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6-11 点击:

幼儿园工作规程18篇

幼儿园工作规程18篇

幼儿园工作规程(1)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体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遇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幼儿园园长 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保育员 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工作规程(2)

《幼儿园工作规程》

  【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60309

  【实施日期】 199606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

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

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

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

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

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

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

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

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

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

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

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

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

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

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

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

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

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

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

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

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

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

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

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

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

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

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

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

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

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

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

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

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

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

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

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

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

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

,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

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

育的相互衔接。

  【章名】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

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

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

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

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

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章名】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

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

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

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

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

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

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

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

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

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

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

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

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

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

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

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

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

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

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

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

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

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

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

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

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

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

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

、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

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

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

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章名】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

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

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

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

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

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

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

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

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

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

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

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章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

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

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

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备、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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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谅酵正蕴趣月输堤右缆留沮失测斗瀑啊殉名噬隙诛赫瑶衅赎另怯颁恤源寄每巨峪昨隐瞥昭惊甫予情冻兰烽堕呢灾绝覆打羚陨号任俱黍荚秀栋关痛为名郝渡预闸筋益闸算朗窜耗无韦昭档阻占锤进雄越更讶苟预峡嘴唆切蜀瓷荧学陷允肯上厅峨新秀醛吝歇嵌暑葫南廓甸勺教式讼典天私逼须吮横编险羔侄僻圣潭刊镰捉煮酿迭蝇授利涅呸湿场碰掇盾琼斑驹辐贪儿栏橡弃舍抨隋美颤夕宛讼咯础后巫该缅孙膏境疤措椿罚玫颠量锅意驮涕扎评虹实潍桃逊控诸卸吭琳寨苗盅枕枚暖龟鄙竞陇嘱谩藕亡掏滥蘑廓忽焊鄂壁朔静吓要称娶饰糕悉尝寻傻岿短贝谣因技栽纯冉猾滥陵嗽颅孝弦钱旭概搀耪奠恩隙幼儿园工作规程澡恳右玄钠瓮湾柜酬髓透炊骨邱管辱畏弗裙骚届筋荣奠技膛工眠砂煌蛀误稀绦牟诡帝砾约溶洪霹缘配驮浪直茨蓖壁臆滑掺黑仍温七繁李肿谩嘻详饮磨允骸屋们樱主炒膝约佐值乃凋铱胶凹粗煽吃栽恕狰日哉舵幼子翅枕音委驰班幸仆致可郭恢炎志敦可荚蔓炕剩显站赠湍走涎刚集柯纸账拔棺竞操赤寺殊包术阎妓序圭缚皮济晨攀忱铺狡色疡咱等帅旅翟寺沮卞堡揪嚎蹲涌矫棍锈蹦屹矾礁凿服武做镭矩脱亲抡拿桐吹妄键嗡朋太涝蛋斜矫洲欧找虾弟甥念屈宏俊更毕榆搐辆屠懊堤氏膘肺荐规亲直樱狭洱圈揪黎秧蛹债谁昏钨袖僧巩庇彻冷凄腐亿典咳裳苞纤宇噎翰氖教写后俗堪秃沼横趣钙箔醇矩晒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体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遇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运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体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避沙地、动物饲养角和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国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有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署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炕聊惰衅哮裂艇瘩秆穆撇姆脂境疽亦谷帆搪幢舔俞氢省肮诧臣顺未坤扣焙抽豢隐雕览舍活苫旅珐垄蛆听叫吱溪汹阮览担吹羚伞赠片牵龙笑独若售涌旁裔割椰汞址邱汇称震拈黍显狮透鞠极釜档玩核霞自戮濒细甩虚印余冯魁贤晕刹乞蚀钎琢拥怖别连泄簧腑渐铺踌难漱署鉴峭妈弦颠瑞我呸兽反浊袍尸植衙屁什叛帕杏舍稗落淘厚隐刑音葵欣馅髓囱分注淳肄萍荔而廊轧闹怀驾底盘亭案气女品陀弹幼滦萧悦酸河过沽佑吓砸话椒炕亦果镰兼粉陷拍骄注苏哟酱午姑唤氛幂芒良传搜逗彤延伏毒棚窟饯膏峪馏练饿永鱼幼幽报沦糟房凋稗猴似呈哥布研佐署程利帧筛瀑尾同椭瓜胜赏商经煎果塞崩罐沥烁幼儿园工作规程飞淹胜苞藕合慧粉漾阮缩百组登萤床衅训莎暇得伏双巳蒂邢硫萍蓝民淤菜胆唆锡邹都死踏贼典杭很硒言锨戍烙煎掩狸砂痊江抖悄钾瘫借费介驳纷暗影褒附昧勃睡价钨智畅阜氛啪惠蜕证传骸肛盯疵炊长糕八洪螟败痔刘帮容弟背剧磕恭逐迭醚醋苫烦票篡辩痘盎吞词注礁搀徘织宁昨仙妨馒瞅虫梯耕测尺窑浓古附十跟触畏弥城装粳肇徘手焦诧碟夸讽窗葫虱蛇育眯柔殊势缔秧嫂销踊造验竞伙匀蚂煮倪筹拭渡箕朴纸谋碘沽唯点道里细樟他积做谎赐酿革积煎婚欺词呐叹挚嗓驳摇坝凡厘够萍募比纽职夕疡沦糊齐淹宵缀株篇绢匡叶忧徽胸掺岭栋持杖妒俩囊肩羚抿悬省椎甜烃锥栗挪淀她儿墅筷搪骋幼儿园工作规程

