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级别

发布时间:2021-06-10 点击:

公务员级别14篇

公务员级别14篇

公务员级别(1)

中国公务员级别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

公务员级别(2)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退(退职)费计发比例一览表

注: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工龄不满10年的(不含农转工)为退职。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现 行 工 资 标 准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公务员级别(3)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宋世明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大家好,这一讲我跟大家共同探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应该说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工资待遇是公务员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不管是职务晋升还是工资待遇的来源,还是工资制度,都脱离不了职位的级别。

一般来说,职务和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公务员法的第三章也就是在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针对公务员管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那么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是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当中一个最大的亮点,那么这一章所涉及的内容,是广大公务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公务员法立法的过程当中所付出努力最大的一章,它跟职位分类制度紧密相连。先职位分类,然后进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下面我给大家汇报两个问题。

一、职务设置

一、职务设置。职务设置最主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如果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就是要针对职务设置单一化的弊端,为公务员设置多样化的职务职业发展阶梯。在职位分类制度那一讲当中,首先我给大家列举了我们现在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职业发展的阶梯过于单一。根据职务设置单一化的弊端,就是要为公务员设置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这个职业发展阶梯就是多样化的职务区别,从而强化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更好地实现以激励保障为主线这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好了,那么这是职务设置最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下面我们先看一下公务员法是如何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的,请大家看课件。

(一)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公务员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条款规定,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在总结各条款的基础之上给大家列了这样一张表格,简单的表格。

那么这个简单的表格简单刻划了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基本安排,那么这个安排体现了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所以我给这张简单的列表起了一个标题叫“两大类型,多种职务序列”,请大家看课件的红字。一是共有职务序列,二是专有职务序列。那么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明确划分为三类,一、综合管理类;二、专业技术类;三、行政执法类。这三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就是三类公务员。我们一般的说,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那么从法律条款来看,三类职位上的公务员都有可能在法律上都允许他担任领导职务。你比如说,公安系统的法医,他完全可能就是一个法医处,那么他是一个法医,他的那个职位就是专业技术类职位,那么这个法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作需要他担任领导职务,那么他就担任领导职务,所以领导职务是三类职位、三类公务员共同适应的职务序列,我给它起了个名字,叫共有职务序列。

所以,我们公务员法第16条第二款就非常明确的确定,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请大家注意,这个领导职务层次是所有类别公务员,他一旦有领导职务,这是共同的职务层次,是共有的职务序列,坦率地讲在这一点上继承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职务设置的一些基本安排,现在的这个领导职务设置萧规曹随,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它照样保留这个职务序列。

请大家看一下红字,专有职务序列,什么叫专有职务序列,也就是各类别公务员才有的专有职务序列。你比如说,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如果他不担任领导职务,那么好了大路通天,各走一边,您就走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那么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在公务员法第17条第二款当中给了明确的界定,它分八个职务层次。专有职务序列,请大家再看,行政执法职务,什么叫行政执法职务?行政执法职务就是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那么您就走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设定的行政执法职务。那么这个行政执法职务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从立法的本意,从管理的需要出发,那么行政执法类的公务员,他专有的职务序列就是行政执法职务。

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已经比较清楚了,您可能在新闻媒体当中早已经注意到上海市工商局已经试点设行政执法职务,它的名称叫企业注册官,企业注册官就是上海市工商局里面的行政执法职务名称。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我们长话短说,就是为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是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条例为国家公务员设定了两条跑道:一是领导职务;二是非领导职务,再也没有别的。要么是A,要么是B,个别是兼任的,有一些是兼任的。那么从数目来看,从形势上来看,公务员法当中关于职务序列的设置,大家可以数一下,从目前为止是明确了四条跑道、四个职务序列。这个职务序列是根据公务员的类别设置的职务序列,它是符合各类别公务员的成长规律。

请允许我还以专业技术职务为例。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根据资料显示,现在的法医,公安当中的法医如果当不上领导职务,那只能走非领导职务序列,这个序列是有确定的职务名称的,那就是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请大家思考一下,这些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这一系列的职务名称跟法医的工作性质风马牛不相及,他的职务名称体现不出他的工作性质,这是第一。第二,法医作为专业技术的公务员,作为从事专业技术的公务员,他也有他自己的心理需求,他也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这样的职务序列,这样的职务名称,是体现不了他的专业技术水准,所以就难以吸引这一类的公务员立足本职工作,做本职工作的专门家,简单的说难以拴心留人,你现在为他设的专业技术类职务,就是为这样一批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开辟一个符合他自己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各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公务员,或者以公务员法的概念来说,专业技术类的公务员,您只给他级别不给他职务,他合理的经济待遇可以得到满足,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满足,但是没有符合他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这一类公务员就难以得到社会的承认,得到社会的承认按照马斯洛的心理需求理论,是最高一个层次的心理需求。你仅仅给他级别,那仅仅是经济待遇的一种满足,是一种生存的需要,生存的需要是最低一个层次的心理需要。

尽管在职务序列当中,职务设计当中有两条思路,第一条是废除领导职务的思路,把公务员分为领导类和级别类,另外一条思路是改造非领导职位的思路,经过测算,废除领导职务的思路和改造领导的思路,基本上支持率的各占一半,最终公务员法还是选到了改造非领导职务。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设置的这些专有职务序列,实质上还是非领导职务。所以我们说,它是两大类型的非领导职务,但是这个非领导职务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它能够开发人力的资源,能够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它能够以人为本。所以在这一点上,公务员法是落实了人力资本开发的一些基本理论,落实了以人为本这样一个指导的思想。好了,我们是通过这样一个简单的表格给大家列举了公务员法的制度安排当中,是如何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这是第一点,关于职务设置的第一点。

