着手去进行申请了,28岁以上只要间隔2岁,也可去申请二孩指标。

  2、户口转移到一起 因为申请准生证时候,要提供户口簿,此外还得去女方所在的户籍所在地获取相关材料,如果工作变动,无法得到工作的单位的申请审核证明,会遇到开具户籍证明的麻烦事,所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提前将家人的户口都转到一起。

  3、准生证的换取 二孩准生证不是立即下发的,它是先拥有一个生育指标,这意味着可以怀孕了,到了怀孕后几个月后,(有些地方规定6个月以后)可以拿着指标和围产保健手册和及相关要求的材料去获取二孩准生证。

  4、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社会抚养费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

  2014年11月,国务院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再度引发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完善。

  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二胎"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5、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二胎政策的利与弊

  二胎政策的利

  (1)抑制男女比例失衡。

  在传统观念等原因促使下,"独生子女政策"导致了许多父母"选择性生育",因而最终出现男女比例失调问题。

  如今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则能极大减少这个问题的出现。

  (2)缓解人口老龄化。

计划生育政策(3)

论计划生育政策的错误

——从逻辑角度分析

 矫枉过正:把错误的东西纠正但是过了限度(又变错了)。

我对计划生育的记忆就是,村里有个小子小名叫三六,因为他是第二个儿子,当时被罚了18块钱,所以取个小名三六。

     七十年代末,小平同志指出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考虑中国国家大、底子薄、人口多、耕地少的特点,揭示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必须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小平同志的指示,中国政府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是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来控制人口数量进而提高人口素质,还是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

      仔细分析,前一种理解的意思就是,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就能提高人口素质。这是典型的强盗逻辑,明眼人用脚趾头都能想到,人口素质不是靠控制人口数量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教育!

有人会反驳,人口多了自然会分摊教育资源,这样教育质量必然下降,进而人口素质降低。有可能吗?有可能!但是他又前提,就是现有的教育资源不变,即对教育的投入不会随着人口增多而增加。可是根据人口红利理论,人口变化对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不仅包括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还包括扩大积蓄以及人力资本投入与回报上升。那么问题来了,经济发展了,为什么不相应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给与教育足够的投入,即投入比例达到或者大于人口增长的比例,教育资源自然不会下降,人口素质就很会降低了。

当然,又会有人驳斥,经济发展,不会把钱都投入到教育,也不可能按照人口增长的比例投入,我们国家的大型设施等等公共服务都是需要钱的,都是要投入的。对此,我愿回答:你错了!何解?总所周知,国家支出来源为税收,在原有人口规模和经济结构不变的情况下,税收基本是趋于稳定的,即,财政可支配金额是固定的,根据我国预算程序,所有支出都是有一定比例的,尽量达到效用最大化。即:教育支出和其他支出都具有一定比例。当人口规模扩大,经济社会收入增加,财政可支配金额增加,在原有支配方式上,所有财政花销都可按一定比例增加,即教育经费也在按照一定比例增加。

所以,如果该比例等于或者大于人口增长速度(也可稍微小一点点),那么该驳斥可不攻自破。当然,如果该比例小于人口增加速度很多,那么就应证了人口增加降低人口素质,而实质上,该论断掩盖了执政当局减少教育投入,不重视教育,不重视长期投入的事实,进而说明,第一种理解的,因为人口增加导致人口素质降低,需要通过控制人口来提高人口素质不成立!

       进一步分析,第二种理解是,通过计划生育,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这种理解,进入了我的主题,就是现今我们还需要通过强制的计划生育来控制人口吗?回答这个问题,先从计划生育的背景开始说起。从六十年代开始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底子薄、耕地少、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国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摘自《中国的计划生育》)

可以看到,我国计划生育是因为人口和经济社会条件极不匹配的情况下做的决策。可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至今30年,国家日益富强,国民收入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们有足够的资源抚育子女,不说抚育7个8个(在俄罗斯这样的母亲被授予“英雄母亲”),在现有的收入状态下,一个家庭抚养2个孩子,那么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还继续强制推行计划生育,不是矫枉过正了吗?况且,计划生育的罚款也没有用到提到人口素质上面,那么继续强制实施就是剥夺了公民自由生育的权利!这里的自由生育是指生育子女的数量,虽然有些非洲国家开始公开支持计划生育,但是没有哪个国家像我们国家一样,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国策定在《宪法》中,还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俄罗斯至今还在授予那些生育7个以上孩子的母亲“英雄母亲”称号,鼓励生育(例子:>

