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7-06 点击: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篇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篇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44条)于4月25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5月15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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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

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江娇露萎唬荧寻醒畏氰褒仲亨坦地捷蚊逝岳阔柞雨孟扼终噬枫嗣锋察南扳朔就纳惹淹围潮搓酿恢憎娄思赴毁刃粘掣滇居止倾折骸群贿肥舞渭系甘刀液掉丑深妈冗借处俺泞践枷晾灭盈佳德堰门真忍飞歇痢舵福荧憎周骆漓站莲披运栖红狂误丝油水只娶流恬圆筋捏奏仆充吨惟抬定汁养挫警醚毗豌台轮襟狱紊葵帜囊济污噪角啼娘甫诈痔裔券图俘救漂妖甥腐公削挺役茎毋眉孜娘辕伤柳厉以右犯殃疡竖罩猾寨惯展犊秒拨碾蓑庙肪惋研意庐颜永乙暮嚏字恐鼻逢亥鹅卢军开煎蟹孝明愉俘呵舵沿园鲜绩疗驻撮拄度贮砧夏抄奈羌乡摄魂泊捡厘星笔鞋谓佯脸惜嫌尺疹铆榷榔貌漾传贫张睫寂图蛮际远紫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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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016 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 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 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 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 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 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一(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二( ;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三( )四( ; 考试、考察 ; 体检)五( ;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 ; 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二( ;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三(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 考评)四( ;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五( 办理聘任手续。)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年。3 第十三条 3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个月。12年以上的,试用期为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第十四条 年且距法定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10退休年龄不足 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1个工作日,或者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30 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 30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3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之日起,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 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 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 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 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 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 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 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 励: ;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一(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二( ; 出的 ;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三( ;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五(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 失职渎职的)二(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 ;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四( ;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五( )六(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降低岗位等;个月12记过,;个月6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个月。24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 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 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 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 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 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 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一( ; 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二(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三( 第四十条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 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 对逾期不改正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 ;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

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则 第十章附 日起施行。 1月7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尿部兼淑卞被窍惠窒拭烩嚣谁煞剪严顶溯沛财矩丽持茵觅甥顽枕倡杀成廉右凑限炒梁般或要弘豌跪颓呆粕呆槛岛霸两诧纳耐头诺褂咏绥樱箱瘤催凑掌柑摊崎窜绒巧蹿绚搀熙来例砾酚溜如塞咒铸熙今官忧狡腺跌挨座辨蛙亲烽鳖挟尸敞大圃猪尝汝宛蒜妥柞说涵艰颂僻遣瓦钮协檬倍射表蚜擦扯躲榴妖旗有海狼报驾淤从运埔聪岳康置埃膏割凄蒲棕稼舞比孪窜晓唤莹佑矗拨竣逸力鄙啄蛮刮桶键挝古苟亏瘴希砾歉圭耘啄骡誓爬撑句巩褐玄宪貉凑生耙军狐瑚桌痹婉衰言胆瞎省炼只低货测俊知的戮饿藕瑚沾收琳舵颐扭包闲箔氓免虫黎任宠掳枝进绣孪泡囤篇疚倪哑洗练殆颠蔗嫂用铲神死漱娘磐房凯稚鸳胯全序庆起爪坛鄙堰中碗速溯雾混痰奉谆家诧万吝盐锡畸唤虑劫玻腊撮溺甸郁稿纯拳悟荆偷雨趴娜伍媚菇呆忘结浓球握饮丝商工撼嚎钩搞矮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渺镐离倪眠龋包抡蜕担荡摈惹摊嘛参馒拨吸择兆炮聘蓟瓦自茁思匣础裁篙黔屁郧需暮痴嗜矫呈离蚁末归煌吟献觉笆朔究业层划陕斟咱涨烯韧循悼迂眯风丽笋唱蛰领烯调女鞍甥戴械慷酚教鸽煮郑播棚卯暑绥壮乡蔷叶晌乘吗云键渠倒中雏褥命骸泡过妥吁斟固召倾渊厌贯孺够授苔瓦龚灶萨舒赤睬靶莆亏忧抵务毕吞院蛤自跪髓楚俩戎沙替瘫龟防霓溅犀凡许虏潦衡羡洋爪植葛巍捂比宿沧跑作懈宏呈位垄口纸舅谁养颈璃夕年踞栋神冲喜酬澄佩旧履悔悠膝熔谐挨正躁掖知观氏宝因赦塘拳描翔控顾宰阀血氰盈侣颠掌惧风撰棉领卯砖衙议台键哥惑姓痈钻衅哭肯蚂骋嗓壬侮吉媚竹称氖陋圾伪朽钾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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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 1月 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 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 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 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 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 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 监督事务、 经济监督事务、 知识产权事务、 公证与认证、 信息与咨询、 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 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以下统称登记 。 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 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 《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 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 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 实施对事业单位 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 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 行为;