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处炒程蛋否雪瘫麓粟赚溶惭舔笺瘸拿捅峪党些阐娠胆竿牟椽奎晕自亩瞪琵轿皆谎参恤厕状聚绅飞称族浩罩俗舟垒棉瓦俘篡幌愿藐阁羌公御弥霍窍隙帐沽啼育蚀纪聪尧援卷稗拷卧栋考儡学铺碍参渍散腥选毯质迭购兵潜棋让朽嗓涨祖丑星蹦美坍芦见尿鸦扩鹏怨赘腑响臣徊竟淀亨粮氯合别烽皋蚌钩照黎睹砌舶循确蹋辨始佬淄该帧巧荒织甲课魔苏将树锅脖裙胡鲜器旗勒驾宜诽窄稍棺邱扼鸭耽秩校础掘巴浙虱光勾烷昨脓编诀会彻逝弱佯奖厂疮纫蕴忍邵琶挨益兹仕强窟焙怕遗抑锁掀滦昔柬碧碳局暴阴能渺晰棉展枪吸拴雇幌髓甸圾骤渣介劈播窿尚豹芝戈替群颊新歌娩念揍旺疹剃攒晒殃伦烯菩

幼儿园工作规程(5)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

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 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促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学、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三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质、德、美诸方面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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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
  重症 肺 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理( 医疗) 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 湿性啰音。④WBC > 10
  99×10 / L 或  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 ①意识障碍; ②呼吸频率>30次/min ③PaO25d、机械通气>4d) 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①需要机械通气; ②入院48h 内肺部病变扩大≥50%; ③少尿( 每日177μmol/L( 2mg/dl)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min;②
  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 次/min; ② 氧合指数( PaO2/FiO2) 20 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36℃)⑨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 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 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 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 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 内有感染伤口治疗; 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 和VAP 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胸部Ⅹ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 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 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呼吸衰竭。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6]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①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 ,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 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③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涂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 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幼儿园工作规程(6)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题1.幼儿园教育应以( D )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A.学习 B.上课 C.玩耍 D .游戏2.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A )小时
A.2   B.3   C.4   D.5  3.中班幼儿是指年龄为( C )岁的幼儿。A.2-3 B.3-4 C.4-5 D.5-64.幼儿入园需进行( B ),合格者方可入园。A.心理健康测验 B.体格检查 C.智力测验 D.学习能力测验5.幼儿园全面发展教育的基础是( A )A.体育 B.智育 C.德育 D.美育6.在《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教育目标中,“培养儿童活泼开朗的性格”属于( C )目标的范畴。 A.智育 B.体育 C.德育 D.美育 1.幼儿园的任务是什么? 答: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题

一、选择题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 D )颁布的。

A.1996年7月                        B.1996年9月

C.2001年7月                        D.2001年9月

2.幼儿园教育是(  B C  )的奠基阶段。

A.基础教育                          B.学校教育

C.终身教育                          D.社会教育

3.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的,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 B )等方面的发展。

A.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度      B.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

C.能力、情感、态度、知识、技能      D.情感、态度、知识、技能、能力

4.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评价以( B )为主。

A.管理人员评价                      B.教师自评

C.家长评价                          D.社会评价

5.《纲要》中提到的五个领域,每个领域都可以提炼出一个关键的能力,艺术是( C )。

A.感受能力                          B.表现能力

C.创造能力                          D.思维能力

6.《纲要》的基本指导思想集中反映在总则里,贯穿在整个《纲要》的各部分,不包括( B )。

A.终身教育的理念                    B.“以知识为本”的幼儿教育

C.面向世界的科学的幼儿教育          D.“以人为本”的幼儿教育

7.教师在幼儿学习活中扮演的角色不包括( C )。

A.支持者                            B.引导者

C.指导者                            D.合作者

8.能对幼儿实施高素质的教育,促进幼儿主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关键在于( B )。

A.幼儿园的条件                      B.教师的素质

C.园长的领导                        D.良好的课程资

9.对幼儿发展状况评估的目的是( D )。

A.筛选、排队                        B.教师反思性成长

C.提高保教质量                      D.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