(二)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在职务设置这样一个大的标题之下,我想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关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也就是职务分类。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一款非常明确的指出,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也就是说公务员法在这一点上是延续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职务分类的一种划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有这样一个类似的条款,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那么公务员法16条第一款,萧规曹随,基本上是完全一样的。

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大家比较关心,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因为在立法调研当中,方方面面反映出来非领导职务设置不是非常成功,那么有一个极端的说法,叫非领导职务设置已经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好像说明广大的非领导职务,广大的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他的积极性、他的主动性、他的创造性没有充分地调动起来;公务员是调动社会的积极性的,如果在机关内部,连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积极性你都调动不起来,那么我们还有什么资格说公务员队伍能够调动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

长话短说,明确的说,领导职务跟非领导职务到底是什么关系?我理解有两个关系。第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划分,它是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一个标准来划分,你说是它的一种分类也未尝不可,那么领导职务承担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但是非领导职务承担岗位职责,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因为根据公务员法关于职务设置的事项,刚才通过一个讲解给大家说了,这个非领导职务是多样化了,行政执法职务也是一种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也是一种非领导职务,对呀,他可以不承担领导职责,但是他必须有岗位职责。如果他连岗位职责都没有,这个职位就不该在机关当中设立,这个同志,这个公务员好象也不应该留在机关里。当然这是急而言之,事情并没有这么严重。其中部分较高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什么叫较高领导职务层次呢?一般理解为副调研员以上,这一批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协助或者经授权负责,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这是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它们之间关系的第一层含义,但是这一点法律条款当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从分类管理、科学管理、调动绝大部分人的积极性这个方面来说,应该是这样的,这是第一方面的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从法律条款来看,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那么请大家稍微注意一下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三款,非常简单、非常明确,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也就是说您的非领导职务不管您的职务名称是什么,不管你划分几个职务层次,但是你上边有一个天花板,这个天花板就是领导职务层次当中的正数一二三四五第五级,也就是厅局级以下,当然包括厅局级。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当中,请大家回顾一下,厅局级正职对应巡视员,厅局级副职对应助理巡视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公务员法出台之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到底对应不对应?比如说行政执法职务,到底跟哪个层次对应?从法律条文来看,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只规定了最高的天花板,也就是16条第三款,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所以,我理解公务员法的这一条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绝对不是说泾渭分明,互不搭界,这是关于职务设置的第二个问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三)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务发展阶梯

关于职务设置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关于职务设置它的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一句话,“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如果从操作意义上说,职务序列就是公务员的重要职业发展阶梯,职务序列是由职务层次构成的,所以我提醒大家注意,在公务员法的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大家略加注意,第一,是关于职务序列这个概念,第二,关于职务层次这个概念,我们一道回顾一下,关于职务序列。

公务员法第15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第17条第三款,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这个地方说来说去,就是说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是唯一的一个阶梯。职务序列是由职务层次构成的,职务层次是怎么区分出来的?换句话说,区分职务层次的依据何在呢?它的指标何在呢?一般来说有三大要素区分、划分职务层次,那么职务层次到底是由什么决定?

第一个,责任的大小。同样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您在执法的时候,你面临的工作对象不同,承担的项目不同,承担的任务不同,您的责任大小是不一样的。

二,难易程度有高低,劳动总是有复杂劳动,总是有简单的劳动,总是有创造性的劳动,总是有常规性的劳动,难易程度的高低不同。

三,资格条件不同。这个资格条件的不同请大家千万要注意,我们在调查当中,工商系统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有一个人提了一种特别有意思的观点,说随着市场监管职能的转变,老百姓、党和国家要求我们在工商执法的时候,要增加一些执法的内容,您比如说反垄断,反行业垄断,反商业垄断,根据社会的需求,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它应该纳入工商局的法定工作职责之一,但是我接触的这位公务员就是说:“哎呀,我们以前习惯到市场上去收费,这就叫工商执法,这个反垄断这项工作很重要,但是反垄断涉及的法律法规太多,它对人的知识要求太多。说得对,在工商执法当中,到市场上去依法收费很重要,但是它的资格条件比较低,依法反垄断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它的资格条件就是高,就是比简单的到市场上收费它的资格条件要高。根据责任大小,根据难易程度,根据资格条件,就可以把任何一个职务序列从低到高,或者是从高到低划分为不同的职务层次,形成相应的职务序列。

当然了,一定相应的职务序列就构成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在某意义上说,职业发展阶梯是释放公务员能量的一个载体,所以这个职业发展阶梯,这个职务层次多了也不行,少了更不行,它的数目的多少是一个科学测量的问题,是科学化的问题。那么从公务员法的条文来看,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设置是统一的,但是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统一但不单一。

好了,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公务员法关于职务序列,特别是职务层次的规定。在公务员法第16条当中,把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划分为十个,最高为国家级正职,最低为乡科级副职。在第17条第二款,把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做了一个明确的划分,划分为八个职务层次,17条12款是这样规定的,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这个地方我要多提一句。第17条第二款,它不但认定了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是八个,而且在法中明确规定了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名称,这个与刚才我们所阅读的第16条第二款,关于领导职务层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关于领导职务的职务层次,只规定层次没有规定职务名称。好,那么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务类别的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这是公务员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职务设置这个标题下,我给大家简要解释一下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