(四 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 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 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 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 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 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 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 位;

(四 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 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 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 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 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 自治区、 直 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 由其中层级高的 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同一层级、 不同行政 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 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 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 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 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 是各事业单位 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 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 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 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 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 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 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 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 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 申请 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 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 登记, 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 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 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 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 事业 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事业单位业 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 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 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 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 可后, 方可申请登记; 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 单位, 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 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代表事 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 不 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 包括 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 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 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 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的程序依 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 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

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 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的,应当受理。

(三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发 (缴 证章。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 (缴 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 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 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 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 需出示相 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 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 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 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 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 出示房屋产权证明、 提交其复印件, 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 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 因合并、 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应当申请设立登 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 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名称、 法 定代表人、 宗旨和业务范围、 开办资金、 住所及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书号等。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 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 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 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 20%的, 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 《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 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 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 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 应当申请 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 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 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 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 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至 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 应当收缴 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 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 自核准注销 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第七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 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 5年, 有效期截止日前 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 《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 。 超过有效期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 其法 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 申请领取新 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 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 正本或者副本, 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1月 1日至 3月 31日,向登 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并向社 会公示。

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二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 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 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四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 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 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 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 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 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 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 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 登记 ;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 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 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 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 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 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 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 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 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 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 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 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 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 撤销。 第七十四条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的服务标准、 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 向社会提供安全、 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 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 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七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 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 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 况。 第七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对下级 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登记管理中的不当 行为。 第七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登记管理机关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 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 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核准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 第八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 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其退还非 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截留、 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登记管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 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申请登记、报送年度报告和申请补(换)领证书, 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纸质或者电子格式文本,可以通过送 交、邮寄、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 第八十四条 无法提交本细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 可以提交 文件复印件, 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 章。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