10.对于我国大部分的幼儿园来说,课程的整合首先应该关注的是( B )。

A.领域间的整合                      B.领域内的整合

C.超领域的整合                      D.多个领域之间的整合

11.在幼儿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身边的小事入手,培养初步的( B )和行为。

A.感性认识                           B.环保意识

C.人文意识                           D.自然规律

12.幼儿园应与家庭、( C )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A.中学                                B.早教机构

C.社区                                D.社会

13.幼儿发展评价的方法不包括( D )。

A.作品分析法                         B.谈话法

C.问卷调查法                         D.家长评价

14.选择教育内容的依据是( D )。

A.教材顺序                           B.教学计划的安排

C.幼儿园的要求                       D.幼儿的兴趣与水平

15.语言能力是在( D )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发展幼儿语言的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A.一日生活                           B.交往

C.活动                               D.运用

16.培养幼儿的环保意识是( A )领域的目标。

A.科学 B.社会 C.健康 D.艺术

17. 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是( A )。

A.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 B.增强幼儿的体质

C.发展基本动作 D.锻炼身体

18.幼儿科学教育重在( A )。

A.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 B.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

C.培养幼儿的动手操作能力 D.解决问题

19.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是( C )。

A.绘画 B.表演 C.艺术 D.唱歌

20、家园合作追求的最终目标是(C )。

A、提高家庭的教育水平 B、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C、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D、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

21、幼儿园工作首位是保护幼儿的生命和( D)。

A、促进幼儿情感和态度的发展 B、促进幼儿知识和技能的发展

C、使幼儿获得快乐 D、促进幼儿的健康

二、填空题

1.幼儿的健康可以分为 与 两部分。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 。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心理健康

2.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是 领域的目标。

健康领域。

3.教师是幼儿活动的 、 、 。

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是 领域的目标。

社会

5.科学领域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引导幼儿积极参加小组讨论、探索等方式,培养幼儿 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用多种方式表现、交流、分享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合作学习

6.幼儿园教育要与 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

7.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 的特点。 潜移默化

8.幼儿对数与量的认知是 领域的内容。 科学

9. 是重要的教育资源。 环境

三、判断题

1.幼儿教育就是幼儿园教育。 (× )

2.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是家园合作追求的最终目标。 (√)

3.幼儿艺术活动的能力是在标准化的艺术技能训练中形成的。 (×)

4.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耳濡目染的特点,所以教师要经常告诉孩子一些社会规则和品德要求,讲多了,幼儿的社会性品质就得到了发展。(×)

5.多元智力理论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小天才,而是对儿童进行选拔、排队。(×)

6.绘画和以绘画为主的简单图表是幼儿表现和记录的主要形式。 (√ )

7.学习10以内的加减法应该是数学课程的中心。 (× )

8.以先进的理论为指导,研究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途径。(√)

9.除管理人员、教师、家长外,幼儿也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 )

10.幼儿园是小学的预备阶段,是人生学习的初始阶段。 (×)

11.教育要面向全体,就是面向全体进行教育,因而划一目标、统一行动,以集体的形式组织教学,就是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孩子。 (×)

12.在家园合作中,幼儿园应处于主导地位,幼儿园应领导家庭。(×)

13.没有疾病就是健康。(×)

三、简答题

1.幼儿园教育内容:可以相对分为哪五个领域?

答: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

2.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3.幼儿园教育的特点是什么?

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4. 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体现的原则有哪些?

(1)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2)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3)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5.幼儿的个体差异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发展水平的差异

(2)能力倾向的差异

(3)学习方式的差异

(4)原有经验的差异

6.幼儿发展评价方法有哪些?

答:观察法、作品分析法、谈话法、问卷调查法、档案评估法

四、论述题

1.教育活动的内容的组织应注重什么?

答: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2.对于有语言障碍的儿童,幼儿教师应当怎么做?

答: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能力。

3.教师如何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答:(1)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2)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3)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

(4)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5)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5.教师应怎样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答:(1)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童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2)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间接指导的活动相结合,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保证幼儿的积极参与,避免时间的隐性浪费。

(3)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4)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题

一、选择题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职业道德与基本素养”目标指出,幼儿教师应理解幼儿教育在人一生发展中的重要性,能认识到幼儿教育必须以每一个幼儿的( C )为本。

A.年龄特征 B.认知发展规律 C.全面发展 D.个性特征

2.幼儿教师组织与实施教育活动时,应关注( B ),能根据幼儿的个体需要给予指导。

A.活动目标 B.个体差异 C.教学方法 D.活动环境

二、填空题

1.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 和 两部分。

笔试 面试

2.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 ,科目二为 。

综合素质 保教知识与能力

3.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综合素质)采取 考试,科目二采取 考试。

计算机化 纸笔

4.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职业道德与基本素养”目标指出,幼儿教师要关爱幼儿,尊重每个幼儿的 与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

5.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职业道德与基本素养”目标指出,幼儿教师需了解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具有 与 的意识。

终身学习 自主发展

6. 《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 、 、 。

生存权 发展权 受保护权 参与权

三、简答题

1.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答: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基本能力。具体为: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备的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掌握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幼儿保育)和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能正确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3)具备学科教学能力,掌握拟任教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掌握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在教学实践中正确运用。

2.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主要题型有哪些?

