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沈阳市养老保险网

发布时间:2019-04-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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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沈阳市养老保险网

  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http://www.sys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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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沈河分局本周末(7.15-7.16) 暂停延时服务的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于本周末(2017年7月15日—7月16日)两天对其办事大厅内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整体改造施工,届时将无法保证延时服务窗口的办公需求,经沈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研究并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决定本周末暂停对外办公。由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办公所在地为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受办公场所关闭影响,决定暂停本周末延时服务。

  特此通知,敬请谅解。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指南 (试行)

  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经编制、财政、人社局认证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表1)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四)单位银行开户证明;(五)编制、财政、人社部门三方认证后的报表;(六)单位信息采集有关报表报盘及要件。

  2、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性质、主管部门、经费来源、隶属关系、编制人数、开户银行账号、增加险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单位分立的,提供单位《分立(合并)人员花名册》(表2-1)原件一份;(四)单位合并的,提供被合并单位《分立(合并)人员花名册》(表2-1)原件一份。新增原退休人员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表5-2)纸质表、电子文档和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份。

  3、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书一份;

  (二)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二、 月申报核定

  月申报核定包括: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恢复缴费或续发、终止参保、基数变更或补(退)缴、退休转在职、统筹范围内转出、统筹范围内转入。

  1、新参保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人员新参保的,应从起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手续、调令、任职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三)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参保基本信息表》(表5-1)电子表,纸质表(表5-1)经参保本人签字,单位留存备查;(四)调入人员原已参加过社会保险、暂不能提供原参保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先办理新参保手续,后期办理转入。

  2、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6)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涉及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变更在职人员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职务、职级的,需提供本人档案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变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账号的,需提供开户银行全称、银行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

  参保人员发生工作调出、辞职(退)、解聘、开除、参军、上学、服刑、失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等变化时,应从停薪或失踪之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中断缴费或暂停发放待遇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调出人员需提供本人转出手续,不能及时办理转出的,办理中断缴费;(二)因辞职(退)、解聘、开除、服刑、参军、上学、失踪办理中断缴费的,需提供辞职、失踪等手续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因服刑、失踪办理暂停发放待遇的,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恢复缴费或续发

  中断缴费人员重新在参保单位恢复工作或暂停发放待遇重新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应从起薪之月或恢复领取待遇资格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恢复缴费或续发待遇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手续、凋令、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二)符合续发待遇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终止参保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不再继续缴纳要求一次性退费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证明复印件一份;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的文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其离境时或离境后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书面申请书一份,定居国护照、相应国家的国籍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一份;(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选择不再继续缴纳要求一次性退费的,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一次性退费申请。

  6、基数变更或补(退)缴

  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差额的,或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或补(退)缴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出具的变更基数或补(退)缴申请书一份;(二)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出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对应年度的财务原始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四)变更缴费基数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请表》(表10)纸质及电子表一份。(五)变更差额基数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申报表》(表11)纸质及电子表一份。

  7、退休转在职

  退休人员发生需要变更退休状态情况时,参保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转在职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6)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提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表17)原件一份。(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系统出表)原件收回。

  8、统筹范围内转出

  参保人员在本地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之间调转(调出)的,须从停薪之月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一份,并提供调转(调出)手续复印件一份

  9、统筹范围内转入

  参保人员在本地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之间调转(调入)的,须从起薪之月起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入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调转(调入)手续复印件一份

  三、 待遇管理

  待遇管理包括:退休待遇新增、多发待遇追回、待遇补发、待遇调整、待遇重算。

  1、退休待遇新增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即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办完退休手续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二)社会保障卡或领取养老金银行卡(带有银行卡号面)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开户银行详细名称;(三)《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表17)一份;

  2、 多发待遇追回

  参保退休人员迟报死亡变更、重复领取待遇或其他原因需要追回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迟报死亡变更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殡葬证明复印件一份。(二)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待遇的,提供经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退还协议(表21-1)一份。

  3、 待遇补发

  退休人员因待遇核定或调整时间滞后、待遇恢复等原因需要补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待遇补发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一份,并提供与待遇补发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待遇调整

  对审批有误需要重新审批的或审批无误、核算有误需重新调整待遇的,以及未参与定期待遇调整需要零星调整的,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6),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 年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汇总表》原件一份;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 年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明细表》原件一份;

  (三)审批无误、核算有误的,参保单位提供原始档案依据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待遇调整。

  5、待遇重算

  已退休人员需要重新核定待遇标准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待遇重新核算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月业务申报项目表》(表5)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待遇)变更申请表》(表6),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经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单位申请一份; (二)提供与重新核定待遇对应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额《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表17)原件一份;(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表18)原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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