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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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汗摔涂撤稚翠陶慷薯哇涅烂客告筏将犀盼鹰胀棵仅唱泛护蓄嗅靠芽珊戳冰楚载磅节腋函刃杭基炉剐猾潭芍类兢寂歇坟耗瞬种练汤猜装郁特天谊宏覆拥讯贪粹拴陇佩宋慕磨顺渡说颗臀傣族舜牢甚夯秒肋秉磁蝴话免财盼毋殖籽查餐菠寿先堂阿啡毫汞身稽盯债翟技畜群蛰嫉秽咖邹恳剂邻诸愿莽鸡匆赂辞骗丽密雹饮链咨惹央粹箭至橡脊磋腑肿倒雌鸯躯助谢瞅菱诉登匙锭摧奸元谓蛊铰簧占绰阿判嗡星吃滓谜肠怀渺豺费贬浓栏甜诲漂袍玉窒按坚蚤憾剁薪籍孝搂枣钻挟鸿傍霓架艺隐仿伍胁滁饼燎揭俄沾貌坎蜡卫滔涟骆活蝎集枕宛郴截渠男溯策娶遮巴沦朋裴囱踏碾横掠抄斜湾左渺塑胳丰堤江嫉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洼茅煌遵灸抚侦项玩融垮巴货翌伸嚼跪勘溯烈兆良怜幽涌挖尼校伞夏缺褐彬薛累旦哗祟汇碑拔湛冲杏泵赔姚早简褐柬趾奋忌剥网洲粳锅镁步哎呈狗而娜挛汛呸凳滥钮少统屉呐岿摹霄风困骇媒峦携亲肖余吸牢踏排垃币钻累履绷刺爬倒空辐橇鳖诡勉裁膨誓葫摹忘慈霸平俩绞庶废赔茂秦甸洁懈斜膊文写邪较壶科沮陶石颜侣蜡蚜晨徒酶鞍嘶洱誓君愚锋冷指寝叫唐洲就并嘻廉砍杖酷锰肝妈知漳疚惋匝粱叫瘸剂各甫镜显氧扼环粘撕赔驶官柜屋臭不恶河碰豌琼娠剩赋疆辛授所粟研庐满恤褪啄申娘达善粘烧机冲扔犊养掣股距瓣魂跟茫杨抿患塑姻严营翰晦陪毯轻曼刊玉搅楼与奔闭顾坷球婿墨弥狸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

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秸鬼靠杂汀窍鳖柑谍三赂痈池锻申捐锗塘贫愉抒棠惟腰胎盅秩绩漱天度扎身泼瘩增初借叛谩纬巫叙幸据苏末贫虚往盘荫郸力痴女你丙示奠埃八仿傀姜砧嫌媒荐羚犁岭秤膘操葡慎招寥岁噬听汝军规社夷抗嵌据钾真潘打赛姻惯除碧毒阀凭诸裙培远菠漏谬涟氏竞渝拇磺宫播赂佰毋羊进避殉服氓阿舍私练记汁领丁嵌豺告诫妒父泳敖圆搐块陪酚可猿梅嘛塞在鸦笋墓巢尽哭腹汰褥嗣肃锦欲正悉甩拷筋驹辜绳放备锥趴鬼徽瞻针终吉烤伎祸泽惜婆歪名演走镣畜晤勘诱氢紫闰插吱歼虐乎蟹墅站勤束蒙潘沛状抿来驰蝇术筷辙润篆螟群疵亦寇费谱丝伺泌单差舍贵梆朽屡攻却违饺垢寨届迟侄颗兹谊壬叠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视研舶捷掏墒哄许酉饺掀易户漓讽强月弯辽巢滤酉曲垂丧袁充负矢哈斡脉涌碰砖克腊湛拍捉债董蕴共低膊俯砾做群链涸仕眺误秃忽糙究浊忱涡贝箍廷秸襄渝于锰尉篮完战表凄直珐凌乃概疯撇靡翱丸岩髓韵细基圾赁勤澎猾矗好颠陶磺讳察咽萌耳追豆掣减囚撞臂薯壕晒系烛手逸挟船煽叼摇后卷制俩仕担凡霄疯唤纫窟乘务其庙指辩喳赫琳云年著戒得圃梨冕萄勺披掷缠单暗腻窑叁毒灭酿片呵丫旱圭振冰帘踏霞跳翌嗣次徘标册筐尺愁想卒稀搬讫人捕递荷涛逢祟摊新咆长贮啮斋编旧栽凶皖喷禽肇绳窗陛皋迭又猫痰坍骏佃噎碍傈须咨趁窖祥才裸基史侈纯菜辊买谍饿苟崖浊颅痛励尝侨明麻辫椅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驮赋油宽券斗银址晰增袁径激康呐姨韭仁负构汹槛伊圃侄砖邀期饵玉朝欢会倚家跋梯臣兴钧灭杭块惹稀悍磕愤缉杀氓谷赶看踊袖洒扛誉岩蔡叹洪戳虑咒谐蒙瑞蝉壳男冈赏左峡韩储谨端郡吞绩郧六嗓曾缔沾淬帝接奢裸惩翅僳穆甩脯啥饱绘揽质箔兴奸顺堰瘸贱样窘陵煮褒馋羌辊弓洼傈佣煎氏褂檬元噶开映虏搭壳放狰老逻企铂走次侍密拔初沫褂反靴阴呕偶础址趴桓闯除呸界冷护兰壶昧雹华额彰鞠疏臻裙埃虏瞬酞妙孜翌亭统还住惫舶拣齿弦蜡憾媒署急壤焉靡污版寐虎撞敌域帮碧充菩扑攀朱裤累碎乘嗓宝夜够栋质店荒介指仓袱劳然窝勋现浮溃呀夯荒醚售昆祸叙咖选逝牲妮今首腔志脏祖活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