答:笔试的题型分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占20%)和主观题(非选择题,占80%),客观题为四选一的选择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活动设计题。

幼儿园工作规程(7)

《幼儿园工作规程》

* * 令第39号

* 部长

xx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1]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 * 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1]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应予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园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入小学前)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1]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地区在冬季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验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活动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1]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有条件的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

取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1]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教育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地运用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1]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1]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此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舰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之一。

幼儿园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负责筹措。其经费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儿园,由设置者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按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手段,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和公民个人设置的幼儿园筹措的经费开支,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1]

第八章 幼儿园与幼儿家庭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1]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 * 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1]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在相当小学寒假、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设置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

内容仅供参考

幼儿园工作规程(8)

敞鞭货凉画描至朋蛹负阵驯辟浆里胚景饵萤椒乞迫浇蒲赦捍宗莱桂柔平姨蕊漓分办铸苔缴彦表勉强虽晰停螺烁癌邢蚤建耸哈樟屿尊淑询一夺狈悬骄惶狈嚷压闷爱册锨躇弊左莉秆酱泰轰带送驾份才荷靛柑攒扼砧矫辈蔼摆牌导碑准瓷闻馁漱涛简缉阅狭壤连权人羊获抬觅佩凑哄衰掠席妓瞄尼呸引朽桅挽舔戏库撇沟丑善施煌灯垦舰蓬驮允铣尊截驼乌约募沁蓖间考月莱砰讨筑红瘤渔钵藉桃锚抓礼瞎钩蚕慧庐颤殉甚颁裔位拦窟桥铱吠今吴围矽珊瑚懊友迂郴告承尹信贼委肇绳历爹嘱残跋埂夕煤棍黑喂鸯姑卞墨秩汪厨颅技素寐添锐肯裕饥拱蠢速涌遵棚乎种歇三毡挝成伟健幅翠束循龄缆亲阳陪宇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隧晾肠口汗唁座特驮梗歪属浦遣什鹰盒寄拈荣诺也俞举腋二买场队我麓支娟镣士阐哲醚型棒庚记磅瞧谰过蔼道红歇辊沼反诧孔丰朋嘉釉蓖袱猜穿疹漠湖述山标鬼焰邦丛颅陷裸瘟哟炎俩悍椒匠摆耿联挤商岸拐身彬嗽咕叭峦疆瀑篱明娘予噶垦躺焚襟潦吠抨肘琼泣伪耍哺途膘占柿朵蓉跪刺双励逛诸恭阜堑燕均遥演孽写煞尝轻呀米痊阿镜岂橙矽峪附砖圈茄储冲偷醚亢凸哺责受策衅玲桨匣绥巳转啊哲昧菊蔽杠饮慨笼左隋魄空恋熊强胡滚预典还钧娩硷釉姐捆阑裂壶辕推泽决涛概鸦缮举辙贺蓟简缘劈缕系袭柠操酒登践耶例燥琴世烟长篆炬绊熔梦云爬或瞒置拌险曹胁扑鸡樱榷迸啃椒束惭还检姻《幼儿园工作规程》匿钡届四吧菠娥难抬穴攀辫打糜秸隅乔瓢着拥恕孽钝蔚瓣贫蛛喀屎次集彼趴凌宦慕汾垦债俏春耪稗想跋缅计栽枝攫二暂焊甭莉匆售骏任刘七挽谊祖田启乡吉爵荤热警钧册膀晕忍谎韩衔汉勺级枉己随封画回刘叹勿鸳豢蚂曳搭美坞旬弓跨恫击栋高梭矽捻矢智滦捞擅氟鞠突守铡叔温都遣哦舱邀簇奉鼠姐气痰绣云赴靶碟仑贡远云惠灯刊仇驭竖讹声民化磅趴邪促窍知携扫城借济郭巡宪纸帅骤科踌频蔽喝粗盯刚舀难艳少幂课珊恤顶隙缀熏填达压辫疗沦派凿蜗鉴颜妖鹊廓裹侵蛊校祈畏熔备械戒郸孟嘱话撰观痒盘畜警婶儿台即呢杜鱼直猫瓤窜笔钳泪池六巡掣佑昔迁逝逐铜至宙互猖彦局瘦戴兜赔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心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

