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1-06-23 点击: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5篇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5篇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1)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

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日期:

第二篇: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建立以下条约,并共同遵守:

1.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3.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4.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5.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6.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7.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8.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9.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两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

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13. 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需求和项目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

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

2) 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

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告等;

3) 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

4) 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指标等;

5) 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

(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规划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

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 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

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 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 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

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1.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6.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7.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源代码类: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

2、产品需求设计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

3、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告等;

4、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

5、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kdsp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指标等;

6、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

(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第十二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第四篇: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的若干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案情介绍】

XX年1月1日,肖某与某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肖某在该公司从事销售管理工作,期限为一年,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第二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力公司同意,肖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电力公司同类行业,不得从事于电力行业及竞争对手工作,而且不得兼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肖某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在肖某离职满三年后时一次性支付。”劳动期满后,肖某到b公司工作,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电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XX年电力公司起诉至某法院称“肖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我公司核心市场的销售工作,对我公司的经营策略、经营思路及客户资源都非常清楚,肖某在劳动期满离职后即到与我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b公司,违反我公司与肖某的保密协议,请求法院裁决:肖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保密协议;肖某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3XX0元;返还违约获利30万元。

【法院裁判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电力公司要求肖某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违反该义务造成用人单位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时候必须要以经济补偿作为代价,只有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劳动者才负有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而电力公司与肖某之间协议约定在肖某离职后三年才支付,这种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出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此该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肖某无需遵守,其他条款并不违法,肖某应当继续遵守。

【法律管理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才的自然流动也更加频繁,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容易随大量的人才流动而被带走,因此企业有必要采用竞业禁止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在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细化,在条款设置时要考虑全面,将所有可能性都考虑进去,落实到纸面上,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按照《劳动合同法》立法原则,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违约金,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项例外。因此立法也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人员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

竞业限制条款时,要慎重竞业限制人员的选择。防止竞业限制人员过于宽泛,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2、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便可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也不能时间过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敬请期待好文网更好文章)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使劳动者再遵循竞业限制协议,应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一定合理期限内向劳动者进行告知,一方面可以不影响劳动者再次择业的选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不必再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间的一种平衡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可以有效保证离职人员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竞业限制的按月支付也保证了劳动者必要的经济生活来源。因此公司不能简单约定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篇:员工离职保密竞业协议书

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址:

鉴于:甲方属于行业,乙方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担任职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务机密内容;同时,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名册。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故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客户情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

2、甲方所有于XX年月日止在册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产品信息。

二、乙方承诺:

1.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的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2.在离职之后,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手机: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2)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1.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1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3)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

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日期:

第二篇: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居民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建立以下条约,并共同遵守:

1.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3.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4.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5.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6.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7.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8.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9.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两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

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13. 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产品需求和项目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

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

2) 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

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告等;

3) 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

4) 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产品质量指标等;

5) 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

(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管理规划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

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 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

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 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 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

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1.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6.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7.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知识产权。

第三条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存。

第七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本协议提及的甲方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一)技术秘密是指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并未公开的,且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源代码类: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

2、产品需求设计类:客户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书、项目管理计划和进度表、概要需求列表、估算单、需求规格说明书、设计文档(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单元说明书或维护类设计说明书或改错类设计说明书)等;

3、产品开发过程管理类:项目会议记录、项目评审记录、缺陷记录跟踪表、同行评审记录表、配置项登记表、配置管理资料、组间协调记录表、需求跟踪与进度控制表、测试计划、测试用例、测试报告、项目关闭报告、工作产品发版报告等;

4、技术文档类:专有技术资料、技术经验、技术培训资料、技术总结等;

5、质量管理类:产品评审报告、kdsp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指标等;

6、产品应用实施类:产品实施方案、产品应用状况、客户使用情况等;

(二)经营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并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信息: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架构、计划与总结、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的决议和记录、业务专项会议资料等

2、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商业分析报告、税务资料、原材料进货渠道、审计报告、投融资交易、投资分析报告等