(四)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

针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设定了专业技术职务,针对行政执法类职位,我们可以设行政执法职务,这里面有一个小小的遗憾,整个公务员法条文中,出现专业技术职务这个概念没有在适当的场合,把行政执法职务点出来。没有关系,公务员法只是一部框架法,具体规定于是大量的配套法规,需要相关部门具体来确定,我首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只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当中设置,比如说,公安部门的法医,外交部门的翻译,专业技术职务只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这在前面有所论述,有所提及,初步设想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八个职务层次,有的部门提出分九个层次,这个需要国家的配套法规当中具体确定,不以我说的为准,但是不管你怎么确定,最好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三大层次,初、中、高。如果分八个职务层次的话,三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把它划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五六可以划分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七八可以划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位,我们还是应该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虑,如果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机会,并且本人愿意,从机关转换到机关以外的其他职位上任职,包括进入事业单位、进入高校,这样相关待遇,其他方面有一个大体的对接,当然专业技术职务只有公务员当中才有,它是个法律的技术职务,不是个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有职数限制,是法定的职务,先是公务员,并且是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才有专业技术职务,这是一个想法。专业技术职务要分职务层次,不管分几个职务层次,能不能把初、中、高,初级、中级、高级大体做一个划分。

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这个条款实际上就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当中巡视员以下,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层次,就是你层次可以根据科学的原则来确定,但是高度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条款,实际上已经给你设定了高度,不能突破厅局级。那么根据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理论上我们可以做探讨。

刚才说的这一大套说的就是专业技术职务的层次,它有个最高,它有个最低,限定了它的楼层的高度。那么大家还可能比较关心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各位初步设想,从管理的需要,从立法的本意想,把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属于社会通用性,比如说翻译,工程师。第二类行业特有的,比如说公安部门的法医,海关系统的原产地评估师,这就属于行业特有的。专业职务名称,一类是社会通用型,第二类是行业特有型。既然是社会通用型,职务名称适用国家统一规定以外,我们国家有统一规定,对于行业特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初步设想,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后设置。

下面说一下行政执法职务。行政执法职务是为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的,初步设想它分为七个职务层次,那么它到底分几个层次呢?由配套法规确定,最高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调研员,那么最低相当于办事员,它中间可以划分为七个职务层次,但是行政执法职务的每一个层次不一定跟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一一对应。那么它的职务名称怎么确定呢?还是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由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举个例子。你比如说,如果工商系统想把企业注册官作为行政执法职务名称,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国家工商局局提出来,由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实际上这个地方是很清楚的,将来行政执法职务层次,不管分几个层次,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职务名称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来,经国家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这样体现了一个统一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这里面我要强调一点,我所强调的这一点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第18条的规定,应该严格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当中18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什么叫结构比例?是职务层次的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是18条的一个规定。

各位,在操作意义上,为了防止滥设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那么在操作意义上到底怎么办,好象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试点。什么叫试点?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行政执法职务设置,在我们国家并没有成功的经验,又没有失败的教训,我们实践的经验非常单薄,当然国外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很丰富,但是我们不能承袭,西方的经验也不内化不成我们的智慧,最好是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设置,但试点的时候,似乎应该提一个要求,比如说行政执法职务,凡是根据中央的需要,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的部门,优先进行试点,这是第一,先试点,后推广。

第二,职务设置的方案应该经过一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有些人担心滥设,不是不可能的,我们要遏制不良倾向,把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纳入良性运转的轨道。刚才跟大家一道共同探讨了职务设置的四个问题。

二、级别设置(一)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

第二大部分我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级别设置。第一,首先明确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我们用一句话概括,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渠道,这是级别设置的根本目的,也是级别设置的最重要的指导思想。

换句话说职务与级别这一章,也就是公务员法的第三章,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这一章的使命就是为公务员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刚才我们讲的是职务设置,职务设置是多样化的,但是请大家想一下,你职务设置再多样化,公务员法的第18条说了,它得根据机构规格来设置,县乡两级的公务员是58%,所以仅仅有职务晋升的发展阶梯,解决不了基层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就是要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这个双梯制一是职务晋升,一是级别晋升,所以级别设置在整个公务员法的设计当中,它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二)级别的功能

关于级别设置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级别的功能。关于级别的功能,根据公务员法的条款,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的有关法律条款,我把它界定为三个功能。第一,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二款。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级其他待遇的依据。那么在这个地方我们再联系公务员法第73条第一款,它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也就是说根据第73条第一款,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有两大确定因素,有两个指标体系,一个是职务,一个是级别。职务级别跟职务一道,成为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的时候,级别的功能才有实际的价值。大家都知道,根据我们国务院工资改革的基本精神,要简化工资结构,要把四结构的工资制改为两结构的工资制。什么叫四结构的工资制?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这叫四结构的工资制度,我们现在试图改为两结构的工资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第73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两结构的工资制度,一是职务工资,一是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在整个的工资结构当中占多大的比重比例?从数学上、逻辑上推理,最好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各占一半,实际上这一点就说明了要加大级别在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当中的作用。各位,我们现在公务员不是没有级别,当然现在的级别是指工资级别,在四结构的工资当中,级别工资只占到38%,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作用。

另外还有一点,我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基本原则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职务层次对应一定区间的级别,请大家注意一下,但是这个地方,职务跟级别挂钩过于紧密,有一个概括,叫以职定级,这样就把职务跟个别功能混淆了,职务的功能和级别的功能都充分发挥不出来。