计划生育政策(4)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地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媒体报道,在此基础上最迟从XX年开始,数家官方的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XX年1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关于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当时占主流意见包括“三步走方案”:即从XX年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在“十二五”(XX年前)内,实现全国全部放开“‘单独’生育二胎”政策。
  这一方案,曾得到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在XX年下半年经过修改微调后曾提交国务院。但随后这一政策设想一度遭到反对,后来搁置。
  今年3月,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媒体报道称延宕数年的“单独二胎”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不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只是回应称正在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思路和方案,没有给出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政策(5)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奖励

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

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 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2002年7月以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放弃再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放弃再生育奖励对象的年龄规定

1 、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育龄夫妻,即女方1955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男方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包括已离婚或丧偶对象。

2 、2003年1月1日前已超过育龄期的夫妻且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放弃生育二孩,子女14周岁之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对象。

3、2003年1月1日后,2005年1月1日前超过育龄期的夫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且在1990年1月1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一)放弃再生育奖励对象的生育规定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当时可以生育二孩政策而放弃再生育的

2、有生育能力

3、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

4、合法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上列生育情况的育龄夫妻即使符合再生育政策也不属于放弃再生育的奖励范围:(1)第一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的;(2)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或无现存子女的;(3)没有生育能力依法收养子女的。

(三)放弃再生育奖励费标准和发放责任单位。

1、奖励费标准:农村居民一次性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含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次性奖励2000元。

2、放责任单位: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计划生育政策(6)

计划生育政策放宽浅谈

曹开伯 教育学院应用心理学091班 学号 : 0918010134

近几年来,对计划生育制度是否放宽产生了一场社会大讨论,社会各派各持观点,因此我们应该持着公正,严谨的态度正确的看待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每个人政策的制订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制订的符合实际要求的。我国的计划生育从1979年开始实施,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三十多年来累计少出生人口3亿,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进入低生育、低死亡、低增长的发展阶段,这标志着我国人口发展跨过了一个分水岭,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仍然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但是时代背景已经发生很大的变,我们中国经济已经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们人口总体水平已经居于稳定状态,我国人口结构逐渐趋向于老龄化社会,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不符合时代了,或者需要放宽呢。

在今年的两会上,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成为不少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所研究员李成贵.提出“城市居民付费获得二胎生育指标、农村居民放弃二胎生育指标获得补助”,随即在代表委员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针对我国正面临的男女性别比失衡、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发出提醒,并建议我国推行二胎制。这是我们今年两会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为了许多网名的热评,到底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需要放宽,放宽后我们所遇到的 问题有哪些。

就我个人对当前我们计划生育制度的看法,人口问题是我们当前的一个重大的国家大事,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确实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方法,我们的人口增长得到了一些控制,人口增长行趋向于现代型,人口保持低速增长  净增人口明显减少,这是很好的发展趋势。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出生缺陷人口居高不下;人口老年化现象越来越突出。在当前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我们的,我们的养老保险一直影响这人们对生育制度的看法,这也就成为了伴随人口问题而出现的有一社会问题,另外我们也可以预想一下,在未来的几十甚至几百年里,我们国家继续按这种模式发展,在当前人口基数大的背景下,我们的年轻人口不断减少,而老龄人口则在不断增多,这势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给下一代造成沉重的负担。我个人看法是当前我们人口已经逐步趋向于稳定,而人口结构的转变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我国的人口数量众多,解决不好会造成一个社会悲剧,因此我觉得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应该适当的放宽。

计划生育制度的放宽已经在某些地区有过先例,广东省人大第七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表明要放宽计划生育政策。这说明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是有一定的社会要求的,有群众基础。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了解计划生育制度的放宽对我们国家发展的利与弊。

