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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范文(精选6篇)

2024-01-15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范文(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1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建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xx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护范围。20xx年以来已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区田间道路、灌排系统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标志牌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

  (三)落实管护主体。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每个村(社区)要在现有的工作人员中合理调配1-2人兼职负责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2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负责安排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高标准农田相关工程设施修缮或改造等维护费用可优先从基本农田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二)强化监督考核。镇农林水务局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的单位和村(社区)履行管护责任。将建后管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评价指标权重。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毁,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使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保养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二章管护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十二五”以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按照《关于印发xx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xx〕56号)要求,由县级政府排查整改,对损毁的农田设施,制定维修计划,筹措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恢复设施功能后纳入管护范围;20xx年及以后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验收合格后全部纳入管护范围。

  (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农田防护林树木、生产桥、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三)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四)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产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建立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査考核工作。

  第六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整理、汇总、上报村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査、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八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具体管护责任,为管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的管护工作,并建立工程管护档案等。

  第九条各管护实施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及时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探索建立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协会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模式、重点设施购买保险模式等为补充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二条各类管护模式都要安排专职管护员。

  (一)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专职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三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等管护主体。

  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政府应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到现场查看,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和专职管护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一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灌溉用水收费等。县财政对“十二五”以来建设的设施完好或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20xx年起新建高标准农田,按照1元/亩的标准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管护经费和设施的维修等。经费不足部分,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工程设施管护等,或通过村级组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等筹措管护经费。

  第十八条工程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面积、地块、设施、措施、权利与义务等。县政府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

  第二十四条将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管护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3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人居环境、夯实管护职责,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上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管护办法:

  一、管护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具体管护内容包括:

  (1)灌溉与排水工程:泵站、灌溉管道(渠道)、桥涵等。

  (2)田间道路工程。

  (3)农业设施工程:仓库、烘干房、晒场等。

  (4)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沿河沿路绿化、河道护岸等。

  (5)农田输配电工程:变压器、400V输电线路等。

  (6)主要构建筑物的标志牌,项目竣工公示牌、安全警示桩、安全警示牌等。

  (7)已建高标准农田区域灌溉水泵更换。对不符合现有种植结构需求的泵站及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8)禁止社会车辆进出机耕路、机耕桥。

  (9)高标准农田其它设施设备。

  二、管护要求

  1、高标准农田公共基础设施修缮。按照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梳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修缮主体,落实具体责任。需经营业主修缮的设施由镇高标办和村委会负责督促及时修缮,需镇高标办负责修缮的设施(田间道路、桥)经市高标办确认后由镇组织实施。

  2、高标准农田区域灌溉水泵更换。对现有灌溉水泵确实不能满足灌溉需求,需要更换并保证更换后随即使用的,由经营业主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达镇高标办,镇高标办再向市高标办提出更换申请,同意更换后组织实施。

  3、高标准农田管护。2016年以来新建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为各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管护:由经营主体正在利用的泵房、烘干房、仓库房、晒场等基础设施,应由村委会移交给实际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管护和维修;对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设施由村委会负责管护;对路、桥、涵、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由村纳入六位一体进行由中标公司统一管护(根据20xx年12月28日的镇政府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相关合同,20xx年发包给启东市正康河湖治理有限公司进行管护)。

  三、管护标准

  1、每个村原则上安排1名管护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村域内高标田建设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和隐患第一时间报告;制止社会车辆进出机耕路、桥;会同生产经营业主、养护公司、村民委员会加强高标田设施管护;制止损坏高标田设施行为。各村的管护人员相对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管护人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等条件,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任务,凡不能完成管护任务,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4、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每月对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四次,夏收夏种、秋收秋种农忙时期(原则上为每年5-6月、10-11月)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5、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如道路严重坑洼、桥梁受损、涵管堵塞等),要及时上报至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镇高标办提出申请,镇高标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并测量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报镇政府和市高标办。维修、改造工程量大的积极向上申报市级经费。对巡查中发现机耕路、桥面保洁,林木养护、林下及护肩土杂草等存在问题,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汇报镇长效办督促正康公司限期整改到位。

  四、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项目管护费、管护人员工资等。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区镇财政落实配套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自觉接受审计检查。管护人员工作补贴按照管护员工作考核评分情况由镇统一发放。

