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
发布时间:2021-06-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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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5篇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5篇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2)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3)
附1: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附2:
体检编号
公务员录用
体 检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检 验 项 目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4)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1(5)
体检编号
公务员录用 体 检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体检须知
为了准确反映受检者身体的真实状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1.均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2.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3.体检表上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并加盖公章。
4.本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
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 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 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
护人员,勿做 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0.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婚姻状况
籍贯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照
片
职业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报考职位
身份证号
请本人如实详细填写下列项目
(在每一项后的空格中打“√”回答“有”或“无”,如故意隐瞒,后果自负)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病名
有
无
治愈时间
高血压病
糖尿病
冠心病
甲亢
风心病
贫血
先心病
癫痫
心肌病
精神病
支气管扩张
神经官能症
支气管哮喘
吸毒史
肺气肿
急慢性肝炎
消化性溃疡
结核病
肝硬化
性传播疾病
胰腺疾病
恶性肿瘤
急慢性肾炎
手术史
肾功能不全
严重外伤史
结缔组织病
其他
备注:
受检者签字: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血压 /mmHg
病史:曾患过何种疾病(起病时间及目前症状)。
心脏
心界
次/分
律
心率
杂音
内
肺
腹部
科
肝
神经系统
脾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曾做过何种手术或有无外伤史(名称及时间),目前功能如何。
外
甲状腺 乳腺
科
浅表
皮肤
淋巴结
脊柱
头颅
四肢关节
肛门
其他
外生殖器
建议 医师签字
右 右
裸眼 矫正
医师签字
视力 视力
左 左
眼
色觉
科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周期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
绝经年龄
岁
结婚年龄:
孕
产
末产
年
月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科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听力
左耳
耳部
右耳
耳
鼻部
咽部
鼻
喉
喉部
科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舌
颞下颌关节
口
腮腺
腔
口腔
科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月经史:初潮
岁 经期/周期
/
量(多、中、少)
末次月
经
检查项目:
1.已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阴道窥器检查及阴道 -
腹部双合诊检查。
2.未婚女性作外阴部检查、直肠
-腹部双合诊检查。
已婚女性(内诊)
未婚女性(肛诊)
妇
外阴
外阴
阴道
/
科
宫颈
/
宫体
宫体
附件
附件
建议
医师签字
听力
左耳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结婚年龄:
周期
孕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产末产年
绝经年龄
月
岁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左耳
听力
嗅觉
右耳
外耳
鼻
耳鼻
喉科
鼻咽
口咽
喉咽
其他
建议
医师签字
唇腭
舌
龋齿
口吃
口腔
科
口腔
其他
粘膜
建议
医师签字
病史: 初潮 周期 量(多、中、少)末次月经 绝经年龄 岁
结婚年龄: 孕 产 末产 年 月
难产: 手术史:
妇 外阴 阴道 分泌物
宫颈:大小(正常、肥大、萎缩) 糜烂(无、轻、中、重) 质地(软、中、硬)
科 内
宫体: 位 大小 活动 质地(软、中、硬)
诊
附件:正常 压痛(左右) 增厚(左右) 肿物
刮片: 初诊
建议: 医师签字
心
电
图
建议: 医师签字:
胸
部
X
光
片
建议: 医师签字:
腹
部
B
超
检
查
建议: 医师签字:
体
检
结
论
及
建
议
体检医院签章处
主检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检验项
目
血
白细胞总数(WBC)及分类
血红蛋白(HGB)
常
规
红细胞总数(RBC)
血小板计数(PLT)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尿素氮(BUN)
血
生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肌酐(CR)
化
葡萄糖(GLU)
免
艾滋病病毒抗体(抗
HIV)
梅毒血清特异性抗体(TPHA)
疫
糖(GLU)
蛋白质(PRO)
胆红素(TBIL)
尿胆原(URO)
尿
常
比重(SG)
红细胞(BLO)
规
酸碱度(PH)
白细胞(LEU)
镜检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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