3、人事信息:员工档案、组织人事资料、薪酬福利状况、培训计划、绩效考核资料等

4、营销信息:合同、产品报价、重大交易记录、客户档案、代理商资料、供应商资料、合作伙伴资料、市场调研报告、市场营销方案、重大市场活动等

第十二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

第四篇: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的若干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案情介绍】

XX年1月1日,肖某与某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肖某在该公司从事销售管理工作,期限为一年,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第二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力公司同意,肖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电力公司同类行业,不得从事于电力行业及竞争对手工作,而且不得兼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肖某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在肖某离职满三年后时一次性支付。”劳动期满后,肖某到b公司工作,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电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XX年电力公司起诉至某法院称“肖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担任我公司核心市场的销售工作,对我公司的经营策略、经营思路及客户资源都非常清楚,肖某在劳动期满离职后即到与我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b公司,违反我公司与肖某的保密协议,请求法院裁决:肖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保密协议;肖某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3XX0元;返还违约获利30万元。

【法院裁判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电力公司要求肖某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后仍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违反该义务造成用人单位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时候必须要以经济补偿作为代价,只有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劳动者才负有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而电力公司与肖某之间协议约定在肖某离职后三年才支付,这种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出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因此该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肖某无需遵守,其他条款并不违法,肖某应当继续遵守。

【法律管理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才的自然流动也更加频繁,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容易随大量的人才流动而被带走,因此企业有必要采用竞业禁止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在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尽量细化,在条款设置时要考虑全面,将所有可能性都考虑进去,落实到纸面上,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1、按照《劳动合同法》立法原则,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违约金,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法》仅有的两项例外。因此立法也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人员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

竞业限制条款时,要慎重竞业限制人员的选择。防止竞业限制人员过于宽泛,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2、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便可以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也不能时间过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敬请期待好文网更好文章)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使劳动者再遵循竞业限制协议,应在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一定合理期限内向劳动者进行告知,一方面可以不影响劳动者再次择业的选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不必再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间的一种平衡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可以有效保证离职人员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竞业限制的按月支付也保证了劳动者必要的经济生活来源。因此公司不能简单约定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篇:员工离职保密竞业协议书

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址:

鉴于:甲方属于行业,乙方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担任职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业务机密内容;同时,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户名册。现乙方单方提出要求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故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保证并确认:与甲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严格遵守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客户情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

2、甲方所有于XX年月日止在册的客户信息;

3、甲方的产品信息。

二、乙方承诺:

1.在离职之后,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的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2.在离职之后,不得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视为无限期保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手机: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4)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及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商业秘密范围

第一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及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数据、技术报告、技术文档、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相关的函电等。

(二)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三)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等。

(四)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本合同范本是由陕西****国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起草,使用中有问题可咨询许***律师139******)

二、保密约定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目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六条 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三、竞业限制

第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

第八条  乙方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乙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5)

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甲方(企业):深圳市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华宁路华联工业区8栋3-4楼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电 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已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为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动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及乙方基本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在 范围、 地域,生产/经营与甲方(含甲方关联公司,以下同)同类的产品、业务或者为他人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业务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2、不论因何种原因,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 年内,乙方不得在 范围、 地域到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4、乙方在职期间及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第二条 相关定义

  2、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或者甲方控股股东参股、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后按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 竞业限制开始及终止时间

  1、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从甲方离职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3、甲方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的,有权随时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本协议中提供的通信地址发出之次日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

  乙方每月的补偿金数额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以每月实发工资为准)的30%,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个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限制天数补偿金。

  第六条 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时间及条件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上述证明的,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乙方指定在甲方开具的工资卡账户为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专用账户,乙方变更该银行账户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导致甲方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存该补偿金,由此产生的提存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新单位。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立即与新单位解除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

  (1)甲方获取或开发该产品的全部费用;

  (2)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3)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无法按照上述三种方式计算出甲方经济损失的,则乙方应承担的甲方经济损失总金额为乙方从甲方离职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倍。

  2、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等。

  3、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致使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乙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工作证明义务,而甲方拒绝向乙方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4、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

  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如本协议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则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均以中国邮政ems方式寄出至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或注册地址,且只要双方按该地址寄出即视为送达,而无论对方是否签收。

  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按原通信地址或注册地址寄出的文件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炫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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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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