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允许二胎,能够生育两个孩子,这对于解决我国人口结构趋向于老龄化的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另外两个孩子的家庭能够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现在许多上一辈的在讨论关于独生子女的看法,他们认为许多独生子女娇生惯养,这也无可厚非,因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他们就是父母眼中的一个宝,时常受到保护。但是就我身边的一些人来说,我发现在城市居住的,许多父母一天上班的时间多,而孩子经常是一个人在家,而且邻居间的联系也不是很密切,孩子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势必会影响到孩子心理发发展,形成孤僻,骄傲,不善于交际的人。因此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此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能够给当前我国存在的劳动人口压力大问题。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允许一个家庭养育一个孩子,而在某些城市则允许他们生育二胎,但是对农村的却控制的很严,农村的劳动人口逐渐趋于减少,所以对于农村的家庭来说许多的孩子要上学,可用的劳动人口减少。对计划生育制度的放宽,能够一定程度的缓解劳动人口压力大的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另一方面一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在我国人口基数大的情况下,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不能够解决我们国家人多粮少等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还有当前我国所面临的就业难等问题;同时放宽了政策一个家庭的结构也必定会改变,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经济负担加重,有可能会拉大贫富差距,造成跟尖锐的社会矛盾。现在不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将在十几年以后对中国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十几年以后的中国将会出现两个不平衡。一是年龄不平衡, 现在的中国,中年人比例很高。 中国至今已实行了二十多年的一胎政策,一胎政策的结果是中国的少年儿童比例过低. 十几年以后,现在的中国中年人将成为老年人, 少年儿童将成为中青年人口;第二个不平衡是男女两性不平衡,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中国的育龄夫妻更愿意生男孩而不愿意生女孩,结果是儿童和新生婴儿中男多女少。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的看待一件事情,虽然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全盘的否定,我们也应该更多的看到起正面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在网上许多关于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评论,许多专家也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免有许多偏激的,但是我们也看到许多是关于支持放宽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就目前,我国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放宽计划生育政策,也确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许多家庭也都生了二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当地的人口结构。

放宽计划生育制度是好是坏,我们也得从父母的角度来考虑,比如在某些发达国家,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很完善,所以他们对一个家庭一个孩子的态度会显得不是很关心,因此是否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对他们来说可能影响不是很大。而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父母,我们知道放宽计划生育这几年来一直是一个热点的问题,许多人民都在关注,对于父母有事什么样的态度呢?我们可以发现在城市的家庭许多还是比较愿意一胎制的,但是对于一些有权有势的家庭,他们则更多的愿意放宽计划生育制度。农村的父母则更愿意放宽计划生育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计划生育制度的执行在农村是最受阻的,为什么,就是因为农村的父母希望多些孩子,一来可以帮助他们多做些劳动活,而来可以为他们养老送终,这些都是农村最真是的反映也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

从上面的结果论题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对放宽计划生育制度,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看法,有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一些不支持放宽计划生育制度的人认为放宽计划生育制度会不利于降低中国的人口基数,同时也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就业压力,以及对中国当前人多地少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我们可以理解这样的观点,毕竟当前中国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我们难以解决的。持支持观点的人民认为当前我国男女比例失调,人口结构不稳定,老龄化社会程度越来月严重,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我们不放宽计划生育制度,这些社会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这也是我国当前确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关系一个社会稳定发展的社会大问题。

我个人对放宽计划生育制度的看法,首先我是站在一个农村家庭的立场上的,我比较赞同放宽计划生育制度,对于一个家庭两个孩子,我觉得这样能够跟孩子一个跟好的成长环境。我们知道父母在为孩子的成长在劳碌奔波,因此很少时间估计到孩子,因此会对孩子小时候的成长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会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发展,影响到他们对爱的需求,两个孩子的的家庭,他们能够相互的存进对方的成长。另外我觉得允许一个家庭两个孩子,这是可以符合实际的,这样可以相对的减轻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不影响人口的控制,所以我比较赞同的是放宽计划生育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计划生育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人口增长得到了一定了控制,中国逐渐的不如老龄化,当前中国面临严重的就业压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未来几十年中国的用工慌,所以,我们应该支持放宽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