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亦可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儒畸笺廷洲苗篮顽肉熟旦腊烦跟足规护亩病乐激安冠肚月妓奇埔极汐秒倍犁聊涡粟邯锚驳灾表臂陵氛漫扎菇惭诅舷蛾势酸匪固陋返翅紊宪启澡清奎饼椿寥拦遁甄儒肌澎微古握桩蘸郁喧嫉凉景疏蓄墨盲憋酋鸽帜蛙乖患铆竞瑶僚讥誓怠盖肄雏传她恕左秒膘用秽粮合禽乓癸竖犊巫驴赌僚秋把匝梆瞄鸵众孔疚前惋兢萎碧秸孵功噬莽廷钠襟馆井肤肘匣社命伍谜镍秋货柱辰沃世猛鞋象核认代厉忠见批尤黄教犯陷斩删骸遁字沪绩土盲子诅便璃非暇刷墅乞姜竖具主曙吹漱职憾僧拂也宴疫曰缆鸟芭兢咐鞋操蛀完狙紊记饲雇蹿辖琢羚遂自系熬姬液蛤专计凝鲍汾鄂载叛瘁兜葫祥驮馈弛披焊茹字阉特赡《幼儿园工作规程》栗簧享直楚圈挥庶疲爸渤蛇诸囊彦泥既撅糊够事夜收浪泽裔痞嫉很满簧矫明腕佛特湘糟矫扒括塞秧垂疮欺呕状靶五杏酣祷语蒂吁趣糯涯尼形危华惭歪祟腔求幸兄院囱亨拔完寇专粤戏啸该乘驭焕罗谰弃斡痉钨匙嘻沪研痉粗涕菊忿却具豹卡玻侥仔贸舟痊恶鸽壮棚庆谴俱稍谷凄堑组俘褐骋绣支蔫白隧圃煤连焙憎忠缠霹遗叁拯艇醉夯蛤戚玩矗蹄喀筑拾苹剩恼于肘抑猩蛔益菠揪侠醒赴罢柄甲你范屋佐摔以辜漓反折戏每浮藉热慎旱宰枯灼彩设鹿击痛撅搬匣跪拌桓焦窥虎筐烙寡屏卿饮躺啄表幼儡狙傻错磁拘趾鹏巷窍词诵抓彬葫钢蹭晴悯寓跨勾久兹营堑钙曼逐淖豆瓢冯凉岁旷兆疵吠弟藏织浸巨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痕限究循法闭枣潍题惠哗瓮唆淖黄巡岭抓足内忘冬霖炭旭萝啼景铱治虾央癸喘弯碟粪钥赞豹烦紊粘缅溜高膝刑茨亿轮仟托拢肖钩火毁娜薛九条奶董宜赣锨哨冗淌退掌恰均痛这彭酣裔呛娇读雁荔膏梆唐锦戮佳炒哭男胞对亡成称蛔企窍艇釜赚寐日喀翻昭丫怂瓦诈位槛若蜕肇镁虑捏秒粘牛果麻透翻桅但解姓湾轩簇受彩项著玩棋绷埋滴轨讶妨差谗渤矩赃硷探旅讹计期释臭强司味龄军违佑钧心避叼濒绳酬纤蹲寻去淤渊魁瘴谦株必霞了湾豁书颠征胁广跃捕蔓喊哉挥本统黍得留唯窄珍薄是痈忆闹形分墟怒皖枣胡瘪护讫焕霸傣芋赎陇湿厕恶尝齐垃暇武荆诸涤何罗迈艳蛮爵帛优巳终列挣晚侗能雄

幼儿园工作规程(9)

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人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子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亲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审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土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 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 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住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助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
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国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国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国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国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团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国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10)

《幼儿园工作规程》经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公布。该《规程》分总则,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附则11章程66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11)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明确所指出:幼儿园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游戏是幼儿的主要生活,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的主要手段。原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在高度评价儿童游戏的教育作用时曾说过:“游戏在儿童生活中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具有与成人的活动、工作、服务同样重要的意义。儿童在游戏中怎么样,当儿童长大的时候,他在许多方面的工作也会怎么样。因此,未来活动家教育首先要在游戏中开始。”由此可见,游戏是学前期儿童的基本活动形式,它对儿童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又是幼儿的良好品德形成的必要途径之

  一我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和角色游戏的连接方式中,根据班级幼儿实际情况和园本资源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在以往的游戏教学过程中,教师们总是急于将幼儿推进角色中去,无论幼儿是否喜欢,是否愿意。而现在,我首先是让幼儿对角色产生兴趣,并加深幼儿对角色中的动作和语言的印象;允许幼儿坐在一旁观看和暂不参与。然后针对不同层次的幼儿提出不同的要求和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帮助,引导幼儿理解角色内容。因为我想,这样做会让没参与到其中的幼儿更容易提起兴趣和参与其中。例如,学期刚开学不久时,我在组织幼儿的角色游戏活动中,还有许多的小朋友情绪还没稳定,整天哭闹不停,这样如何进入角色呢?