一般来说,职务承担什么功能?职务承担一个指挥功能,它是解决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的关系,虽然是行政执法职务,从法律上说它不是领导职务,但是如果领导不在的话,高层次的行政执法职务,就应该指挥低层次的行政指法职位,如果领导不在的话,级别是干什么的?级别是给公务员经济待遇的,解决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与解决经济待遇,二者紧密相连,但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要把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另外一个职业发展阶梯,根据这个逻辑,就应该把职务和级别确定为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级别的第二个功能是职业发展的台阶,它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台阶。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同一个职务层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什么意思?假设某一个公务员A,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副科级这个综合管理类的这个职务层次上晋升不上去,但是他的职务层次就是副科级,可以是副科长,可以是副主任科员,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他的职业发展前途并没有就此中断,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晋升级别,职务不晋升了,级别照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这不是一个职业发展的台阶吗?这是第二。

(三)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第三,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根据我们先前探讨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我们的职务序列是多样化的,又是领导职务,又是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又是专业技术职务,又是行政执法职务,职务序列如此得多样化,总得有一把尺子,总得有一把标尺,进行平衡比较,机关是科层制的,这个科层制是分层次的,每一个公务员在机关当中,不管是国家这个大机关还是一级政府的机关,还是具体职能部门的机关,你总是有一个特定的位置,职务序列这么多,找哪一把尺子衡量呢?现在有两种选择。

第一,以领导职务层次作为统一的标尺。什么叫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的层次很清楚,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业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乡处级正职乡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镇科级副职,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平衡比较的标尺,作为一个度量衡,大家想一想,还不是原来的官本位吗?如果我们公务员的级别设置走到了这一步,那我们的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就完全失败了。

我们国家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有一个良苦用心,那就是尽最大的限度弱化官本位,让大家愿意从事本职工作,把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你如果把领导职务的层次,还是把局处科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尺,我们又向传统的管理模式回归了,它不仅不是对官本位的弱化,它反而是一种强化,我们绝对不能走这条道路。你可以这样找,我假定4级执法职务对应18级,18是级别,那个特定的副处长根据他的服务年限,根据他的自身条件,他怎么16级?我这个副级行政执法职务,4级区员官跟他这个副处长,不是说相当于不相当副处长,我们就比较,我是18级,他是16级,一级最高,假设1级最高,27级最低,在这个科层制当中,同样在一个工商局当中,我比他低两级,通过级别来找平衡。各位,这一点上我们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是找不出来的,但是从它相关条文我们来演绎结合立法过程,它应该级别是统一的,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位进行平衡比较的一个统一的标尺,好了,这是关于级别设置当中的第二个问题,级别的功能,级别有三项功能。第一,它是确定工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功能,二是职业发展台阶的功能,第三是它标尺的功能,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四)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

第三个问题,关于级别设置的第三个问题,级别设置如此之重要,那么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何在?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当中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请允许我阅读一下。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的第一句话,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际和资历确定。各位,从这一款刚才所读的内容来看,公务员的级别的确定,它是有四个要素。第一,所任职务;第二,德才表现;第三,工作实际;第四,资历。如果我们把这四个要素做一个简单的分类,如果我们把这四个要素做一个简单的分类的话,两个属于品位因素,两个属于职位因素,它是半江瑟瑟江红,所以公务员法当中的级别,既不是纯粹的职位的级别,又不是纯粹的公务员的个人的级别。大家回到这个条款,职务与工作实际这两个因素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这两个属于品位的因素,两个职位因素,两个品位因素,根据这两大类四个要素确定级别,所以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当中确定的级别请大家注意,它不是职位的级别,既然它不属于职位的级别,它就不应该成为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

我相信大家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非常熟悉,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分18级,请大家稍加注意,它那个18级跟我们讲的27级也罢,15级也罢,不是一个概念,完全是两个概念,美国从第一级到18级,那个级别主要是职位的级别,那么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就是根据职类的级别里拿,职位的职务,18级的、17级的、16级的,对应哪个工资就拿哪个工资档次。

从长远来看,这是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中国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那一项工作是特别特别得复杂。美国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是从哪而来的,从哪而得到灵感的?是从泰勒的科学管理那一套得到灵感的,是从泰勒的工作分析得到灵感的,特别琐碎,事无巨细。事情发展的规律没有复杂就没有简单,美国的职位分类也是从复杂走向简单,我们国家的基本趋向细化管理,重在细节,从简单走向复杂,但是为了优化管理,又不敢过于复杂,所以各位必须明确我们的级别是两个职位因素来确定,两个品位因素来确定,跟美国完全不一样。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中国公务员的这个级别它不纯粹是公务员的个人级别,为什么呢?它还有两个职位因素,有道德的人是国家的财富,的确不错,是两码事,但是我们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确定,不能完全根据品位因素,根据学历、根据资历、根据德才表现来确定,必须综合职位因素和品位因素,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分类制度设计,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级别设置,职务设置也罢,是级别设置也罢,其实这些在西方通通是称职位分类,我们第三章以职务和级别这个名义来设定的,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它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但是尽量吸收品位分类的因素。好了各位,我在这个地方说的这一切就指明了一点,级别确定它是依照四个因素。那么它的晋升呢?它是根据国家规定晋升级别,那么晋升它到底依据何种因素?那么需要在配套法规当中进行明确。

(五)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关于级别设置最后一部分内容,那就是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任何的公务员,我是说的中国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所以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确定,这是第19条第一款,第19条第一款分两个句子,第一句话,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这句话说明任何的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同时表明职务跟级别不是互不搭界,相互平行,它是一直竖直,上下交叉的关系,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级别,那么相邻的职务层次级别对应上下交叉。一直竖直指的是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什么叫上下交叉?所谓的上下交叉,就是相邻的两个职务层次,它对应的级别区间它有部分是重合的,这是第一个句子。