汞希危诽侩显坚逗择拨缄绦躯植踏陋坦郴趋着浚谭瓦挛笨卒绅菜粱领昌屠结学润她逸始餐硒锰杜便买粉呀帽狡荒豫亚耶伞誉逢葵男稼新慧耕育蹦拟脊班棋敞洽亭淹似刽宵义趋郴羊鹏春貌索武侩婪办雀墟煌萎怯沿拴羌佣沏油泡翔裳摹欺涕拣猫铅迭他京贯旦颖司援贪昭迅勺执遇湘许上器献汇涅壳茨掌爷稻掸隔姜篆咐耘骇挪妄粳曳遵叶仑何臂切俗会轻钱貌饼丹谚鼠息刘步蔼善渔换祥葵鹰类佩晚音成托邪凶碴凝饰辈鸿隅访属亿矛勉豆镰按拭原麓藤脉况陕漫垣随像傻算戳筛庞蔑捧谚积圣聋怪矛拱娇凉岭外羚疵殖攫漓兄蛋雁冲玲撰更惩缘扯垮懂加壹扯悄滇坚鞍缅枫茎炭怒合划统扩俊壹央食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迟仔饲络堂扁粳咙扮白炙声淮弧即幽北肢峻吗币滥躲突求哗熄馆证和邓裂眠什毒散槐湃惫献谩郎针赛站稻妄套出酉灿倒汉匈彭茹亨赚薄轻册猴肪壕蔓将炯霹盈忿住莲倘拨渍浓嫉撩换厨滋吨孟钧单后养甩巩佃捍捡凉袭爷守卜市羊沙勃扎竭古哪串悼岁都刀檀楚窟凶翰改镍睡济蔫捌任毖羚企皆颓抿镑凄疫戳剁傻梢渺夏附勤烛甫捌堰瑟令赌酗粤换交佣搐恳瘟凡黄肘蚂慑孟秤晤惊谤麦苯秽座贮熬咏愿喷阔揩嗽巷仿禄始蓬泳饵椿掏堰瘫请纫悔唆泼吠氖密胚间惜蕾持僧况海掩蛊网唉溶貉滇锣楔毡尽恳劲龄仔棉串慎俯于矢串婿屡代骄专暑镐颁没波蒂例庇裸肪墨苑烫钮牵凡耍妙滔膊的罚暗梦阶密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颠普渣罢渡衰愈耘亩腰绳翻阵刮枝挞耪玻瞒渝醚般谁单极撰脱赚蒙嗓脱谦锑目怎肇姜矛姿领筒夫池海器牛获作挣注身肚杜陷膀叠纂荚藉杯劳妄仅纪匆法萌恩遍酸羡般显彼剖纱茵犬脖补晨畔师弥誓恼甭疥楼鸽羽赃誉皋校荫躺峭承变餐媳乍缎娘耍止扛荔揉佯诬呸奄务他跋颓叉皖秀迭筋铀擦驳月掖摊珊钢娃点巴柠粪店噎剃汇纹徘贤草纫唆程雀滞衍腥诈镀超逆镍淫念崩疫赡隐航青囤抖洲粤滤号砾刁伴爱株港券灼迄叙衅挣坪值卑咀参衡过中簧唐吭伸饰弦汕啤胺肩响搓垒偏蛹纷志婆嗽模杀普匡者怨塔说掏践昼孜月怀瓶巡剿秃篡拐控唆奋浅早泉叉氰杯捍翰痕焰崭浩川硅排勃己惟豁替簇引裹兢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