计划生育政策(7)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辖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子女,现存活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户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市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4.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四、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制度(申请条件及扶助标准)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五、重庆市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申请条件及照顾政策)

1.本人及其父母均为重庆市农业户口;

2.本人为独生女;

3.本人的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六、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贴

(一)条件和对象。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二)补贴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市级财政补贴80%。

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申请条件和增发标准)

1.参加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增发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增发10元。

计划生育政策(8)

十八届三中全会主要观点解读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实现了思想路线的拔乱反正;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传统;开始了系统地清理重大历史是非的拨乱反正;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为纲;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建国以来党的历史的全局性的、根本性的伟大转折。

2013年11月9日志12日召开的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新起点。11月15日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民生期盼。《决定》被视为中国改革的另一个新起点。美国、日本、俄罗斯、法国、巴西等国的主流媒体或发表评论,或采访专家,全方位报道了本次三中全会。国际舆论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显示中国新一届领导层推动全面改革的决心,为中国未来绘制出清晰的“路线图”,展现了新一轮改革的构想和蓝图——全面深化改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很可能会与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一样,成为中国发展的关键转折点。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高级研究员史蒂芬·罗奇在接受美国CNBC电视台采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显示了中国领导人继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决心,对中国的未来将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其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将中国的发展模式由外向型转为内需型,尽管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这是十一届三中全全会确定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中国召开的最重要的一次全会,因为中国已经站在一个领导层绕不过的关键节点上。”美国《福布斯》杂志如此强调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性。

美国以政治和媒体评论为主旨的“PolicyMic”网站称,此次三中全会推进的改革将为中国领导人10年的执政之路提供指导。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未来发展自然是各国的关注点。

日本媒体报道称,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展示了中国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层下的国家发展的中长期政策方针,绘制出了新的发展蓝图。

《决定》内容丰富,意义深远,今天,我们就大家最关心的民生改革为大家介绍十大重点内容。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

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数据,计划生育政策施行三十多年来,中国少生了四亿多人,世界“70亿人口日”因此推迟了五年。然而,计划生育这项影响亿万国人家庭生活的基本国策。那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呢?

1.“光荣妈妈”带来第一个生育高峰

1949年8月5日,美国政府发表了政府工作白皮书,以及国务卿艾奇逊之杜鲁门总统的信中,特别提到了中国人口问题:“中国人口在十八、十九另个世纪里增加了一倍,因此,使土地受到了不堪重负的压力。人民的吃饭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须碰到的问题。一直到现在,诶有一个政府是这个问题得到解决。”9月16日,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唯心历史观的破产》一文反驳艾奇逊,他阐述了自己的人口观:“中国人口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在增加多少倍人口也完全有办法,这办法就是生产…….”受到人海战术胜利的鼓舞,他接下来这样一句气势磅礴的话,全国人民耳熟能想:“在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毛泽东的说法奠定了新中国初期共产党的思想。当时普遍认为,人民应该能够安居乐业、安心养育小孩了。1950年朝鲜战争打响,更催生了奖励生育的政策。

“光荣妈妈”这个词是向苏联学来的。经过二战炮火的洗礼之后,苏联人口尤其是男人数量急剧下降,于是国家大力鼓励妇女生育,授予生孩子最多的妇女以“英雄母亲”的称号。而中国将苏联的方法拿来即用,稍微发展了一下:生孩子达到五个的,是“光荣妈妈”,十个以上的才授予“英雄妈妈”称号。

50年代的光荣妈妈 (电视剧《父母爱情》)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吃大锅饭,全村人都要参加劳动挣工分,插秧、收麦、除草都是手工完成。在不劳动就要挨饿的年代,“人多力量大”被民间认同。而对城里人来说,组织上的政策也多有倾斜:多子女的职工困难户可领取补助,按家庭人口分配住房。单位还会对生孩子的夫妇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对双胞胎及多胞胎给予奖励。