第二个句子,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明确列举的,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如果说有遗憾的话,就没有把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一一列举出来,这种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这样说?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就是几张表,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其实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大家最关心这个问题,那么在公务员法当中可以列举,如果不列举关系也不是很大,可以在下一步的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旦经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审批,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就会天下大白。公务员法我们关心,请大家想一下。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更加关心,它在哪一个层面予以明确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从立法思想来看,从立法本意来看,虽然我们没有看到一个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但是职务跟级别对应的时候,应该把握三点,这三点是我关于职务与级别设置的最后一点内容。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应该把握三点。第一点,增加级别的数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15级太少了,方方面面说都认为太少了。2002年瑞士联邦政府人事法通过了之后,把瑞士公务员级别,原来22级,现在提升为38级。为什么这样提升?也是给公务员拓展职业发展的阶梯,现在级别到底是多少?有的说是25级,有的说是27级,有的说是30级,不管怎么说,要增加级别的数量,具体的级别数目由国家依法科学确定,这是第一点。

把握的第二点,应该扩大相邻两个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一直竖级没有问题,上下交叉的对应幅度应该扩大。简单的说,把握的第二个点是扩大相邻职务层次,交叉对应幅度。

把握的第三点,应该向基层倾斜。什么叫基层倾斜?一直竖级,职务层次越高,那么它对应的级别区间应该相对小一些;职务层次越低,一个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跨度应该大一些。简单的讲,越向基层职务层次越低,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跨度应该越大。反过来说,职务层次越高,同一个职务层次跟级别对应的跨度,相对来说应该小一些,话说得这么坳口,其实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一旦列举出来,它就会小葱拌豆腐一青二白,就会非常清楚。

三、总结

请允许我总结一下。这一讲的标题就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有一个基本的使命,就是试图为公务员的晋升确立一个双梯制,一是职务晋升,二是级别晋升,这是公务员法当中所有制度设计当中,在管理层面上应该说这是一个最大的创新,它的使命非常高尚,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职务设置,关于职务设置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其实此处的职业发展阶梯就是指职务序列,所以我愿意更换为,把这句话换个说法,职务设置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这个职务序列它可以合理的、有序的释放公务员的能量,它能够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开发公务员的潜力,你不给他这个职务序列,就是给他另外一个职务序列,A序列和B序列。A序列能开发它的潜力,B序列打击他的积极性,二者相权取其大,二害相劝取其轻,二利相劝取其正,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二点。

第三点,关于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用一句话概括那就是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与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么,为了实现这一点,体现这个指导思想,那么对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要加大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当然它有个限度,级别不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唯一依据,级别跟职务一道它是X跟Y的关系,它是平线坐标中的是双坐标,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也就是说,公务员法的第14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级别(4)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初中毕业生为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
  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网络查看)务员。
  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
  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到年的,定为十三级;到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至年的,定为十四级;至年的,定为十三级。

公务员级别(5)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下)

大家还可能比较关心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在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章当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各位初步设想,从管理的需要,立法的本意想,把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属于社会通用性,比如说翻译,工程师。第二类行业特有的,比如说公安部门的法医,海关系统的原产地评估师,这就属于行业特有的。专业职务名称,一类是社会通用型,一类是行业特有型。既然是社会通用型,职务名称适用国家统一规定以外,我们国家有统一规定,对于行业特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初步设想,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经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后设置,下面说一下行政执法职务。

行政执法职务是为行政执法类职位设置的,初步设想分为七个职务层次,最高职务层次相当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调研员,最低相当于办事员,中间划分为七个职务层次,但是行政执法的每一个层次不一定跟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一一对应。它的职务名称怎么确定呢?还是由中央一级的主管部门提出,由中央一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举个例子。

比如说,工商系统想把企业注册官作为行政执法职务名称,国家工商局局提出来,由国家的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实际上这个地方是很清楚的,将来行政执法职务层次,不管分几个层次,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职务名称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来,经国家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这样体现了统一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

这里面我要强调一点,我所强调的这一点就是公务员法第三章第18条的规定,应该严格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与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公务员法当中18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什么叫结构比例?是职务层次的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是18条的一个规定。

在操作意义上,为了防止滥设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在操作意义上到底怎么办,有两点应该注意。第一,试点。什么叫试点?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行政执法职务设置,在我们国家并没有成功的经验,也没有失败的教训,当然国外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很丰富,但是我们不能承袭,西方的经验也不内化不成我们的智慧,最好是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设置,但试点的时候,似乎应该提一个要求,比如说行政执法职务,凡是根据中央的需要,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的部门,优先进行试点。先试点,后推广。

第二,职务设置的方案应该经过一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有些人担心滥设,不是不可能的,我们要遏制不良倾向,把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设置纳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刚才跟大家一道共同探讨了职务设置的四个问题,第二大部分我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级别设置。

第一,首先明确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我们用一句话概括,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渠道,这是级别设置的根本目的,也是级别设置的最重要的重要思想,换句话说职务与级别这一章,也就是公务员法的第三章,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这一章的使命就是为公务员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刚才我们讲的是职务设置,职务设置是多样化的,但是请大家想一下,职务设置再多样化,公务员法的第18条说了,它得根据机构规格来设置,县乡两级的公务员是58%,所以仅仅有职务晋升的发展阶梯,解决不了基层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就是要确立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这个双梯制一是职务晋升,一是级别晋升,所以级别设置在整个公务员法的设计当中,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关于级别设置第二个问题,我想跟大家共同探讨一下级别的功能。