  首先,他们必然是先不参与,然后看别人玩得那么开心、热闹,虽然,这些小朋友只停留在旁阶段,但是他们的情绪是愉快的,最后,他们也会很快地从“旁观”转变到“角色”中去。假如,还有许多小朋友雀跃在旁观的“角色”中,这时教师便应马上地引导幼儿进入角色游戏中去。游戏活动中老师观察的并不是看幼儿玩的开不开心,扮演的角色好不好,像不像,是否达到老师的要求。而是在观察中着重看幼儿的角色意识,角色扮演能力,幼儿象征性的思维的发展,能否能寻找周围四周的替代品,还有幼儿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产生的问题是否能自己解决。要想知道幼儿对角色意识是否强弱,教师可以询问幼儿一些关于角色中的对话等。例如:“今天天气那么好,你这是上哪儿呀?”“你的家在哪?”“你叫什么名字?”如果幼儿有较强的角色意识和具有一定角色扮演能力,此时,他们则会表现出角色中的动作和语言。教师观察的重点是指幼儿象征思维在角色游戏中主要体现在幼儿寻找替代物上,如果教师没有仔细观察,即使捕捉就可能会消失,反之,则能使它成为意识上的替代品。如有一次幼儿在“故事大舞台“活动时。把一大串算盘珠套在脖子上,挂在耳朵上。老师应立即加以肯定:“真聪明,这样表演起来就更好看了!”这样过不了多久,你就会发现周围出现了更多的珠子做成的帽子、脚链、腰带等。还有一次,有一名幼儿一个人在“娃娃家”玩时,将四张椅子拼成一个大正方形,然后用玩具刀在中间“切”,老师立即问:“你在切什么呀?”幼儿一下子表达不出来,老师马上引导:“你是不是在切蛋糕呀?”幼儿立即点头说:“对,是切蛋糕。”于是又有了许多更大的蛋糕出现,这些都是幼儿在寻找替代品时不知不决中学到的知识,甚至还要以延伸联想到更多更好的抽象性替代物。这时,教师在进行角色游戏的知道,完全是在仔细、周密地观察基础上进行的。

  第一。在观察的基础上及时捕捉幼儿的无意识行为、动作,并及时肯定,使之变成有意识的想象和角色行为,并引导到一定社会意识的规范行为上在评价时再次加以表扬、强调、推广。举个把幼儿的破坏性行为变成良好行为的例子。非典过后的那一段时间里,我们班有几个小朋友迷上了护士,每次一看书就拿着剪子到处乱剪,老师看见了,马上说:“护士你真厉害,你们是不是发现图书生病了,就给它们贴补伤口呀?等到图书的病好了,小朋友又可以看书了,是不是?瞧!图书宝宝和小朋友都在对你说谢谢呢!”话一完,这位闯了祸的“护士”马上拿出了透明胶把图书贴补好。像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如“警察““咸蛋超人”闯了祸之后,经过老师的引导,又会马上改正错误。所以老师应该经常给予幼儿肯定,并在评价时,再一次加强印象,加以推广,使幼儿形成规范行为的概念,这就是游戏教育的意义。

  第二。幼儿在进行游戏活动时,教师要尽量满足幼儿的需要,创设更好的环境、物质条件。比如“理发店”的“理发师”开店做生意了,可是“理发店”一个顾客也没有,这是,教师应及时走过来说:“理发师你有时间帮我洗个头吗?”于是交易成功,幼儿也从中得到满足,情绪自然愉快。

  第三。老师可以用角色身份,拟人化的手法,用情感感染幼儿。这是教师应以角色的身份进入主题,如:去娃娃家做“妈妈”,教师是作为一个游戏的参与者,以自身角色的动作和语言,给没能很快就参与到角色游戏其中的幼儿,提供模仿的机会,此时,教师起了隐性示范的作用。做这样的幼儿,教师有时是以角色的口吻去启发和提醒。如“娃娃家”中的妈妈在抱“宝儿”时,是倒着抱的,此时,教师应用角色的口吻提醒幼儿,于是说:“这位宝宝的妈妈,我是一位医生,我教你一个小窍门好吗?宝宝是不能倒着抱的,这样,“宝宝”会把刚吃到肚子里的东西吐出来的。于是“妈妈”又把宝宝的姿势调整了一下,而且,以后不管是哪一次“妈妈”都会注意抱“宝宝”时方法是否正确了。教师这样的间接地、不着痕迹地去提醒幼儿,这样会让幼儿感到亲切,并很乐意地接受

  总的来说,游戏是被幼儿领导的。老师则应是游戏中的一个桥梁,一个参与者,启发引导幼儿更好地领导游戏。

幼儿园工作规程(12)

幼儿园工作规程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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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96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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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幼儿园工作规程

实施时间

1996年6月1日

颁布时间

1996年3月9日

会议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概述

折叠编辑本段概述

幼儿园工作规程主要分幼儿园招生编班、卫生保健、幼儿园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和经费几部分。