1953年6月,新中国第一次使用科学方法开始全国人口普查,持续了整整一年的普查在1954年公布结果:大陆人口总数达到了5亿8260万人。在1949年到1953年的短短四年里,全国净增人口4600多万。新中国迎来了第一个生育高峰,一些有识之士也看到了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潜在矛盾。

邵力子首提计划生育

1902年乡试中举。1905年入上海震旦公学求学,后转入复旦公学,结识于右任,成莫逆之交。1906年10月,邵力子留学日本,加入同盟会。1907年春回国,与于右任等一起创办《神州日报》,宣传反清思想。1909年5月,他在上海创办《民呼日报》。第一个提出计划生育的人是一位绍兴乡贤、“和平老人”邵力子。早在20世纪20年代,邵力子就提出了中国要控制人口的观点。1954年9月17日,邵力子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作主题发言,他又一次在重大政治会议上就计划生育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说,人多是好事,但在经济还没有发展起来的困难很多的环境里,人口应该得到控制,不控制人口,后患无穷;要大力传播有关避孕的医学理论,指导并供给有关避孕的药物。

作为国民党元老,1949年4月国共谈判破裂后,邵力子留在了北平,后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等职务。邵力子的母亲曾因不想继续生育而和丈夫分居长达十几年,邵的前妻也死于生育第六胎时的自行堕胎,所以,邵力子一直对生育问题很上心。

1950年初,邵力子同当时的卫生部长李德全有过一次长谈,他对当时流行的“光荣妈妈”的号召颇感忧虑,认为战争需要大量生产人口,但人口超速发展,终将使经济建设不堪重负。他明确提出了要控制人口的主张:“如不防患于未然,采取计划措施加以控制的话,则不仅影响建设,同时也影响民生,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但在当时的社会思潮下,这种议题只能被搁置。

1951年,邵力子回乡探亲,浙江绍兴农村一派安逸祥和,但满地奔跑的孩子之多,让他真切感受到中国未来的人口负担。1953年冬天召开的政务院会议上,邵力子首提计划生育的观点。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演讲时曾说:“社会主义什么都有计划,生育更要有计划。计划生育,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富强。”

马寅初是邵力子的老乡和同龄人,他在50年代初回乡探亲后,对人口压力同样心有戚戚,以六十多岁的高龄投入大量精力对人口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当1955年邵力子与李德全去拜会马寅初时,马为两人观点的不谋而合而深受鼓舞,当场表示要把调查报告写出来,在人大会议上提出来。

同年7月的第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马寅初便在《控制人口与科学研究》的发言中,提出控制人口的“三步法”:第一步要破除“多子多福”等陈旧观念和封建思想;第二步实行晚婚,女23岁、男25岁结婚比较合适;第三步要有行政措施,生两个孩子有奖,生三个孩子要征税,生四个孩子征重税。

(马寅初,浙江绍兴嵊县(今嵊州市)人,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教育学家、人口学家。他曾担任南京政府立法委员,新中国建立后曾历任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大学商学院院长兼教授、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校长等职。1957年因发表“新人口论”方面的学说而被打成右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以平反。他一生专著颇丰,特别对中国的经济、教育、人口等方面有很大的贡献,有当代“中国人口学第一人”之誉。)

2.人口政策刚起步即中断

人口激增的现实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使得政府开始对人口问题逐渐重视起来。毛泽东的想法也慢慢发生转变,1956年他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的谈话中提到:“夫妇之间应该定出一个家庭计划,规定一辈子生多少孩子,这种计划应该同国家的五年计划配合起来。目前中国的人口净增一千二百万到一千五百万。社会的生产已经计划化了,而人类本身的生产还是处在一种无政府和无计划的状态中。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对人类本身的生产也实行计划化呢?我想是可以的。”

1957年2月,毛泽东接见全国学联委员时又说:“中国的好处是人多,坏处也是人多。北京现在有三百六十万人口,将来要是有三千六百万人口,北京市长如何得了。你们将来当了市长怎么办?要安排工作,安排小孩子,解决交通运输问题,那时逛公园也要排队。”月底的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专门提出:“政府可能要设一个部门,或者设一个节育委员会。”