关于级别的功能,根据公务员法的条款,根据公务员法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我界定为三个功能。第一,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法第19条第二款。在这个地方我们再联系公务员法第7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也就是说根据第73条第一款,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有两大确定因素,有两个指标体系,一个是职务,一个是级别。职务级别跟职务一道,成为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的时候,级别的功能才有实际的价值。大家都知道,根据我们国务院工资改革的基本精神,要简化工资结构,要把四结构的工资制改为两结构的工资制。什么叫四结构的工资制?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这叫四结构的工资制度,我们现在试图改为两结构的工资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73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两结构的工资制度,一是职务工资,一是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在整个的工资结构当中占多大的比重比例?从数学上、逻辑上推理,最好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各占一半,实际上这一点就说明了要加大级别在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当中的作用。

我们现在公务员不是没有级别,当然现在的级别是指工资级别,在四结构的工资当中,级别工资只占到38%,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公务员感觉不到级别的作用,另外还有一点,我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基本原则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一个职务层次对应一个区间的级别,但是这个地方,职务跟级别挂钩过于紧密,有一个概括,叫以职定级,这样就把职务跟个别功能混淆了,职务的功能和级别的功能都充分发挥不出来。一般来说,职务承担什么功能?职务承担指挥功能,是解决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的关系,虽然是行政执法职务,从法律上说不是领导职务,但是如果领导不在的话,高层次的行政执法职务,就应该指挥低层次的行政指法职位,如果领导不在的话,级别是干什么的?级别是给公务员经济待遇的,解决领导被领导、指挥被指挥,与解决经济待遇,二者紧密相连,但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要把级别晋升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另外一个职业发展阶梯,根据这个逻辑,就应该把职务和级别确定为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职业发展的台阶。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同一个职务层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什么意思?假设某一个公务员A,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副科级这个综合管理类的职务层次上晋升不上去,他的职务层次就是副科级,可以是副科长,可以是副主任科员,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他的职业发展前途并没有就此中断,他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晋升级别,职务不晋升,级别照样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这不是一个职业发展的台阶吗?

第三,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根据我们先前探讨的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我们的职务序列是多样化的,又是领导职务,又是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又是专业技术职务,又是行政执法职务,职务序列如此多样化,总得有一把标尺进行平衡比较,机关是科层制的,是分层次的,每一个公务员在机关当中,不管是国家的大机关还是一级政府的机关,还是具体职能部门的机关,总是有一个特定的位置,职务序列这么多,找哪一把尺子衡量呢?现在有两种选择。

第一,以领导职务层次作为统一的标尺。什么叫领导职务层次?很清楚,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平衡比较的标尺,作为一个度量衡,大家想一想,还不是原来的官本位吗?如果我们公务员的级别设置走到了这一步,我们的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就完全失败了,我们国家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这一章当中有一个良苦用心,就是尽最大的限度弱化官本位,让大家愿意从事本职工作,把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把领导职务的层次,把局处科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尺,我们又向传统的管理模式回归了,不仅不是对官本位的弱化,反而是一种强化,我们绝对不能走这条道路。假定处级执法职务对应18级,特定的副处长,根据他的服务年限自身条件,他怎么16级,我这个副级行政执法职务,跟他这个副处长,不是说相当于不相当副处长,我们比较,我是18级,他是16级,假设一级最高,27级最低,同样在一个工商局当中,我比他低两级,通过级别来找平衡。各位,这一点上我们在公务员法的条款当中是找不出来的,但是从相关条文我们结合立法过程,应该级别是统一的,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位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这是关于级别设置当中的第二个问题,级别的功能,级别有三项功能,第一,是确定工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功能,二是职业发展台阶的功能,第三是标尺的功能,级别是对不同类别职务进行平衡比较的统一标尺。

第三,级别设置如此重要,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何在?关于这一点,公务员法当中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请允许我阅读一下。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三款的第一句话,公务员的级别,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际和资历确定。从这一款刚才所读的内容来看,公务员的级别的确定,是四个要素,第一,所任职务,第二,德才表现,第三,工作实际,第四,资历。如果我们把这四个要素做一个简单的分类,两个属于品位因素,两个属于职位因素,所以公务员法当中的级别,既不是纯粹的职位的级别,又不是纯粹的公务员的个人的级别。

大家回到这个条款,职务与工作实际这两个因素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位因素,两个职位因素,两个品位因素,根据这两大类四个要素确定级别,所以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当中确定的级别不是职位的级别,既然它不属于职位的级别,就不应该成为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我相信大家对美国的公务员制度非常熟悉,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分18级,请大家稍加注意,跟我们讲的27级也罢,15级也罢,完全是两个概念,美国从第一级到18级,那个级别主要是职位的级别,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就是根据职类的级别里拿,对应哪个工资就拿哪个工资档次。从长远来看,这是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中国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没有达到那个程度,那一项工作是特别复杂。美国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是从哪得到灵感的?是从泰勒的科学管理得到灵感的,是泰勒的工作分析得到灵感的,特别是事无巨细。事情发展的规律没有复杂就没有简单,美国的职位分类是从复杂走向简单,我们国家的基本趋向细化管理,重在细节,从简单走向复杂,但是为了优化管理,又不敢过于复杂,所以各位必须明确我们的级别是两个职位因素两确定,两个品位因素来确定,跟美国完全不一样。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中国公务员的级别不纯粹是公务员的个人级别,为什么呢?还有两个职位因素,有道德的人是国家的财富,的确不错,是两码事,但是我们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确定,不能完全根据品位因素,根据学理、资历、德才表现确定,必须综合职位因素和品位因素,实际上我们国家的分类制度设计,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级别设置,职务设置也罢,在西方通称职位分类,我们第三章以职务和级别这个名义来设定的,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但是尽量吸收品位分类的因素。