  五、检查考核制度

  1、镇长效办汇同镇高标办每季度组织对全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实地检查。对正康公司失职的按照相关合同处理。对管护员失职的,按照高标准农田管护考核细则处理。

  2、管护人员工作补贴每月300元,工作补贴严格按照《高标田村级管护员季度考核评分表》考核计分后以季度为计算周期打卡发放,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工作补贴。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后期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护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解决长期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xx年第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综〔20xx〕1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xx〕816号)、《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闽农建函〔20xx〕816号)、《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2〕83号)的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产权,并在1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工程移交管护手续;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产权村管理使用。其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土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田间道、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管道、桥、涵、闸、配电等)修整、清淤疏浚、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产权所在乡镇(街道)、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未流转的土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市要负责加强指导乡镇(街道)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和维护;乡镇(街道)要负责支持村委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要负责支持自然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乡镇(街道)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乡镇(街道)、村委会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田间道、灌排渠系、护岸、拦河坝、泵、井房、管道、桥、涵、闸、配电等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1~3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市、乡镇(街道)、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管护的法律、法规,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乡镇财政或村集体收益中安排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已规模流转的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未流转的土地,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委会或乡镇(街道)研究,可以解聘,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在工程管护工作中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工程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政办〔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20xx年以来全县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指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生产桥、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健全组织领导、配强管护人员、保障运维经费、强化技术支撑,确保管护工作精细化、智能化、常态化、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

  第二章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管护体系。县政府对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下同)作为本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成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站,每个管护站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已进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试点乡镇,依托农民用水协会进行管护,接受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的统一监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为各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每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核,再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负责承包土地上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网县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高标准农田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的监督,确保高标准农田灌溉工程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

  第九条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三章管护措施

  第十条精细化。根据高标准农田类别和建设时间,分类管理,精准管护。项目验收合格后,统一移交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属地原则,将设施管理职责移交给乡镇政府,完善交接手续。由村级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共同开展管护工作。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村级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均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对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部分,由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负责维修,现场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报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备案后,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智能化。强化信息技术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的运用,建立全县涉农工作大数据平台,实现状态可视、数据共享、一网通办。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数据库,接入全县涉农大数据平台,在县农业农村局设立数据演示中心,实时监测每个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对安全隐患或功能故障随时报警提醒、呼叫维修;健全日常运维管理系统,设立“井口二维码”和手机APP两个端口,做到功能可查询、使用可跟踪、图片能上传、维护有记录、工作有评价。

  第十二条常态化。村级管护员要经常性地对本村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巡查活动纳入智能化监管,平时每月不少于2次,设备长期不使用时,每月至少启动试运行1次,农忙时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大型机械、大中型货车违规通行、作业等损毁工程设施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巡查发现的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过行政村向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报修。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每季度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报送1次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统筹各乡镇每季度至少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例行检修1次,发现问题快速处理。将每年3月确定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集中排查整治月”。

  第十三条标准化。设立标准化公示牌,对高标准农田特定工程设备的使用方法、管护标准、管护人员、维修热线等信息进行公示。每个机电井都要建立包含编号、设计指标、使用方法、运维记录在内的电子档案,各级管护工作要对照设施设计功能和养护标准进行,做到科学合理、技术达标、满足需求,确保无堵塞、无塌陷、无损坏,供电正常、信息正常、出水正常。

  第十四条便民化。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站通过数据监测情况和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快速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2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规范化。凡是在全县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到施工涉及的乡镇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设施不受损毁。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县政府加强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加强对管护、维修人员的培训指导,合理调配资源力量,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促进管护工作科学高效。

  第十七条县财政设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对20xx年以来建设的工程设施完好或工程设施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自20xx年起新建的高标准农田,按照每年10元/亩的标准,作为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运维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乡镇,按政策依规收取一定的管护费用,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偿。鼓励社会捐助、自筹等多种形式,拓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的筹资渠道。

  第十八条村级管护员薪资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包含2000亩),每人每月2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150元。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工资发放金额,由乡镇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将商业保险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修管护领域,实施“农田保”保险,对发生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损毁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组建专门团队,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风险管控服务,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群众评价。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大回访力度,引导群众通过网络和热线电话反馈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态,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高标准农田管护站和村级管护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成果反馈。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心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成本的监测,每季度通报各乡镇维修总成本,提醒乡村两级加大日常管护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使用损耗。县政府将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xx〕41号)同时废止。

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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