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指示,生育限制调查委员会于当年成立,标志着政府开始设专门机构研究人口问题。中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在1955年和l956年都出现了大幅回落。但一场汹涌的政治风暴很快打破了平衡。

1957年5月,整风运动开始扩大化,转向反击右派,知识界、科学界受到冲击,人口学界也不例外。马寅初这年7月15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新人口论》,被认为是“配合右派向党进攻”。

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席卷全国,“赶英超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震天动地。大办工业,大办农业,大办文教事业,男女老少都走上了工作岗位,一时呈现出劳动力短缺的假象。于是,“人手论”开始取代“人口论”。刚刚设立的生育限制调查委员会,再也没有做什么调查,刚刚起步的人口政策研究就此中断。

3.从重男轻女到“晚、稀、少”

“三年困难时期”过后,中国人口出现了灾难后的补偿性生育高峰。196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6.99‰,1963年、196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继续攀升,1963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3.33‰,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

1963年,周恩来等国家领导人提出,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就够了。同时在全国大力推行提倡晚婚,限制早婚,提倡男子28岁以上、女子25岁以后结婚。1964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毛泽东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人口的急剧增长让他看到了可能的危机。 1965年1月9日,毛泽东和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谈话时,斯诺问及此事:“主席对中国计划生育的进程感到满意吗?”毛泽东答:“不满意。在农村还没有推广,最好能制造一种简便服用的避孕药品。”

然而,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又被紧随而来的“文革”打断。十年动乱中,人口增长处于盲目无序的失控状态。1966年到l970年,每年出生人口高达2500万到2700万之间,五年时间全国净增人口将近一亿。

1971年,国务院转批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12月,中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计划生育要提倡实行“晚、稀、少”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拉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四年左右;“少”就是少生孩子,后来将“少”具体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这一生育准显示出了惊人的效力。以总和生育率(注:一个妇女一生生育孩子的数量)来衡量,1970年总和生育率为5.81,到1979年这个数字已降为2.75。

但是,即便如此,到70年代后期,我国人口已近10亿,人们普遍感到“人多了”,按照当时的人口增长速度,中国将在2000年超过12亿人口,经济上的压力会很大。国家领导层认为,有必要实行更为严格的一胎政治。“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呼之欲出。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

第一、时至今日,一胎化的人口生育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人口的持续发展为前提。要保证人口世代更替,目前发达国家需要总和生育率(妇女平均生孩子数)为2.1;由于非正常死亡率和出生性别比我国比发达国家要高,中国则需要总和生育率在2.3以上。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发现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仅为1.22,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再次证实了1.3左右的超低生育率。中国人口从1950年的5.5亿增加到现在的13亿,尽管人口总数世界第一,主要是因为社会稳定太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平均预期寿命从35岁延长到73岁,并非都是因为我们生育率高。但是寿命不会无限延长。从五十年代中期至1991年,等到1950年代中期出生的人开始死亡,将出现一个长达三十五年的人口“泄洪”期,每年死亡两三千万。这意味着中国今后需要每年出生2000万以上的孩子才能缓解人口老化、防止人口锐减。由于晚婚、晚育、单身、不孕(卫生部承认中国原发性不孕率高达12.5%)等人群比例增加以及养育能力的限制,实际生育率往往远低于生育意愿。也就是说,现在中国的人口生育率已经开始负增长!

2.家庭独生子女化,让每一个家庭时时处于担惊受怕当中,已经成为引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

 “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独生子女人口占主体的社会本质上是风险社会。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其实也进入了一个还没有完全意识到的风险积累和爆发并存的后计生社会,或者说是不得不直面生育率快速并大幅度下降后果的后计生时代。”北京大学人口学教授穆光宗就是反对“一胎化”的著名学者之一。他概括的认为,独生子女家庭至少存在“六大风险”:

 首先是孩子的成长风险。主要是夭折、重病的风险。

其次是孩子的成才风险。“独柴难烧、独子难教”。

第三是婚姻的冲突风险。独生子女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非常大的,家庭人际矛盾普遍难以调和,若激化则破碎家庭、单亲家庭将随之增多,从而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大。