好了各位,我在这个地方说的这一切就指明了一点,级别确定是依照四个因素,晋升是根据国家规定晋升级别,晋升到底依据何种因素?需要在配套法规当中进行明确。

关于级别设置最后一部分内容,就是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任何的公务员,我是说的中国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所以公务员法第19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确定,这是第19条第一款,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这句话说明任何的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同时表明职务跟级别不是互不搭界,相互平行,是一直竖直,上下交叉的关系,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级别,相邻的职务层次级别对应上下交叉,一直竖直指的是一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什么叫上下交叉?所谓的上下交叉,就是相邻的两个职务层次,对应的级别区间有部分是重合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确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明确列举的,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这次公务员法当中如果说有遗憾的话,就没有把职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一一列举出来,这种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这样说?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就是几张表,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其实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大家最关心这个问题,在公务员法当中可以列举,如果不列举关系也不是很大,可以在下一步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一旦经过法律的程序予以审批,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关系就会天下大白。

公务员法我们关心,国务院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更加关心,它在哪一个层面予以明确都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从立法思想来看,从立法本意来看,虽然我们没有看到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但是职务跟级别对应的时候,应该把握三点,这三点是我们关于职务与级别设置的最后内容。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应该把握三点,第一点,增加级别的数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15级太少了,方方面面都认为太少了,2002年瑞士联邦政府人事法通过了之后,把瑞士公务员级别,原来22级,现在提升为38级。为什么这样提升?也是给公务员拓展职业发展的阶梯,现在级别到底是多少?有的说是25级,有的说是27级,有的说是30级,不管怎么说,要增加级别的数量,具体的级别数目由国家依法科学确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应该扩大相邻两个职务层次的交叉对应幅度,一直竖级没有问题,上下交叉的对应幅度应该扩大。简单的说,把握的第二个点是扩大相邻职务层次,交叉对应幅度。

第三点,应该向基层倾斜,一直竖级,职务层次越高,对应的级别区间应该相对小一些,职务层次越低,一个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跨度应该大一些,简单的讲,越向基层职务层次越低,职务层次跟级别的对应跨度应该越大,反过来说,职务层次越高,同一个职务层次跟级别对应的跨度,相对来说应该小一些。其实职务跟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一旦列举出来,就会非常清楚。

请允许我总结一下。这一讲的标题就叫《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有一个基本的使命,就是试图为公务员的晋升确立一个双梯制,一是职务晋升,二是级别晋升,这是公务员法当中所有制度设计当中,在管理层面上应该说这是一个最大的冲击,它的使命非常高尚,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职务设置,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其实此处的职业发展阶梯就是指职务序列,所以我愿意把这句话换个说法,职务设置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这个职务序列可以合理的、有序的释放公务员的能量,能够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开发公务员的潜力,不给他这个职务序列,给他另外一个职务序列,A序列和B序列,A序列能开发它的潜力,B序列打击他的积极性,二者相权取其大,这是我要总结的第二点。

第三点,关于级别设置的指导思想,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职务晋升之外,试图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阶梯。为了实现这一点,体现这个指导思想,对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要加大级别的人事管理功能,当然它有个限度,级别不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唯一依据,级别跟职务是X跟Y的关系,是双坐标,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们国家的职位分类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务设置和级别设置,是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也就是说,公务员法的第14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级别(6)

最新公务员级别晋升条件

公务员级别晋升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公务员级别晋升的条件,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公务员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2019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2019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2019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2019年,级别达到17级。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2019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公务员晋升条件规定,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市例外

《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表示,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这也导致近年来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举例

镇长任满2019年未提拔

可享副县长工资待遇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级待遇;科员任满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级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任满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任满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任满2019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任满2019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落地

消息已经在“朋友圈”中传开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表示,中国公务员从科员级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年初,《河南商报》曾做过大型报道《基层公务员生存报告》。昨天,河南商报记者对部分公务员进行了回访。

李青(化名)是河南某乡的公务员,工作了2019年,已经从办事员晋升为科员多年。

由于工资低,晋升没有希望,他曾在下班后,到KTV兼职一年多,就是为了能多挣点钱补贴家用。

昨天,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他说朋友圈里已经被这个消息刷屏了,都在感叹,“至少能多得到点实惠,让明知道晋升不了的人有盼头。”

对基层公务员来说是件“值得高兴的事儿”

林强(化名)是某县级市的副科级干部,据他介绍,在全县副科以上的干部有200多人,但真正能晋升到正科干部的,只有一半儿左右。

“不过,这比例相比科员晋升到副科,已经算是高的了。”林强说,全县有八九千公务人员,大部分人一辈子只是科员。

林强说,这对基层公务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儿,县里的晋升渠道太窄,但通过增加职级,收入有了保障。

“我认识一个科级干部,都已经快退休了,但政策实施以后,估计他可以拿到副处级的工资。”

专家

公务员工资

将普遍涨三成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的实施,是值得肯定的。”“这个政策,可以增加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安全感,令一部分公务人员在薪酬上有了保障。”竹立家估计,实施后,公务员的工资普遍增加30%左右,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尤其是对中西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压力会增大。”竹立家说,这需要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对抑制官本位思想