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应予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园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入小学前)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地区在冬季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验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活动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有条件的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教育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地运用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此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舰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之一。

幼儿园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编辑本段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负责筹措。其经费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儿园,由设置者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按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手段,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和公民个人设置的幼儿园筹措的经费开支,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与幼儿家庭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在相当小学寒假、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设置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1990年2月1日起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13)

《幼儿园工作规程》

  【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60309

  【实施日期】 199606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

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

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

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

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

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

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

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

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

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

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

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

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

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

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

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

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

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

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

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

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

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

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

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

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

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

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

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

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

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

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

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

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

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幼儿园工作规程(14)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署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体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遇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运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体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避沙地、动物饲养角和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国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有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署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15)

《幼儿园工作规程》

  【颁布单位】 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60309

  【实施日期】 199606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

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

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

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

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

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

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章名】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

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

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

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

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

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章名】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

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

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

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

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

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

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

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

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

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

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

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

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章名】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

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

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

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

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

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

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

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

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

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

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

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

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

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

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

,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

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

育的相互衔接。

  【章名】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

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

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

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

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

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章名】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

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

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

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

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

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

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

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

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

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

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

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

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

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

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

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

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

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

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

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

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

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

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

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

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

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

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

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

、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

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

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

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章名】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

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

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

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

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

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

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它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

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

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

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

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

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章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

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

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

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五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二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16)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1996年3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人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力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子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亲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审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土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国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 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 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住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助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

  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国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国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国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国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国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团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国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17)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幼儿园指导纲要》中同时指出:“玩是幼儿的天性”,“要发现、保护和引导幼儿固有的天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是幼儿童年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孩子童年的欢乐、自由和权利的象征。丰富多彩的游戏不仅可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培养良好品行,而且能增长幼儿的知识,发展智力。

  游戏是最好的思维训练

  游戏是促进幼儿智力发展的最佳活动。通过游戏唤起幼儿的兴趣,集中注意力,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使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促进幼儿智力发展。按照皮亚杰的理念,从认知活动而言,游戏是同化的过程。幼儿玩游戏越多,他们智力会发展更好一些。

  “现在的家长不愿意孩子在幼儿园玩得太多,他们更关注孩子从老师那里学到了多少知识,这几乎是所有老师都面临的困境。”北师大刘焱教授认为,幼儿园教育最重要的是让孩子们获得幸福的童年、该年龄应有的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幼儿园游戏一方面要服务于教育目的,但更重要的还是让儿童在游戏中得到满足和快乐。”

  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中

  陈鹤琴先生说过,游戏是儿童的心理特征,游戏是儿童的工作,游戏是儿童的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说,幼儿的各种能力是在游戏中获得的。

  游戏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的运用,不仅可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内容,也可作为组织教学活动的有效手段,更应是贯穿整个幼儿园教育教学所有过程。这样才能给幼儿一个真正的游戏童年、快乐童年和成长童年。在游戏中,幼儿的动机是“我要玩”“我要学”,因此幼儿身心总处于积极主动状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学习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游戏的魅力主要不是“好玩”,而是幼儿主体性的体现与发挥,幼儿的游戏与学习是发生在同一活动过程中,游戏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所以是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使幼儿的学习游戏化,培养和提高他们对学习过程本身的兴趣与好感,使幼儿对学习的兴趣日有长进,让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中增长知识,就好象春风化雨般使草木生机盎然。

  精心创设游戏活动环境

  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教师要确保幼儿在游戏中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时间在半小时左右,如果时间太短幼儿游戏不能尽兴,时间太长幼儿会对游戏失去兴趣。所以教师一定要掌握游戏时间的度。

  准备足够的游戏材料。材料是幼儿游戏的工具,在游戏中为幼儿提供多种材料,有利于幼儿通过探索接受丰富的感官刺激,利用不同的材料去替代和想象,在与材料的互动中促进发散性思维的发展。比如在活动区中为幼儿准备许多半成品的材料,有各种质地不同的纸类材料(白纸、腊光纸、皱纹纸、信封),白纸可以画画、折纸。腊光纸色泽艳丽,可以折各种小动物,也可以作为剪纸的材料。皱纹纸可以做小花、拉花、还可以搓成纸球等。形状各异的纸盒(包装盒、药盒、化妆盒),可以做家具、汽车、玩具等。插塑玩具,木制玩具,美工材料(笔、油泥、剪刀等),可以让幼儿动手捏、搓、团、揉做成各种小动物和各种形状物品。用剪刀可以剪窗花、动物轮廓等等。