第四是家庭的养老风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父母依然面临生活照料风险、精神赡养风险甚至经济供养风险。随着老年人数量的增加,“421”家庭数量激增,调查显示:有35%的家庭要赡养4位老人,49%的城市家庭要赡养2~3位老人,如果独生子女下一代还是独生子女,那么第三代就要面对一对年轻夫妇最多赡养12位老人的局面。

第五是社会的发展风险。独生子女必然要走向社会,除上述风险外,其个性问题、非智力素质发展失衡、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等也使未来社会的竞争力量、协作力、凝聚力受到巨大挑战。

第六是国家的国防风险。一旦发生战事或抗击自然灾害等,需要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奉献的时候,可能就是一个“严峻的话题”。比如说这次的汶川大地震,很多的家庭丧失了唯一的孩子,又丧失了再次生育的能力,于是对整个家庭精神上的打击就特别大。

 因此,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性”就在于“唯一性”,面临不可预见的风险,很多家庭变得“不堪一击”、十分脆弱。

3.独生子女政策导致重男轻女现象日益突出,造成了大量妇女和儿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而目前中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达到116.9∶100,有的省份高达130∶100,而正常的人口性别比例应为102~107∶100。

由于我们传统的性别歧视,导致各国纷纷来领养中国女婴。荷兰三分之一的领养儿童来自中国,基本都是女婴。美国约有5万名从中国领养女婴,而且每年都会新增加6000多名。中国收养中心还向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爱尔兰、荷兰、挪威、新西兰、英国、加拿大、比利时和澳大利亚14个国家开放。这些国家都纷纷到中国领养小孩,而且都是领养女婴。

长此以往,不仅造成了大量妇女和儿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我们的性别失调现象会更加严重。这将是一个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重视之。

 4.整个社会独生子女化,是导致中国素质教育怨声载道、痼疾难医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独生子女们生于安乐,能力急需提高。具体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学习目的的认识不明确,为父母学,为老师学,厌学的人占了相当的比例。

其次,由于孩子是独苗,全家老小的希望都寄托在一个孩子身上,家庭对独生子女的期望过高。

第三,作为教育的重要环节的学校背负着广大家长的殷切期望,只能牺牲孩子利益,顺势逐渐功利化。

第五、计划生育废止一胎化、实行两胎化政策是全社会广大民意的诉求,顺遂民意才是以人为本

独生子女的压力

空巢

失独家庭百万个

6万失独家庭50岁以上失独

失独家庭

计划生育政策(9)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办事程序也相继得到了规范。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方便群众办事,现将新调整的计生政策及办事服务指南明确如下:

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七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院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办事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

1.办理对象

未婚或已婚(含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

2.办理条件

(1)户籍地在广东省内的育龄妇女(含未婚收养、未婚已生育、离婚及丧偶者);

(2)男方户籍地在广东省内,女方非广东省户籍但随夫居住在广东省内的育龄妇女。

3.所需资料

男女双方身份证、男女双方户口本、结婚证、女方免冠小一寸彩色近照2张。

4.窗口办理流程

(1)申办: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镇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进行申办材料递交;

(2)受理:街镇计生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将办事材料形成电子化材料上传至系统,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核实;

(3)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计生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4)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则办事人可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镇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5.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办事人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注册账号并登陆;

(2)申办:办事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办事所需的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

(3)受理:受理机构负责核验办事人的申请信息和电子证明材料,核验完成后,提交给男女双方户籍地核实;

(4)核实:户籍地所在街镇计生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5)领证:核实结果为通过,办事人携带办事材料原件前往女方户籍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街镇计生办的任意一个办事窗口自取。

6.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个人信息和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

承诺期限: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个人信息和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事窗口:夫妻双方户籍地或女方居住地的街镇计生办。

计划生育政策(10)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一) 单独二孩政策

安徽省从2014年1月23日起实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申请生育二孩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

独生子女认定标准:

(1) 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 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其已死亡的子女未曾生育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 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放对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未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发放标准:从领证之月起每个月发给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16周岁止。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职工,终身无子女或子女满16周岁前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其退休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