有一定作用

竹立家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意见》的实施产生另外一个影响就是,对现在官本位思想,“职务唯上”的观念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唯一依据。即公务员的薪酬待遇与其级别成正比,级别越高,收入就越高。这样,升职就与加薪绑到了一起,想要涨工资只有升职这一座“独木桥”。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务员对领导职务的盲目追求,助长了“官本位”的思想,以及“要官”这一现象。

“以后,可能一个科级干部的工资比处级的还要高。”竹立家说,这在一定程度会消除“要官”、“吃空饷”、“虚职盛行”等一系列乱象

公务员级别(7)

公务员级别及公司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

一等为部分事业单位: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
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为管钱的部门: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
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00元左右

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
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


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公务员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 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

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 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

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

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四等: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山东省经济勉强还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立更生很困难,国家的增资政策兑现比较难,但是自己吹牛太大,国家不给拨款,因此,就成了工资小省。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太差,自己财力苦难。

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000元以下



公务员队伍界定:我国的干部身份很复杂。公务员队伍的确和一些网友所说,其实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对并不是十分庞大的队伍。很多人都把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职能企业的工作人员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比较高的论据,因此,我就把他们全列进来了。

在我国真正具备公务员身份也并不是所有党政机关。党政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干部身份里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而公务员就是党政机关里具有干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编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务员。

也就是说我们看到的,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就这么说吧,类似财政局、人事局、经贸局、环抱局这样具有典型性特征的行政机关,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员的40%—50%。

再说其他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虽然说学校是事业单位,但是学校也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所以学校里面也有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学校里的教师(除了临时工),统统都是干部身份、事业编制(吃财政拨款);卫生局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政机关,受它管理的比如说防疫站和少数没有改制的医院,都是事业单位,而部分医院改制后,虽然成了企业单位,但是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干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编制或者是事业编制。再就是粮食局,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机关,因为这个部门的行政职能日益减少,很多地方把粮食系统进行了改制,所以说粮食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大部分不是公务员。

再说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比如说电业公司、电信公司、药材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然说经过改制全部变成了企业,但是因为这类企业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因此这里面的工作人员大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很多人认为事业单位改制,里面的工作人员也由原来的公务员变为工人了,事实上,这是错误的,单位改制了,但人没有改制。况且,这类单位的领导干部,大都还是经过组织部门任命,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或者行政编制。(当然,除了少数聘任的)

再说银行,现在正进行银行系统的改制。也可以说,银行是具有企业性质的,但是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除了临时工),大部分也是事业编制,而银行的领导,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基本也都是行政编制。

再说企业,比如说烟草公司、旅游公司(少数地方还叫旅游局)、石油公司,这类企业也比较特殊,特殊在哪里呢,就是他们在市场没有全部放开的情况下也具备一定类似行政职能的职能,所以,这些公司里面的领导层,也几乎全是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最后再重申一点,事业编制的虽然是干部,但肯定不是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也不一定是公务员;真正的公务员只是具有行政编制的一部分。因此说,公务员队伍是一个相当数量不是很大的队伍。

而真正队伍庞大的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领的是职称工资,具有本科学历的,就是拿初级职称工资,而中级、高级职能通过考试、评议也能容易获得,所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相对比较高。

而真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拿的是职级工资,同样是本科学历,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就得能科员或者办事员工资,那样工资就很低了。与事业单位(包括教师)相比,那些具有中级支撑的就相当与公务员里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就拿公务员里的县处级工资。因此说,一个地方,能拿到县处级工资的公务员只有3个(县长、书记、政协主席),而事业单位就数量很多,高级教师有10来个、高级农艺师、会计师、经济师都很多。而大部分的公务员都是比不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这样大家就明白了,首先,公务员队伍不是很庞大,真正庞大的是事业单位、学校、银行和具有行政功能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群体。其次,公务员工资是具有干部身份(也就是说吃财政饭)这个群体中工资待遇最低的。

公务员级别(8)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转贴 2008-03-05 20:41:30]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县、正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县、副厅)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县、正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厅、副省)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厅、正厅)

公务员级别(9)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转贴 2008-03-05 20:41:30]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县、正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县、副厅)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县、正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厅、副省)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厅、正厅)

 

公务员级别(10)

中国公务员行政级别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现任兵团司令员华士飞、政委聂卫国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注: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国家,很多事物都得到了一定的继承和发扬,官员(公务员)等级也是如此。简单说说,就当抛砖引玉吧。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序列),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规定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和5个单列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无锡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略)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略)。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注: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3、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现任兵团司令员华士飞、政委聂卫国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5、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6、 在我们国家同样一个名称可能对应的职位却相去甚远,举两个例子:

同样是市长(副市长),可以是副处(县级市副市长)、正处(县级市市长、地级市副市长)、副厅(县级市市长是市委常委、地级市副市长)、正厅(地级市市长)、副部(副省级城市市长)、正部(直辖市市长)。

同样是局长,正部(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副部(北京市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市委常委)、正厅(上海市气象局局长)、副厅(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正处(无锡教育局局长)、副处(县公安局长是常委或者非常委副县级兼局长)、正科(县教育局长)。


7、军转干部到地方工作其行政级别一般相应降半级。


公务员级别(11)

公务员级别(12)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公务员级别(13)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公务员级别(14)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县、正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县、副厅)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县、正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科员、副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科、副县)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科、正科)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厅、副省)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厅、正厅)

 

 

公务员级别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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