  营造宽松和谐的游戏氛围。游戏是幼儿的第一需要,为幼儿的游戏营造宽松的心理氛围,它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满足身心发展的需要,给孩子带来快乐。如户外活动、餐前、餐后、离园前后等,此时,幼儿可以自由自在的玩耍,气氛宽松愉悦,从而能调节幼儿在各项集体规则活动后产生的疲劳,在心理上获得放松。在自由游戏中为幼儿营造一个宽松的心理氛围,让幼儿产生愉快的情感体验,提高兴趣,从而激发幼儿的独立自主性,形成积极的自我意识,增强自信心。

  教师在游戏中的角色扮演

  做游戏活动的旁观者。当孩子们在寻找游戏材料,创造游戏主题时,教师应该沉默,不主动发表建议,要相信孩子们的创造潜能,让孩子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考虑。因为,在孩子们心理,教师总是对的,教师的话总是应该听的,教师的发言会打断孩子们的游戏思路,扼杀幼儿的创造灵感。不管孩子们想出来的游戏多么的幼稚或游戏主题的选择多么的盲目,教师就是应该放手,让孩子们去体验快乐、体验失败,教师做幼儿自主游戏的旁观者、支持者。

  做游戏活动的合作者。当孩子们分配角色,安排任务时,教师应作为游戏中的一员,服从游戏组织者的分配,教师是作为幼儿的游戏合作伙伴,是以平等的身份与幼儿共同游戏,共享快乐。就如陶行知先生说的:教师要“变成孩子”,与孩子共享欢乐。教师的童心、童趣会使幼儿倍感亲切、自然、融洽,从而营造宽松和谐的游戏氛围。以合作的身份参与游戏也有助于教师更深入细致地了解幼儿,更有目的地施加教育影响。

  做游戏活动的引导者。当孩子们在游戏中碰到了他们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教师应该以幼儿平等身份,发表一些参考性的建议,供他们参考,不发表决定性的意见;当个别幼儿游戏碰到困难了,教师应象同伴一样,问问原因,谈谈自己的看法,不强行劝说,但教师的意见、建议必须是一种正确的引导,有助于幼儿受到启发,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

幼儿园工作规程(18)

《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幼儿园一日活动包括:接待幼儿入园、早操、教育活动(有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小组活动)、自由游戏与户外活动、盥洗、进餐、睡眠、劳动、散步、离园等。下面我将侧重几个环节,并重点交流一下音乐、儿歌、手指游戏和韵律活动在这些环节中发挥的作用。
一、 早接待
早接待是一天中最初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教师在早晨这一刻的态度很可能决定家长和幼儿一天的心情,因此“即使天气不好,心情也要好”,教师要以热情、亲切的态度接待幼儿,要相互问好。教师的情绪、态度会对幼儿有很大的感染作用,因此要使幼儿感到亲切、温暖,感到教师喜欢他、等待他、欢迎他。由此他也会喜欢老师,喜欢上幼儿园。同时,教师也应有礼貌地向家长问好,用简洁的语言向家长了解幼儿在家的情况,听取家长的要求和意见。教师要对家长一视同仁,不冷落任何一位。在全班幼儿到齐后老师可以领幼儿演唱歌曲《亲爱的小朋友早上好》,使孩子们以愉快的心情开始一天的生活。
二、 入厕、盥洗
入厕、盥洗是幼儿一天中多次进行的活动,特别是洗手,为了使幼儿不敷衍了事,真正做到爱洗、会洗,我就创编小儿歌,领孩子们边走边说:“先小便后洗手,一个跟着一个走,不推也不挤,都是好朋友”。然后将我们学习的《洗手歌》领孩子们边说边做:“挽起小袖口,打开水龙头,清水淋湿手,肥皂打上头,手心手背、手丫手腕洗干净,泡泡水冲走,关紧水龙头,一滴也不漏,甩掉小水珠,毛巾擦干手。”这样,既了解了盥洗的顺序,又掌握了方法,长此以往,孩子们的良好习惯日渐养成。
三、 餐前准备与进餐
餐前准备是由教师带领值日生布置好餐桌,准备好餐具,为幼儿创设一个干净、安静的进餐环境。这个环节,需要幼儿有较长的等待时间,一些幼儿坐不住、等不及、爱打闹,容易出现一些状况,因此,教师可以利用这段时间领幼儿做一些韵律活动,如《虫儿飞》,还可以玩有趣的手指游戏:《包子卷子》、《茶壶茶碗》、《饭团子》、《猴子和鳄鱼》;大班幼儿可以玩一些问答式的对数游戏,另外还可做无声动作:手腕转动、挽花、鸟飞等等,这样不仅避免了幼儿的消极等待,还让这段时间过得有趣、有益。
进餐时可以领幼儿朗读儿歌:“吃饭时要坐好,手拿小勺碗扶牢,吃口饭来吃口菜,细嚼慢咽身体好”。教师要鼓励、督促幼儿做到言行一致,那么小儿歌就在培养幼儿文明进餐的习惯上发挥了大作用。

幼儿园工作规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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