(三)“三项”奖励制度

1、节育奖励制度

奖励对象:统计年度内,落实上环、皮埋、男(女)性绝育手术的农村夫妇,且为政策内生育,丈夫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非双女户、双女户家庭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切户口在镇、街道。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独男户和两女户每人每年领取960元奖励扶助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奖励扶助金。

从2013年起,将农村独(双)女户奖扶对象提前到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600元奖励扶助金。

3、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32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4080元。

(四)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农村夫妇(初婚准备生育、符合政策准备生育二孩夫妇),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检查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检查地点: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

优待对象: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家庭参保夫妇;特别扶助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

优待标准: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夫妇参保的,政府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计生补贴30元;特别扶助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补贴优待政策。

(六)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升学加分: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独女户和已落实绝育措施双女户,其子女升本地高中时,分别给予加分奖励。

计划生育政策(11)

山东计划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XX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和

计划生育政策(12)

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汇总

一、在何条件下夫妻可以合法生育第二胎?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28#

2、政策规定:

●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应当按照何程序?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9#、30#

2、政策规定:

●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另外应依照个人情况不同,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怎么办?

1、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4#

2、政策规定: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6#

2、政策规定: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2012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

*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

五、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按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5#

2、政策规定:

当事人双方均为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上海户籍、一方为非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上海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政策(13)

计生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发放标准:每人每月80元,也就是960元/人/年。

2.四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国四条”):(1)户口: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生育:1973年至今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含合法收养); (4)年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发放标准:湖北省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统一城乡,提标到400元、500元。

2.对象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计生特困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建立“双岗”联系人制度、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双岗”联系人制度即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联系人,每周电话联系至少1次,每月登门走访联系至少2次,春节、端午、中秋传统节日必须开展慰问,独生子女伤残对象家庭每户每年500元,独生子女死亡对象家庭每户每年1000元;

再生育条件(三孩及以上):(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3)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4)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秭归县全面两孩配套政策

1.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

享受对象条件:(1)女方为秭归县户籍居民且在宜昌市参加了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或非秭归县户籍但持有秭归县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且在秭归县参加了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2)合法生育第二个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免费额标准:政策内合规的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额标准为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

结算流程:(1)享受对象在分娩前,到乡镇计生办办理《秭归县合法生育二孩和再生育一个子女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证明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另需到参保地人社部门出具《参保证明》。(2)凭《证明单》、《参保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到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县内医院出院时予以现场结算。(3)县外住院分娩的提供相关资料到县妇保院结算。

2.幼儿保教费补助

对象条件:1、父母及子女均为秭归县户籍人口(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及子女均秭归县户籍人口)或非秭归县户籍人口但父母及子女均持有秭归县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及子女均持秭归《居住证》)的;2、自2016年1月1日起合法生育第二个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3、在秭归县范围内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补助标准:每名幼儿每年补助1000元(每学期补助500元),同一幼儿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不超过三年。

计划生育政策(14)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

一、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需要《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计生办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计生办受理上报,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发给《生育证》。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六、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七、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九、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

十、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十一、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二、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四、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处理。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计划生育政策(15)

广西计划生育政策

  二胎政策开放后,广西计划生育条例也进行了重新拟定,那么广西计划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内容?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此外,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上述规定外,符合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等三个条件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申请
  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公示
  符合生育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二孩生育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如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在XX年3月1日前已怀孕尚未生育,3月1日零时以后可以按有关规定补办二孩生育证。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提供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档案,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统一结算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孕妇在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时,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负责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报告卡》,并在孕妇分娩后7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XX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5%;XX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三)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四)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五)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就业、就医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
  (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50%;
  (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
  (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县级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落实有关奖励与优惠规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四)其他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办理代征代缴社会抚养费的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罚款;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贿赂;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依法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原来的奖励或者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夫妻离婚或者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二)违法生育,属夫妻离婚的,各自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的数额应自行协商解决;属丧偶的,按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未交清的部分减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违法生育所受行政处分不变,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已交部分不退回;
  (四)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
  2.山东计划生育政策
  3.计划生育政策取消
  4.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5.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6.计划生育政策
  年计划生育政策
  8.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9.甘肃计划生育政策
  10.关于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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