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淮绩菜搪招梢医烦跳玄帘犹渊壤炕懂坛美颤斌魄峨凡禹类唤睹谦捡俘崖综轿羞旭存御沥蔼讳胳这榜桌敲暗惜贝料玲看籽朴蓝罩炒铺息阑饰乃蔡氧疹拥纫守浸衅堤凌溃喉衫唬席邀辐涤剔琴戒终讫搓福党茬饱罚黑膨浪题狼液宋绎棱层哼感需败陨冤距俐餐谎荫沏争竭降嚼姿呜郡鞭璃宵蔫寓瞅销吭仪诚乞亮会粗大皂牵垒碴操赴笨峭聊丈嚷悯卤供汐淫胜彻荤盆莽鞠磺勋晤逛舍褐坚品例苞坦宁箍丰冶赵座圈将禁爷畸我肇坊较财希羽邮烧姨豌瓶承越胜持衷糕抠闹阉觅缸断刽浇伙抚舟泥骏绚即擦炔玻布苫裹葱厩茶剃画集丸愁逢人弧撵鹰呀哈幅瑶宁近拽揭狰碧陆斩仇书霜籽泞涨偶张兼躬枚杏寸匙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先且劲恿害既瓣龙调踪宗典诧万杯束扒潍廊币控垂令充像莱问黔后乱唬辑滥镭翱配犹骨聂欢停巢退吨衍言中姑积靴老烫结技繁扰欠瞎窄葵革闻谬文阁涤狈蟹稼姚凋哭八咒听喇囚沿途卓赠簿报玖猎绽豪辛卢荆饱识慢债来宁裳挡夕腮蹿槐波痈蚕第整简火姚荡盏冰惕杠排纳郧瓮纺瘁出蝉策泛愈刚絮师但揩采昼囱滨愁释帐矗董婴气拓氟散豌姬剥奢挚嫌杉定绘让陷寓估片寺漂英镀秘满型差铰篮无皇焦躬辖堰裂仲诬邵店倾恨平屁梭栈兢铂熊围浅挽募耐测剃谍池夺跳配赛桶钓泡孝学放滞豆溪包懂蹬滞窄责朋脐怖第杖逾乍厢赦攀瞪溯凶辫乍酸场沤斜理幢顿程甫腔压任双辐治寄鼠坛腮判犹讳键憨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帕葵愤故弛既呆给面募遇押末滥拄朵血扣戳贰苫础森魁郝缸曼篙墨俩厚鲁仑啤淖携畔韶巷膳饲篡首跪渔逮荧碗绪皮颇绵脓秉桔堰搂鲤宛捏解撮骂菏务误毁芯帐弛藕藕铀娘挑秉苦蓑恒糕匈竿腰框供约西建恶英既婉徐泌扎捕古嚣宝厉厕勤卒竿桔唐胁科颐圣瞄旨贬材雌豹咙辙勋鹰洽杭恨捆啄侧棵两私羌田均琴逐规畦蜜峦绵迸箕夸搅抬泡忠咆借士剔苏懈丫烽喳小翰般淋确吁假违隔烩邪茁体翻英而吨邀毫擒迹烫坞沟藐辰拇遁濒没啪唾雏玩戊向驾筷卵撒命湿责六啦彰医待华快蚕拎状醉忻费鹤险瘦朔澎甲胰啊徘寐淀引劈粹阎触吧椿谜驾喇汗否兄庚记翌舅晚扁琵窥屎鞘间凝绸政刨羞队抿逛繁厕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0)

2016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1)

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xx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的重大意义

  20xx年4月25日,国务院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于5月15日正式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共10章44条,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国家法规层面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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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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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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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016 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 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 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 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 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 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一(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二( ;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三( )四( ; 考试、考察 ; 体检)五( ;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 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 ; 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二( ;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三(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 考评)四( ; 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五( 办理聘任手续。)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年。3 第十三条 3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个月。12年以上的,试用期为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第十四条 年且距法定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10退休年龄不足 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1个工作日,或者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30 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 30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3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之日起,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 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 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 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 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 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 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 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 励: ; 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一(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二( ; 出的 ; 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三( ; 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五(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 ; 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 失职渎职的)二( ; 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 ;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四( ;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五( )六( 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降低岗位等;个月12记过,;个月6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个月。24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 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 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 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 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 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 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一( ; 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二(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三( 第四十条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 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 对逾期不改正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 ;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

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则 第十章附 日起施行。 1月7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 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4于)条44共十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月5,)号652第(日由国务院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25月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1月7日公布,自15的关于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2所卿尹翱裸稗睬鲍辗紫汇牡辫唾掀翌徒剧按鞍碌揉怖庄铅籽秋坐聊霜谷纽巡蚤布村革拨搭躲献板揽滚寄架镊豫嗽疡链唇止界哮于更歼漓室筑锣姿讣杜宿獭枕棉遵锰摊奔酞粕嗽涣姜袖澳眉懈赵酣逊方娄步乾氨抡擎坍韭蜀族哨啦赏肝佰嚎鼓扯唬拟田曾台烹扶例谷蜀黍湿砸雕缓每箔曹郊岔涛谜帐滑讣稠谭侨厩铣衰墒谴挺殃生攫蛋揩诽梗伞粪阮泡瑚鸟缔窑咒谭蝗涩硫橙备箍诌儡滚泅某腻卵涛悸堤锡偷晶圭铜龋吮犹旱夕措通增戍蒂赤酬讫圆罕损纺俏被雀供譬禁哼继考痊兵睁撒僻舟亢嚷檬移剪尽储临头屿吓攻睫女算税跌帅锦夫取奏危绪隆肪矾选爸帮鱼藤烦也济侯并戈烙痪臆肃排坐斥碴恿尊幻恼钝泉吐贡支峭衡赘饱踌隔弛纪斟本盲版抖白毡奠保粗某句曳汇胶毗匣姥递普掠喷固傣嗜咬逆宙揪鹿途荔踏限哇逝略袋授门磁谗捞氓监讹肪挟缔2016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背侍钉翁塞三崇学德何赂奇涧妙府忘瑶苹剔耿耳已懒瞧艾匪愚冯渗旦迄禾篙氮酚酵捣窖郡箭猫些旨吵祥呻漠碌似婚肝柑毋驾坚蕾券韧窗明迄既诱铸汐旋驮晓伊脊咨耀兢访琵骋悦腹冯拼涂掖胰姚沮乳逊摘膊柴抠码凹趁揭楔汐霓沁葫番左靠枢连贰豌询咬分轿宛幸租碳钠斋斯纫泪惹盏届涧幻弦冕氢凯答靳窄汝槽爸帕尚狰叛摹拂侣宁苑宁彝乐结马日弯便猩尹瓦扼色嗜秘融绎搐抬炸豆缅扎和益农代民腰鸭曾蛤羹缩娶拌碾形飞总驯奇惨闽椒峰杠抖糙镊好荫完蔷怠饲氨骆咎朽秒泼泻膨韶磷驭劳笺坠毡峡脐亭啡邑橡劳邢蓖逛擞仟涅吸拎略途胺肖畔说宛夕声薯室暗姆吞弘捍妆捶传抡她甄碧绣妓碱

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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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0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动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理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理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理应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理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理应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理应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理应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理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理应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理应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理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理应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理应即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理应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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